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当事人权责配置问题研究——以“C银行诉M技术公司、T投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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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常需要为自身业务的运营和发展提供外部担保。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运行中,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以及当事人责任承担问题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分歧。由于公司担保问题涉及到《公司法》第十六条,因此讨论主要围绕着对该条款的性质认定展开。对该规范性质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对公司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不同影响。本文以“C银行诉M技术公司、T投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为例,紧扣案件争议焦点对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以及越权担保中当事人的权责配置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提炼出案件争议焦点:第一,曹某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否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第二,公司内部的违规担保行为对债权人是否具有效力;第三,案涉担保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部分,结合公司担保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担保案例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法律观点进行评析,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对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限制,在交易相对人的主观态度不是善意时,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根据此裁判思路,在权利外观理论下分析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认为对相对人施加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不但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还起到一定程度的外部监督作用。最后一部分,针对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权责配置进行思考,从公司治理角度对落实无权代理人的终局责任提出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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