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调节基金运用权行使主体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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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的运用已经具备宏观调控性质,应当加以规范化,运用权主体问题首当其冲。目前,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的运用尚未明确有权的行政主体,实际中交由市场主体负责。证券市场调节基金运用权主体不明确的根源在于证券调控权主体不明确,我国涉及证券市场管理的行政主体很多,但除国务院外都不享有证券市场宏观调控权。考察域外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调节基金主体模式的选择,有的采用市场主体,有的采用行政主体,有的则发生了转变。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市场主体模式尚有缺陷,应当采用行政主体模式更为妥当。为此,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立证券市场调节基金运用的有权机关;二是在行政主体模式下对基金的运用规则进一步完善。在证券市场调节基金运用权主体的选择上,有“国务院-金融委”模式、专门委员会模式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三种可能模式。其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模式宜为我国采用。这种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将中国证监会确立为证券市场调节基金运用权的有权行政主体,由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向证券交易所进行行政授权,由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的具体运用。此外,完善证券市场调节基金主体行为规范,应当明确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的动用标准、完善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证券市场调节基金调节效果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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