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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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推动下,大数据技术不断创新,大数据应用场景也更加丰富,大数据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此背景下,大数据交易发展迅猛,大数据流通也促使数据价值凸显出来。当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无与大数据交易相关的统一立法,仅有部分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规定相对笼统,仅具有政策宣示作用。大数据交易立法的现状,无法解决快速发展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大数据产业的有序发展。大数据具备数量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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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推动下,大数据技术不断创新,大数据应用场景也更加丰富,大数据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此背景下,大数据交易发展迅猛,大数据流通也促使数据价值凸显出来。当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无与大数据交易相关的统一立法,仅有部分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规定相对笼统,仅具有政策宣示作用。大数据交易立法的现状,无法解决快速发展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大数据产业的有序发展。大数据具备数量庞大、结构复杂、价值密度低、可复制性、易传播性等特点,区别于一般商品,需要单独立法加以规制。无法律则无监管,无监管则无发展。为了填补大数据交易法律监管制度中应对大数据产权边界不清晰、交易主体资格不明确、大数据交易标的缺乏统一标准、大数据交易安全亟待提高、大数据交易责任体系尚待构建等问题的缺位状态,确定更为明确的大数据交易法律监管制度势在必行。域外国家或地区在数据领域的立法早于我国,实践经验较为丰富,具体从治理思路、主要立法、特色制度等方面对其数据立法进行观察,寻找适合我国大数据交易法律监管的制度样本。为构建我国大数据交易法律监管制度,首先,应出台法律为大数据行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构建起“法律-交易规则-企业内部规则”的制度体系;其次,大数据交易监管应秉持交易安全、数据流通、有限数据的基本原则;再次,应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大数据交易监管主体,将大数据交易作为一种特殊交易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从次,应当建立多元治理的监管模式,以法律明确权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规则制定和事后监督方面的优势,立法赋予大数据交易平台自律主体地位,发挥其在事前审核交易主体资格和出台具体交易规则等方面的作用,另外由大数据交易参与者承担其交易、使用大数据的信息披露义务,将法律监管贯穿大数据交易始终;最次,提出大数据交易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大数据来源、大数据交易主体、大数据交易安全、大数据交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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