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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朝鲜半岛和平机制的构建问题。冷战结束后,“朝鲜半岛永久和平制度”(2005年9月19日,《朝韩联合声明》,(2018年4月27日,《板门店宣言》)一直是朝鲜半岛关联各方关心的热点话题,特别是美国小布什总统提出“战争终结宣言”作为解决朝核问题的一个可能性步骤后,关于半岛永久性和平制度的研究显得更为紧迫。
本文在对“和平”、“机制”等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首先就朝鲜半岛是否仍处于战争状态展开了讨论,对部分学者,媒体,甚至政府公文中所谓的“朝鲜半岛仍处于战争状态”的表述提出了质疑。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相关理论,朝鲜半岛的战争状态随着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的生效而终结。这一结论意味着“终战宣言”只具备政治性宣言的效力,不具备任何“终结战争”的效力。
传统国际法认为,以《和平协定》替代《停战协定》是朝鲜半岛和平机制构建必然条件。本文回顾了德国统一进程中的“2+4”会议,在两德统一谈判中,苏联主张缔结“对德和约”并得到了英、法的支持,西德以这一提议将导致西德面对40多个国家赔偿持反对态度,最终“2+4会议”通过了象征德国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方案一“关于德国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条约”。从德国的例子可以看到,《和平协定》并非是结束一场早已结束的武装冲突的必然条件,有时甚至反而恰得其反。关于朝鲜和平机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内容,本文主张参考1978年埃及与以色列的《戴维营协议》内容与方式,即设立地区和平协定与朝韩、美朝和平协定两个大协定,将朝核问题与外国军队撤军,朝韩及美朝关系正常化放在两个大协定框架中进行讨论。
最后,本文强调了我国在朝鲜半岛既存在传统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及文化利益,也存在直接涉及到我国领土与领海完整的国家核心利益。在新时期背景下,我国须积极参与朝鲜半岛和平机制的构建过程,政治方案与法律方案并行,维护好我国在半岛的国家利益。
本文在对“和平”、“机制”等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首先就朝鲜半岛是否仍处于战争状态展开了讨论,对部分学者,媒体,甚至政府公文中所谓的“朝鲜半岛仍处于战争状态”的表述提出了质疑。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相关理论,朝鲜半岛的战争状态随着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的生效而终结。这一结论意味着“终战宣言”只具备政治性宣言的效力,不具备任何“终结战争”的效力。
传统国际法认为,以《和平协定》替代《停战协定》是朝鲜半岛和平机制构建必然条件。本文回顾了德国统一进程中的“2+4”会议,在两德统一谈判中,苏联主张缔结“对德和约”并得到了英、法的支持,西德以这一提议将导致西德面对40多个国家赔偿持反对态度,最终“2+4会议”通过了象征德国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方案一“关于德国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条约”。从德国的例子可以看到,《和平协定》并非是结束一场早已结束的武装冲突的必然条件,有时甚至反而恰得其反。关于朝鲜和平机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内容,本文主张参考1978年埃及与以色列的《戴维营协议》内容与方式,即设立地区和平协定与朝韩、美朝和平协定两个大协定,将朝核问题与外国军队撤军,朝韩及美朝关系正常化放在两个大协定框架中进行讨论。
最后,本文强调了我国在朝鲜半岛既存在传统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及文化利益,也存在直接涉及到我国领土与领海完整的国家核心利益。在新时期背景下,我国须积极参与朝鲜半岛和平机制的构建过程,政治方案与法律方案并行,维护好我国在半岛的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