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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以食品标签瑕疵为由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大量涌现,这其中既有作为消费者切实保障自身利益的,也不乏投机者利用惩罚性赔偿机制乘机牟利的。因为该法惩罚性赔偿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就适用前提、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予以明确界定,法官个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价值判断也各不相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见不鲜。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以徐某诉上海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为切入点,探讨食品标签瑕疵的特殊情形——营养标签标示错误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关系。评析本案争议焦点:1.徐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2.营养标签标示错误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徐某是否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围绕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结合法律理论与法律规定分析如下:首先,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范畴,其只是在消费目的上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并未禁止知假买假行为,所以徐某的诉讼地位不因知假买假行为受到影响。其次,营养标签属于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营养标签的标示内容必须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品能量值含量标示错误超过允许误差最大值,不符合安全标准。最后,营养标签标示错误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判断是否满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补偿性赔偿存在为前提,补偿性损害以受有“损害”为基础。该损害既可能来源于违约行为,又可能来源于侵权行为,符合请求权竞合规定;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以主观上“明知”为前提;营养标签实质性内容标示错误不同于一般标签瑕疵,不满足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豁免条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上有含混不清之处,尤其对惩罚性赔偿正当性来源解释、惩罚性赔偿但书条款适用以及营养标签强制标示问题规定冲突等问题无任何说明,亦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阐释,导致法条在适用上存在偏差。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以求解决相应实务难题。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以徐某诉上海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为切入点,探讨食品标签瑕疵的特殊情形——营养标签标示错误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关系。评析本案争议焦点:1.徐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2.营养标签标示错误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徐某是否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围绕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结合法律理论与法律规定分析如下:首先,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范畴,其只是在消费目的上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并未禁止知假买假行为,所以徐某的诉讼地位不因知假买假行为受到影响。其次,营养标签属于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营养标签的标示内容必须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食品能量值含量标示错误超过允许误差最大值,不符合安全标准。最后,营养标签标示错误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判断是否满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补偿性赔偿存在为前提,补偿性损害以受有“损害”为基础。该损害既可能来源于违约行为,又可能来源于侵权行为,符合请求权竞合规定;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以主观上“明知”为前提;营养标签实质性内容标示错误不同于一般标签瑕疵,不满足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豁免条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上有含混不清之处,尤其对惩罚性赔偿正当性来源解释、惩罚性赔偿但书条款适用以及营养标签强制标示问题规定冲突等问题无任何说明,亦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阐释,导致法条在适用上存在偏差。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以求解决相应实务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