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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民间自发组织结社的传统,人们出于共同的目的,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开展共同活动。随着集体化运动的开展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实行,国家对农民自组织的态度发生转变,有选择性地对自组织个体成员进行吸纳和重塑。国家如何吸纳并重塑自组织成员,自组织成员又是如何回应国家,国家吸纳农民自组织中个体成员的背后会产生什么政治意义,这种意义对国家处理与农民组织的关系及发挥农民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有什么借鉴价值,这是本论文的重点之处。本论文选取山西省B村为个案研究村庄,以1953年成立的自组织“铁义组”为切入点,采用理论加实证的研究方法,试图从历史亲历者的视角探寻农民自组织的个体成员被纳入国家体制内的过程。
本文认为,农民基于特定的利益和心理需求会自发形成一个组织,组织内部独立运行,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发展难题。集体化时期,国家通过强权力渗透进农民组织内部,对组织成员进行区别对待,以多种动员方式来吸纳农民组织中的个体成员,加之组织成员的主动响应使吸纳过程较为顺利。自组织成员进入国家正式体制后,由公社行使对组织成员的管理权,组织成员的权限范围也受到严格规定,组织的运行更加规范化。国家对农民组织的重塑促使农民组织破解了自身发展的困境,也促使国家政权的监督职能得到有效转移和行使。这说明要对农民组织进行适当的调整,必要时将其吸纳进国家正式权力之中,在农民组织和国家之间实现高度的契合和互补,为农民组织发展和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路径选择。
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超越传统的对立、合作观念,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作、互动互构、互利互惠的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组织的发展无法脱离国家的影响和管理,说明社会组织还不具备自主发展的能力;同时,国家的权力尚不能完全从农村社会中退出,因为国家权力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规范着各级政权机构之间的关系。社会组织对国家政权的职能补充充分说明,在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互补性,本文所分析的吸纳机制不仅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找寻一条良好的出路,也为国家政权职能的补充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认为,农民基于特定的利益和心理需求会自发形成一个组织,组织内部独立运行,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发展难题。集体化时期,国家通过强权力渗透进农民组织内部,对组织成员进行区别对待,以多种动员方式来吸纳农民组织中的个体成员,加之组织成员的主动响应使吸纳过程较为顺利。自组织成员进入国家正式体制后,由公社行使对组织成员的管理权,组织成员的权限范围也受到严格规定,组织的运行更加规范化。国家对农民组织的重塑促使农民组织破解了自身发展的困境,也促使国家政权的监督职能得到有效转移和行使。这说明要对农民组织进行适当的调整,必要时将其吸纳进国家正式权力之中,在农民组织和国家之间实现高度的契合和互补,为农民组织发展和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路径选择。
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超越传统的对立、合作观念,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作、互动互构、互利互惠的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组织的发展无法脱离国家的影响和管理,说明社会组织还不具备自主发展的能力;同时,国家的权力尚不能完全从农村社会中退出,因为国家权力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规范着各级政权机构之间的关系。社会组织对国家政权的职能补充充分说明,在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互补性,本文所分析的吸纳机制不仅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找寻一条良好的出路,也为国家政权职能的补充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