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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各阶层高度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大局总体稳定,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社会治安工作。公安机关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严打严防严管严治多管齐下,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现代化、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治安形势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治安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管理的难度日益加大。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从1000-3000美元的国家,在经济和社会上会进入一个活跃而复杂的时期,并表现出两个阶段性特征:一是“黄金发展期”,即保持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如果运行平稳,将顺利进入工业化和现代化;二是进入“矛盾凸显期”,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差距扩大,社会问题凸显。后一点尤其应当引起警惕,这一点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使国家和社会由盛变衰,一些拉美国家的发展历程就是教训。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阶段,沿海地区不少省份已步入人均GDP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尤其在一些大中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之相伴而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也不断发展、聚集、变化,这当中就包括引人关注的社会治安问题。作为凝聚人类社会发展精华的“空间质点”和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大中城市,较早、较集中地接受社会变革和经济搞活、社会发展的洗礼,也较早、较集中地受到犯罪动态化、智能化、组织化、跨区性、流窜性等带来的治安形势复杂严峻的考验。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城市社会治安问题,我国政府和人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采取了多种措施,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城市治安政策和治安工作模式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如部门协调配合能力不强、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社会动员能力有限、群众参与意识和热情不高,模式手段静态死板等等。这些,都极大地阻碍了社会治安工作的发展进步。探索和创建一种新的,适应当前城市社会动态开放环境下的治安工作模式,已逐渐提上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议事日程。 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人们已越来越接受和承认社会生活的差异性和社会主体的多元化,越来越接受和承认各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度加深、范围扩大,单独依靠某一支力量来治理和解决当前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已不能达致理想效果的事实。上个世纪70、80年代以来兴起的新“治理”理论及其支持的“治理模式”,强调管理的多主体性以及各主体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在管理手段上淡化单一手段而推行多元治理,这一管理方式运用到社会治安上,就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治安“治理”模式。我国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在近年的发展过程中也初步呈现出治理模式的诸多端倪,如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体参与治安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群防群治网络不断扩大,群防群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能力增强;综合治理的手段不断丰富,合作治理、合同治理在一些地方逐步应用等,都为治安“治理”模式的建立和推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文结合城市社会治安工作实际,从实践基础、社会条件、政治条件和市场条件等角度出发,分析在我国城市开展社会治安治理的先进性和可行性。从治理的角度建构和优化社会治安工作,即优化和提升作为传统社会治安主力军的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情报主导警务”工作机制、精确打击犯罪工作机制、新型内部勤务运作机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执法工作机制和警察公共关系机制来实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各部门间的协同职能,主要通过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工作,加强信息、情报、人员的交流沟通,建立相邻行政区域的边际治安防范控制体系或区域防控协作体系,加强协同合作的制度建设等来实现。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民间非政府组织、社区、企业和公民等社会主体的力量和优势,主要通过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活力、整合资源、扬长避短、各尽其能等方式来实现。在此基础上,建立上述部门及个体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包括管理机制、合同机制、合作机制等,对城市社会治安问题进行高效的“治理”。同时,指明治安“治理”范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预测其今后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