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性质及效力的认定——以张某某诉龙腾公司、邓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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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更加高效便捷的实现债权、消灭债务成为了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追求的目标。“以房抵债”作为一种快捷消灭债务的方式也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蓬勃发展。“以房抵债”本质上来是以物抵债的一种特殊形式,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制度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理论界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众说纷纭,理论界的争议也导致了实务界的迷茫,不同地区的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常出现南辕北辙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面对如此窘境,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正本清源。然“以房抵债”的便捷性、高效性完美的契合了客观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法院受理的涉及“以房抵债”的案件呈现出指数增长的趋势。如何正确解决“以房抵债”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成为当前审判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张某某诉龙腾公司、邓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为例。笔者将对基本案情及当事人的抗辩理由进行简单梳理,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和结果进行分析。最终提炼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问题,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构成让与担保或代物清偿;二是“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房抵债协议系诺诚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债务与现债务之间的关系。在案件评析中,笔者将结合案例,横向对比以房抵债与代物清偿、让与担保的基本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典型的以房抵债协议的基本构成要件。此外,文章还针对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学术界的不同观点的对比,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内涵考量,加之总结审判实务中的裁判结果,得出“以房抵债”协议应当具有诺成性的观点,并对协议成立后原债务与现债务之间的关系进行明晰。
  在思考与建议中,笔者将从裁判人员的角度去分析在审判实践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进而构建出以房抵债案件的裁判路径;此外,对以房抵债的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包括引入预告登记制度和探索建立债务届满前让与担保制度,并对两种制度的内涵和合理性进一步阐述。
  希望通过本文能对审判实务中的以物抵债案件提供判决思路,也希望本文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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