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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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水平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支付模式也经历了颠覆式的变革:从单纯的线下模式,到线上相结合,再到今天的以线上为主。这些变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轻松便利,一个手机走天下已经成为现实,但科技在带给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制造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衍生出了法律争议。从ATM机的出现开始,关于ATM能否陷入认识错误就一直存在争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智能程序的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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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水平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支付模式也经历了颠覆式的变革:从单纯的线下模式,到线上相结合,再到今天的以线上为主。这些变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轻松便利,一个手机走天下已经成为现实,但科技在带给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制造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衍生出了法律争议。从ATM机的出现开始,关于ATM能否陷入认识错误就一直存在争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智能程序的不断出现,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涌现,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在虚拟空间的侵财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相关侵财问题的认定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本文以“雷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分析对象,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核心进行论述,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单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及本文将从什么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第二部分为对案情的简单介绍和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总结,本案案情较为明晰,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雷某某将他人信用卡绑定在其掌控的微信钱包上牟财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还是构成骗取让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使用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第三部分为案件评析,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的评析,首先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立足于中国立法结构,阐述了秘密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应有含义,并通过与德日刑法立法结构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公然盗窃情形在中国是不适用的,随后结合案例进行评析,得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的结论。第二部分为对本案是否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评析,通过对“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微信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的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所必需、“智能程序”可以陷入错误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并结合案例评析,得出本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结论。第四部分为思考与建议,笔者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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