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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助学贷款在保障贫困学生就学机会、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伴随着贷款学生的高违约率问题,使其陷入施行困境。文章对助学贷款违约率高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剖析,借鉴各国防范助学贷款违约的国际经验,根据我国发展实际,提出了降低助学贷款违约率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助学贷款;信用;违约行为
中图分类号:C912.6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4-0035-02
我国助学贷款是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大,政府财政能力无法保障高等教育资助的同步增长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但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特别是违约率较高问题,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开展的瓶颈。
一、助学贷款高违约率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及收入状况不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投放的对象实质上是高校贫困生的人力资本,与一般商业贷款不同,它没有任何财产作为抵押。不仅如此,贫困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能否顺利就业都充满了不确定性。即使贫困生能顺利就业,毕业后3~7年既是助学贷款的还款期,也是大学毕业生成家的高峰期,这些都需大量的资金支出。于是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对违约者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的情况下,拖欠助学贷款成了许多受贷人的一个理性选择,不少高校的毕业生违约率超过了20% ,有的高校甚至高达30% ~40% ,远远超过了银行放贷的风险底线。
(二)部分助学贷款受益者缺乏信用
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直接受益者,学生还贷的信用行为好坏是国家助学贷款能否良性循环的关键之一。相当一批大学生受不良信用环境影响,毕业工作后既不主动还贷,也不同贷款银行联系,这是造成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个人信用约束的制度环境还很不完善
目前, 我国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信用档案还很不健全,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刚刚起步。与此同时, 国家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缺乏应有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保证, 失信者受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极其有限。
(四)缺乏有效严厉的惩罚措施
助学贷款属小额贷款,具有涉及面广、单笔金额小、工作量大、经营成本和贷后跟踪催收成本高的特点,加上受贷学生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对于贷款银行来说,分别追讨一笔笔几千块钱的债务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虽然银行可以对贷款失信行为采取诉讼,但银行常常为信息模糊、找不到被告所困,而诉讼时效仅为两年,这样过高起诉成本使得银行往往弃而止步。这也加剧了受贷学生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一)完备高效的资助管理机制
不论是政府部门管理,还是商业银行、独立法人团体和税务机构管理,各国均建立了高效的、符合本国实际的资助管理机制。美国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管理;日本最初即设立了“育英会”这样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全权负责大学资助事业。日本还制定了专门的助学贷款法律——《日本育英会法》,以规范助学贷款的发放、办理和归还。日本的助学贷款回收在世界各国中是最有成效的,按时归还率在 90%左右,总归还率在 95%左右;澳大利亚则由隶属于教育、培训和就业部的“学生资助基金会”、高校和税务局三方共同管理。其中,高校负责将贷款学生的申请转送到“基金会”,基金会负责向学生提供贷款,向税务部门提供贷款学生的名单和有关信息资料,并将回收的资金收回,分发到大学。税务局负责回收和管理贷款,并解释与延期偿还债务等有关的事宜,对无理拖欠者给予警告、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灵活多样的还款计划
美国助学贷款的归还具有期限长、安排灵活的特点。
从期限来看,一般规定在学生毕业离校或收到最后一笔款项之后开始还款,期限通常为十年,如果考虑到有时存在还款宽限期、暂缓支付和贷款展期等因素,实际上还款期限都在十年以上。
从还款安排来看,一般有四种还款计划可供借款人选择: (1) 标准还款计划( Standard Repayment Plan) ,要求借款人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本息,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具体还款时间长短取决于贷款金额和每月支付额; ( 2 ) 扩展还款计划,可以将还款期限延长为12 至30年,每月还款额要低于标准还款计划,但所支付的利息总额则高于标准还款计划; (3) 渐进还款计划,每月支付额每两年递增一次,最低时为标准还款计划每月还款额的50 % ,最高时则达到标准还款计划每月还款额的150 % ,还款期限一般在12 年到30 年之间,因而支付的利息总额也比标准还款计划高; (4) 随收入调整型还款计划,根据借款人年收入、家庭规模和贷款金额决定月还款额,随着收入的上升或下降,月还款额也相应上升或下降。在25 年后,剩余部分债务将被豁免,但借款人必须就被豁免债务缴税。
(三)利用信用系统防止拖欠
美国的信用体系十分完备,自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学生的行踪和收入。联邦政府也设有国家信用局,记录和保存每位公民的信用档案,对每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打分评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如果借款人有了信用不良的纪录,那会长期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得违约人今后要向银行借款变得非常困难。因此尽管美国联邦助学贷款率高达70%,不良还贷率却很低。
(四)回收措施得力,对拖欠者给予严厉处罚
美国助学贷款的还款约束力很强,一旦借款人违约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借款机构将采取一切措施弥补资金损失,具体包括:一是向国家征信局通报借款人的违约情况,从而长期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得违约人今后要向银行借款购买住房或汽车变得非常困难。同时借款人将失去申请延期还款及债务免除的资格;二是授权税务部门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三是将拖欠者名字在媒体上曝光;四是对恶意拖欠者的最严厉惩罚措施是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拖欠者负担审判费、律师费等。
三、我国助学贷款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诚信系统,完善信用体系
助学贷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助学贷款需要有良好的信用环境作保障,但目前我国还缺少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完整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在现有的信用管理体制下,银行对个人信用状况评估难、监督难、约束难,加上国家助学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和担保,银行很难控制风险,这样造成违约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就迫在眉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大学生信用档案,包括自然信息、经济情况、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和就业情况,完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的管理和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目前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及时收集、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将此系统切换到大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同时,贷款学生毕业后只要在商业银行开立了工资等结算账户,就会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留下记录,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就可通过数据库找到其当前下落。这样一来,大大减轻了银行面向省属高校开展业务的顾虑。另一方面,如果贷款学生的信用比较好,银行可以在以后与他的交往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这样守信用行为带来的收益大于违约行为给贷款学生的收益时,违约就可能不会发生,助学贷款就可能走向良性循环。
(二)健全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和分担机制
在我国的信用体系完善之前,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不是很合理,也会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政主要是采取出资作为银行的风险补偿的方式,分担经办银行的助学贷款违约风险。为确保政府担保机制的顺利实施,还需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基金,以保证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有稳定和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还需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风险基金进行有效的运营和管理,切实解决处理好国家助学贷款中出现的呆账和坏账核销问题。另外,还可引入商业保险化解信贷风险的模式,调动各方力量参与防范风险。实践中,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了将保险机构引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探索,如辽宁省政府、省教育厅等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助学贷款推行中存在的问题,颁布了《辽宁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规定,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由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开办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即由经办银行在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后,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家助学贷款信用险。这一政策为推动保险介入助学贷款风险管控机制提供了积极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个人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机制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合作,在大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系统共享的个人信用监管体系。同时,强化失信制约机制,严厉处罚违约行为。建立严格的欠贷发布和监督机制,使失信者进入信用不良的黑名单, 在媒体及相关信息系统上曝光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情况;若干年内不能享受放贷、汽车和其他消费品贷款;规定银行可以采取从违约者个人收入基本账户中直接扣除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贷款本息的资产等多种方式追回贷款本息与罚金;利用税收或社会保障系统回收贷款。通过各种制度创新,帮助商业银行更有效地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诚信教育,有效预防还款拖欠
各高校要把诚信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把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与学校校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营造诚实守信的校园氛围。同时,建立辅导员与贷款学生定期谈话制度。辅导员在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和学期末必须与贷款学生谈话,了解他们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困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学校可将还贷率纳入院系评优体系。每学年末,学校把各学院(系)的贷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排序并公布,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定量指标,以此督促院系做好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征信宣传长效机制,在高等院校开展经常性的个人征信知识宣传。
参考文献:
[1]闵维方,丁小浩,李文利.探索教育变革:经济学和管理政策的视角[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
[2]叶茂林,肖念.中国高等教育热点问题述评[M].2007.
[3]刘建民,方爱平,邓深圳.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原因及对策[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77-84.
[4]伍力.中美高校助学贷款追欠之比较研究[J].教育探索,2008(2):142-143.
[5]何建中.国外助学贷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8(4):26-32.
[6]宋冰,聂圣平.国家助学贷款贷后违约现象、成因及对策探析[J].浙江金融,2009(2):61-62.
[7]张青枝.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青年研究,2009(2):43-46.
[8]田志龙. 美日助学贷款的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77-79.
[9]周光迅,贺武华,李琳.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高校贫困生工作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J].浙江社会科学,2008(4):104-111.
[10]徐国兴.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改革:问题、应对和错位[J].江苏高教,2009(3):27-30.
关键词:助学贷款;信用;违约行为
中图分类号:C912.6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4-0035-02
我国助学贷款是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大,政府财政能力无法保障高等教育资助的同步增长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但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特别是违约率较高问题,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开展的瓶颈。
一、助学贷款高违约率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及收入状况不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投放的对象实质上是高校贫困生的人力资本,与一般商业贷款不同,它没有任何财产作为抵押。不仅如此,贫困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能否顺利就业都充满了不确定性。即使贫困生能顺利就业,毕业后3~7年既是助学贷款的还款期,也是大学毕业生成家的高峰期,这些都需大量的资金支出。于是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对违约者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的情况下,拖欠助学贷款成了许多受贷人的一个理性选择,不少高校的毕业生违约率超过了20% ,有的高校甚至高达30% ~40% ,远远超过了银行放贷的风险底线。
(二)部分助学贷款受益者缺乏信用
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直接受益者,学生还贷的信用行为好坏是国家助学贷款能否良性循环的关键之一。相当一批大学生受不良信用环境影响,毕业工作后既不主动还贷,也不同贷款银行联系,这是造成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个人信用约束的制度环境还很不完善
目前, 我国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信用档案还很不健全,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刚刚起步。与此同时, 国家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缺乏应有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保证, 失信者受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极其有限。
(四)缺乏有效严厉的惩罚措施
助学贷款属小额贷款,具有涉及面广、单笔金额小、工作量大、经营成本和贷后跟踪催收成本高的特点,加上受贷学生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对于贷款银行来说,分别追讨一笔笔几千块钱的债务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虽然银行可以对贷款失信行为采取诉讼,但银行常常为信息模糊、找不到被告所困,而诉讼时效仅为两年,这样过高起诉成本使得银行往往弃而止步。这也加剧了受贷学生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一)完备高效的资助管理机制
不论是政府部门管理,还是商业银行、独立法人团体和税务机构管理,各国均建立了高效的、符合本国实际的资助管理机制。美国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管理;日本最初即设立了“育英会”这样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全权负责大学资助事业。日本还制定了专门的助学贷款法律——《日本育英会法》,以规范助学贷款的发放、办理和归还。日本的助学贷款回收在世界各国中是最有成效的,按时归还率在 90%左右,总归还率在 95%左右;澳大利亚则由隶属于教育、培训和就业部的“学生资助基金会”、高校和税务局三方共同管理。其中,高校负责将贷款学生的申请转送到“基金会”,基金会负责向学生提供贷款,向税务部门提供贷款学生的名单和有关信息资料,并将回收的资金收回,分发到大学。税务局负责回收和管理贷款,并解释与延期偿还债务等有关的事宜,对无理拖欠者给予警告、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灵活多样的还款计划
美国助学贷款的归还具有期限长、安排灵活的特点。
从期限来看,一般规定在学生毕业离校或收到最后一笔款项之后开始还款,期限通常为十年,如果考虑到有时存在还款宽限期、暂缓支付和贷款展期等因素,实际上还款期限都在十年以上。
从还款安排来看,一般有四种还款计划可供借款人选择: (1) 标准还款计划( Standard Repayment Plan) ,要求借款人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本息,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具体还款时间长短取决于贷款金额和每月支付额; ( 2 ) 扩展还款计划,可以将还款期限延长为12 至30年,每月还款额要低于标准还款计划,但所支付的利息总额则高于标准还款计划; (3) 渐进还款计划,每月支付额每两年递增一次,最低时为标准还款计划每月还款额的50 % ,最高时则达到标准还款计划每月还款额的150 % ,还款期限一般在12 年到30 年之间,因而支付的利息总额也比标准还款计划高; (4) 随收入调整型还款计划,根据借款人年收入、家庭规模和贷款金额决定月还款额,随着收入的上升或下降,月还款额也相应上升或下降。在25 年后,剩余部分债务将被豁免,但借款人必须就被豁免债务缴税。
(三)利用信用系统防止拖欠
美国的信用体系十分完备,自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学生的行踪和收入。联邦政府也设有国家信用局,记录和保存每位公民的信用档案,对每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打分评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如果借款人有了信用不良的纪录,那会长期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得违约人今后要向银行借款变得非常困难。因此尽管美国联邦助学贷款率高达70%,不良还贷率却很低。
(四)回收措施得力,对拖欠者给予严厉处罚
美国助学贷款的还款约束力很强,一旦借款人违约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借款机构将采取一切措施弥补资金损失,具体包括:一是向国家征信局通报借款人的违约情况,从而长期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得违约人今后要向银行借款购买住房或汽车变得非常困难。同时借款人将失去申请延期还款及债务免除的资格;二是授权税务部门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三是将拖欠者名字在媒体上曝光;四是对恶意拖欠者的最严厉惩罚措施是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拖欠者负担审判费、律师费等。
三、我国助学贷款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诚信系统,完善信用体系
助学贷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助学贷款需要有良好的信用环境作保障,但目前我国还缺少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完整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在现有的信用管理体制下,银行对个人信用状况评估难、监督难、约束难,加上国家助学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和担保,银行很难控制风险,这样造成违约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就迫在眉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大学生信用档案,包括自然信息、经济情况、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和就业情况,完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的管理和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目前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及时收集、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将此系统切换到大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同时,贷款学生毕业后只要在商业银行开立了工资等结算账户,就会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留下记录,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就可通过数据库找到其当前下落。这样一来,大大减轻了银行面向省属高校开展业务的顾虑。另一方面,如果贷款学生的信用比较好,银行可以在以后与他的交往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这样守信用行为带来的收益大于违约行为给贷款学生的收益时,违约就可能不会发生,助学贷款就可能走向良性循环。
(二)健全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和分担机制
在我国的信用体系完善之前,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不是很合理,也会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政主要是采取出资作为银行的风险补偿的方式,分担经办银行的助学贷款违约风险。为确保政府担保机制的顺利实施,还需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基金,以保证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有稳定和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还需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风险基金进行有效的运营和管理,切实解决处理好国家助学贷款中出现的呆账和坏账核销问题。另外,还可引入商业保险化解信贷风险的模式,调动各方力量参与防范风险。实践中,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了将保险机构引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探索,如辽宁省政府、省教育厅等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助学贷款推行中存在的问题,颁布了《辽宁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规定,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由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开办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即由经办银行在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后,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家助学贷款信用险。这一政策为推动保险介入助学贷款风险管控机制提供了积极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个人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机制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合作,在大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系统共享的个人信用监管体系。同时,强化失信制约机制,严厉处罚违约行为。建立严格的欠贷发布和监督机制,使失信者进入信用不良的黑名单, 在媒体及相关信息系统上曝光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情况;若干年内不能享受放贷、汽车和其他消费品贷款;规定银行可以采取从违约者个人收入基本账户中直接扣除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贷款本息的资产等多种方式追回贷款本息与罚金;利用税收或社会保障系统回收贷款。通过各种制度创新,帮助商业银行更有效地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诚信教育,有效预防还款拖欠
各高校要把诚信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把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与学校校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营造诚实守信的校园氛围。同时,建立辅导员与贷款学生定期谈话制度。辅导员在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和学期末必须与贷款学生谈话,了解他们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困难,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学校可将还贷率纳入院系评优体系。每学年末,学校把各学院(系)的贷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排序并公布,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定量指标,以此督促院系做好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征信宣传长效机制,在高等院校开展经常性的个人征信知识宣传。
参考文献:
[1]闵维方,丁小浩,李文利.探索教育变革:经济学和管理政策的视角[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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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冰,聂圣平.国家助学贷款贷后违约现象、成因及对策探析[J].浙江金融,2009(2):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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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田志龙. 美日助学贷款的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77-79.
[9]周光迅,贺武华,李琳.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高校贫困生工作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J].浙江社会科学,2008(4):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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