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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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制度的保障,促进企业的活力发展。公司法的完善关乎到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是否拥有良好的制度环境,而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世界各国早已展开竞争,大力改革公司资本制度。以美国、英国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授权资本制,以德国、日本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渐渐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并开辟了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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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制度的保障,促进企业的活力发展。公司法的完善关乎到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是否拥有良好的制度环境,而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世界各国早已展开竞争,大力改革公司资本制度。以美国、英国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授权资本制,以德国、日本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渐渐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并开辟了第三道路即是折衷资本制,总体改革的大趋势是放松管制,以赋权型规则为主。我国从改革开放时期至今也经历了四次公司法的修改,尤其在2013年的公司法改革中突破了以往缓慢的改革,实行资本认缴制,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和法定验资制等。在世界改革大趋势的背景下,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虽被大家认为是顺应潮流的产物,但现行的放松管制的资本制度下,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然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今后是否仍要继续改革以及如何改革?这依然是学者们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资本制度的选择是立法者的价值理念的择决。我们认为,一个好的制度模式的选择都应是兼顾效率与安全,二者达到最佳平衡。
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三大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及价值目标,剖析了三种制度的利弊。第二部分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资本制度的变革,可以看到放松管制是世界各国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这为我国选择何种制度模式及未来方向提供了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1993年到2018年期间公司资本制度的四次改革进行了梳理,分析出我国立法者从严格保障债权人利益到鼓励投资、更多关注股东利益的立法理念的转变。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出现的两个主要问题提出了应对思路:一是应当认可股东出资在特殊条件下可以加速到期,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方向:一是应逐渐摒弃法定资本制,二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授权资本制,而现如今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备,采取认可资本制,法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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