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事故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探析——以A保险公司诉E代驾公司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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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科技与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智能手机人均保有量提升,加之人们对于外出便利性的追求,大量面向大家需求的新行业被催生出来,代驾即是如此。而该行业由于目前并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与其相适配,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会出现很多无法达成统一处理意见的纠纷与争议。
  在现有机制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下都会请求保险公司先行在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受损方损失。保险人对受损方进行赔付后,涉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相关问题随之出现。但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代驾人的地位、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实践和理论的适用与救济规则等问题进行释明,往往在裁判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A保险公司诉E代驾公司等保险代位纠纷案为例,对本案所涉及的代驾事故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范围、对象,代驾事故中的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就与法院不同的看法进行阐述。文章第一部分从案情出发总结庭审中的焦点:1、A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向被告代位求偿之权利;2、三被告是否皆为原告代位求偿对象并皆需在本案中承担案涉责任;文章第二部分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进行评析:1、依险种不同原告A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情况不同,分析得出结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中不享有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利,而在车辆损失险和三者险中享有,且原告的行使条件已满足;2、依地位不同三被告成为代位求偿对象和承担责任的情况不同,分析得出结论:E代驾公司在本案中是原告代位求偿对象并承担雇主责任,王某某在本案中是原告代位求偿对象但其在本案中不承担案涉责任,事故最终赔偿主体是B保险公司;第三部分针对案件整体进行分析,从而对本案引发的对不同情况下代驾合同所涉不同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思考,并建议应明确平台代驾合同为承揽合同性质,并明确不同情形下代驾合同之性质及责任,同时应将直接请求权赋予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并相应明晰简化请求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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