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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是独具我国特色的一项土地制度,它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和安定农村社会秩序为宗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政策的调整,现行宅基地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亟需进行变革。对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和释放宅基地财产功能”为改革的基本导向。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调整我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目前仍然停留于政策层面。若想落实这一改革政策,就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化处理,亦即是要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语言”的有效转化。本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首先以时间为结点,将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发展具体分为萌芽、定型、实现法制化三个阶段,以明确其演变历程;其次,分别从法律和实践层面剖析了现行宅基地制度的现实困境,前者主要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上权属定位与实际功能不符,后者主要表现为宅基地闲置现象普遍、宅基地隐形交易严重、农民融资难问题突出。
第二部分,首先对宅基地改革政策进行梳理,重在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态度和改革理念;接着分析了从“两权分立”到“三权分置”时,宅基地制度内涵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立法价值、功能配置、制度理念方面。最后,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的构造路径进行探讨,主要是解决“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比较发现,“资格权”应解释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是以原宅基地使用权为母权通过权利派生方式所设立的次级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的构造路径为“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次级使用权”。
第三部分,主要以“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分析发现,当前宅基地所有权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主体虚位和内容残缺。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应当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同时还应通过赋权增能的方式,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
第四部分,主要以“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资格权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内涵,因为宅基地资格权兼具实物保障和货币保障两种属性,对应到权利内涵上分别体现为宅基地使用收益权、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同时从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在设立次级使用权后,资格权人还具备宅基地使用监督权。而后,出于完善宅基地资格权制度的考虑,分别从主体资格、确权登记、自愿退出、有偿使用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第五部分,主要以“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研究对象。首先,针对次级使用权的权利内涵进行分析,指出其应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可以实现物权和债权方式的利用;而后,出于完善次级使用权制度的考虑,分别从主体资格、使用期限、确权登记、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第一部分,首先以时间为结点,将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发展具体分为萌芽、定型、实现法制化三个阶段,以明确其演变历程;其次,分别从法律和实践层面剖析了现行宅基地制度的现实困境,前者主要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上权属定位与实际功能不符,后者主要表现为宅基地闲置现象普遍、宅基地隐形交易严重、农民融资难问题突出。
第二部分,首先对宅基地改革政策进行梳理,重在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态度和改革理念;接着分析了从“两权分立”到“三权分置”时,宅基地制度内涵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立法价值、功能配置、制度理念方面。最后,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的构造路径进行探讨,主要是解决“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比较发现,“资格权”应解释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是以原宅基地使用权为母权通过权利派生方式所设立的次级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的构造路径为“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次级使用权”。
第三部分,主要以“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分析发现,当前宅基地所有权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主体虚位和内容残缺。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应当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同时还应通过赋权增能的方式,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
第四部分,主要以“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资格权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内涵,因为宅基地资格权兼具实物保障和货币保障两种属性,对应到权利内涵上分别体现为宅基地使用收益权、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同时从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在设立次级使用权后,资格权人还具备宅基地使用监督权。而后,出于完善宅基地资格权制度的考虑,分别从主体资格、确权登记、自愿退出、有偿使用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第五部分,主要以“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研究对象。首先,针对次级使用权的权利内涵进行分析,指出其应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可以实现物权和债权方式的利用;而后,出于完善次级使用权制度的考虑,分别从主体资格、使用期限、确权登记、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