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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性广告是一种针对性强、事半功倍且贴近消费者的的宣传方式。但如果不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就容易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经济的发展,也正是攀附性广告的两面性决定了其在市场竞争中既有好处也有不足。笔者从攀附性广告的相关概述出发,探讨攀附性广告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为其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攀附性广告是行为人利用他人商誉或社会地位宣传自己并借此获得交易机会的广告。攀附性广告具有主体竞争关系不确定、被攀附者具有知名性、对被攀附者的赞赏性等特征。同时攀附性广告与比较广告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主体要求、宣传方式和宣传结果上。而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是虚假宣传的攀附性广告和损害他人商誉的攀附性广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攀附性广告的条文主要是地方旅游规章制度,位阶较低,适用性不强,且缺乏对其合法性判断的标准。同时攀附性广告的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社会监管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攀附性广告在美国合法存在的主要依据是商业言论自由和消费者知情权,欧盟指令和法国的《消费者法典》以及英国的《商标法》等都涉及到攀附性广告的规制,包括不得不正当利用对手商誉、不得产生误导的可能、内容客观真实等。从域外的规制经验中得到相关启示:一是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二是要完善行业协会的监管。因此要完善攀附性广告法律制度首先是构建以《广告法》为主导的规制体系,增设条款调整攀附性广告。其次是建立攀附性广告合法性的判断原则,包括内容客观真实原则,禁止误导消费者原则,禁止“同源联想”原则。最后是健全监管体系,打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