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及侵权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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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逐渐改变了大众获取资讯和娱乐休闲的方式,短视频作为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创作成果和表达形式,应运而生。短视频的出现不仅满足了人们在碎片化的时间内娱乐消遣的需求,并且因其简捷的制作传播方式为全民参与创作提供了可能。伴随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数量也不断增多,成为网络著作权中颇受关注的一隅。短视频创作和传播方式不同于一般作品,在著作权界定、著作权归属以及侵权认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和梳理。本文从短视频的概念出发,分析了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探讨了著作权权利归属及保护范围,并从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方面,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作出了界定。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论。科学界定短视频的概念,是研究短视频相关著作权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对行业内短视频相关概念的研究,总结得出短视频的主要特点为时间短小、制作简便、具有社交属性,进而提出短视频的概念为:时长较短,制作者主要利用移动终端编辑制作并上传,具有实时分享、互动的社交属性的新型视频形式。
  第二部分,短视频著作权争议问题。2017年至2019年是短视频行业发展的成熟期也是短视频著作权纠纷频频暴发的时期。本文梳理了2017年至2020年3月间法院受理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类型和争议焦点,发现从侵权行为的类型上看,直接侵权案件数量多于间接侵权;从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看,短视频著作权争议问题包括三个方面:短视频的独创性争议、短视频的著作权内容及权利归属争议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争议。
  第三部分,短视频的可版权性。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是确定短视频可版权性的关键。短视频按照其表达形式可归类为“视听作品”,在分析视听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短视频的特征,提出了统一的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无需区分类电作品或录像制品,满足最低要求、体现作者个性即可。通过对影响短视频独创性要素的分析,否定了时长与现有元素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影响。并按照短视频的分类标准,对不同类型短视频的独创性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短视频著作权的内容及权利归属。短视频著作权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短视频著作权归属与其分类标准密切相关。根据短视频素材的来源,改编型作者享有新制成的短视频的著作权,但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事先获得许可;原创型作品著作权不涉及他人权利,由相关创作者享有。根据短视频制作者身份的差异,职务创作形成的短视频著作权由单位和职工约定权利归属;合作创作型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个人创作型,创作者即作品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权。根据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取得型作品著作权,创作者在完成创作后自动获得,权利归属于原创人;继受取得型作品著作权,通过委托、继承、协议转让等方式由短视频平台等原创者之外的主体享有。对于短视频署名不清等特殊情形造成的权利归属纠纷,建议建立统一的短视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署名权行使中的困惑,明确短视频的著作权人,帮助著作权人实现对短视频的财产性权益。
  第五部分,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认定。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方式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对直接侵权的认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与“实质性接触+相似”原则的适用,确定直接侵权的认定方法和标准,基于利益平衡原则,探讨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默示许可三种免责事由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在间接侵权认定中,结合“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要件,分析了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判定标准,建议加强平台的注意义务,从根源上减少短视频侵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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