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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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是一种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保有在此范围持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取得原则的遗憾是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在实务中,由于对商标先用权的界定较模糊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频频发生,致使法律的适用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在赛威公司诉生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双方围绕超过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是否属于未注册商标以及生乐公司是否可以用商标先用权进行抗辩发生争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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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是一种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保有在此范围持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取得原则的遗憾是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在实务中,由于对商标先用权的界定较模糊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频频发生,致使法律的适用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在赛威公司诉生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双方围绕超过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是否属于未注册商标以及生乐公司是否可以用商标先用权进行抗辩发生争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生乐公司超过核定范围先于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视为对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且完全满足商标先用权之“在先使用”“主观善意”以及“一定影响力”等方面条件。在赛威公司主张生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时,后者当然可以用商标先用权进行抗辩。针对本案出现的纠纷,目前学界鲜有探讨商标权人超过核定范畴在先使用注册商标是否适用于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保护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对于主观上具备善意的先用人,在满足商标先用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还是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从而使后注册人与先使用人之间的商业利益达到均衡,维护公平原则。笔者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明确了超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性质,从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商标先用权的保护范畴,建议我国适用商标先用权制度要维护价值公平与信赖利益、进一步明确商标先用权法的律地位、完善先用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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