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地方政府推进法制建设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一体化建设。政府是连接国家与公民的纽带,国家的各项任务通过政府机关反馈给公民,而公民的各项活动又被政府积极地反映给了国家,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政府各部门职能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以及琐事疾苦,对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政府又承担着国家内政外交的管理职能,而国家的法制化建设,很大一部分受政府法制化建设的影响。因此,加快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首先加快政府的法制建设,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大环境,才能有利于国家正常有序地持续发展。
2.有利于尽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我国国土疆域辽阔,各行政区域的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存在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比如在东部及沿海地区,如上海、广东,其经济发展迅速,各项制度发达先进;而在西部地区,如青海、西藏,由于自身地理位置的影响,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各项制度的建构相对落后。所以我国的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也不能同一而论,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因地制宜的去改善和解决。这时地方政府的优势便显现出来,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约束的同时实现对法制政府、法治社会的探索。落后省份和地区也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法制经验,从而加快自身全面发展。
3.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行政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可以反映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地方政府合法行使职权是其公信力的前提和保障。所以通过提升政府公信力,可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地方政府的法制建设,做好对地方发展的宏观调控,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地方政府行使政权的公信力。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反腐工作得到了各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十八大以来反腐成绩斐然,《反腐败法》呼之欲出。这些做法都起到了加强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的作用,缓和了官民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发展。
二、地方政府法制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法律具有公平正义性,若缺少配套的法律制度则无从对权力进行约束,何谈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实现。我国的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监督体制三大方面的建设还不到位,由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各方的认识不尽一致,因此存在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某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等问题,这也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阻碍。同时,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也不够健全,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监督体系结构松散,监督主体过多,监督合力缺乏;第二,监督方式落后,监督手段单一,缺乏预见性;第三,监督法规不够具体完善,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第四,监督过程中干扰因素过多,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缺乏公平公正性。
2.群众法制意识不强,法治观念尚未全面确立。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社会管理的方式也已由人治转为法治,但这个过程需要经历长期的发展演变,这就对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要求。在此过程中需要破除封建人治、封建特权思想,打破某些地方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这样就必然会触动某些特权者的利益。当前我们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力度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尚未全面建立,故而在各部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由于行政特权陈腐,执法人员在发挥自己工作职能的同时,夹杂了部分主观意识,不能真正依法行政,甚至滥用行政权力,无法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起不到法治的效果。同时,普通大众由于缺乏对法律的认知与信仰,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热衷于利用“找关系”、“请客送礼”等手段,没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信仰,从侧面滋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
3.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职权分配不够清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的职能也在发生改变,逐渐转变为四个方面,即: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监管、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以及对社会进行公共服务。然而,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个别地区的地方政府出现了角色错位、越位、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过度追求经济增长目标,热衷于政府经济投资、新城建设和开发,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多;第二,政府监管市场却不能够顺应市场的发展,不能及时调整经济结构,做不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强行用行政手段调配资源,不能很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第三,在行政管理方面,管了一些骑虎难下的事,插手一些不该管并且没能力管好的事。例如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复杂繁冗,不能给老百姓带来便利,急需简化。同时,在一些应该管辖的职责范围之内,却出现了职能或人员的缺位的现象。第四,政府对生态环境恶化、人口老龄化、食品安全問题、改善和保障民生等问题的关注不够,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非常薄弱。
三、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的推进路径选择
1.强化制度改革和创新,完善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创新是完成任何一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地方政府的各项管理活动离不开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通过对现有制度的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要建立起一系列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效廉洁的政府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能时有章可循。同时,各地方政府要对行政职权进行适当限制,不断完善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标准和机制,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此外,还可以加强外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执法结果公之于众、告知于民,拓宽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公众反馈结果。 2.坚持“宪法至上”,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各地方政府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做到“权责法定、执法严明、程序正当、公开公正、守法诚信、高效便民”,切实履行好各项职责。与此同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培养贯彻法治思维,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确保每个公民得到平等对待,不能“搞关系、搞特殊”,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杜绝“暴力执法”,消除“以权谋私”、“行政越权”等违法乱权的现象。当然,广大民众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寻求行政救济。
3.确保权力下放到位,切实履行各项职能。地方政府在行使政权的过程中,要以“法无禁止即许可,法无授权即禁止”为原则,对法律规定属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积极入手进行管理;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职能范围以外的事务,则应该做好“减法”,将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简政放权,精简不必要的行政程序特别是繁琐的行政审批过程,放活市场、投资、就业等对社会经济制约明显的事项,为企业和公民“松绑”。然而,精简放权重在落实,再好的纲领也需要通过落实来实现,这场政府的“自我革命”必然会触动多个部门的既得利益,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因此,要避免“避重就轻”、“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切实保证政府在简化行政程序后能够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真正惠及百姓民生,达到“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行政目标。
参考文献:
[1]韩旭.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可行性及基本路径[D].沈陽师范大学,2013.
[2]向立,朱俊.论地方政府的法治思维——以法治地方建设纲要为中心[J].理论与改革,2015(01).
[3]莫于川.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品格——学习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01).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藏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期成果,项目批准号:16BFX007.
1.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一体化建设。政府是连接国家与公民的纽带,国家的各项任务通过政府机关反馈给公民,而公民的各项活动又被政府积极地反映给了国家,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政府各部门职能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以及琐事疾苦,对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政府又承担着国家内政外交的管理职能,而国家的法制化建设,很大一部分受政府法制化建设的影响。因此,加快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首先加快政府的法制建设,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大环境,才能有利于国家正常有序地持续发展。
2.有利于尽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我国国土疆域辽阔,各行政区域的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存在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比如在东部及沿海地区,如上海、广东,其经济发展迅速,各项制度发达先进;而在西部地区,如青海、西藏,由于自身地理位置的影响,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各项制度的建构相对落后。所以我国的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也不能同一而论,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因地制宜的去改善和解决。这时地方政府的优势便显现出来,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约束的同时实现对法制政府、法治社会的探索。落后省份和地区也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法制经验,从而加快自身全面发展。
3.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行政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可以反映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地方政府合法行使职权是其公信力的前提和保障。所以通过提升政府公信力,可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地方政府的法制建设,做好对地方发展的宏观调控,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地方政府行使政权的公信力。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反腐工作得到了各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十八大以来反腐成绩斐然,《反腐败法》呼之欲出。这些做法都起到了加强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的作用,缓和了官民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发展。
二、地方政府法制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法律具有公平正义性,若缺少配套的法律制度则无从对权力进行约束,何谈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实现。我国的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监督体制三大方面的建设还不到位,由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各方的认识不尽一致,因此存在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某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等问题,这也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阻碍。同时,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也不够健全,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监督体系结构松散,监督主体过多,监督合力缺乏;第二,监督方式落后,监督手段单一,缺乏预见性;第三,监督法规不够具体完善,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第四,监督过程中干扰因素过多,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缺乏公平公正性。
2.群众法制意识不强,法治观念尚未全面确立。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社会管理的方式也已由人治转为法治,但这个过程需要经历长期的发展演变,这就对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要求。在此过程中需要破除封建人治、封建特权思想,打破某些地方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这样就必然会触动某些特权者的利益。当前我们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力度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尚未全面建立,故而在各部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由于行政特权陈腐,执法人员在发挥自己工作职能的同时,夹杂了部分主观意识,不能真正依法行政,甚至滥用行政权力,无法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起不到法治的效果。同时,普通大众由于缺乏对法律的认知与信仰,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热衷于利用“找关系”、“请客送礼”等手段,没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信仰,从侧面滋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
3.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职权分配不够清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的职能也在发生改变,逐渐转变为四个方面,即: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监管、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以及对社会进行公共服务。然而,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个别地区的地方政府出现了角色错位、越位、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过度追求经济增长目标,热衷于政府经济投资、新城建设和开发,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多;第二,政府监管市场却不能够顺应市场的发展,不能及时调整经济结构,做不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强行用行政手段调配资源,不能很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第三,在行政管理方面,管了一些骑虎难下的事,插手一些不该管并且没能力管好的事。例如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复杂繁冗,不能给老百姓带来便利,急需简化。同时,在一些应该管辖的职责范围之内,却出现了职能或人员的缺位的现象。第四,政府对生态环境恶化、人口老龄化、食品安全問题、改善和保障民生等问题的关注不够,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非常薄弱。
三、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的推进路径选择
1.强化制度改革和创新,完善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创新是完成任何一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地方政府的各项管理活动离不开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通过对现有制度的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要建立起一系列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效廉洁的政府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能时有章可循。同时,各地方政府要对行政职权进行适当限制,不断完善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标准和机制,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此外,还可以加强外部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执法结果公之于众、告知于民,拓宽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公众反馈结果。 2.坚持“宪法至上”,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各地方政府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做到“权责法定、执法严明、程序正当、公开公正、守法诚信、高效便民”,切实履行好各项职责。与此同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培养贯彻法治思维,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确保每个公民得到平等对待,不能“搞关系、搞特殊”,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杜绝“暴力执法”,消除“以权谋私”、“行政越权”等违法乱权的现象。当然,广大民众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寻求行政救济。
3.确保权力下放到位,切实履行各项职能。地方政府在行使政权的过程中,要以“法无禁止即许可,法无授权即禁止”为原则,对法律规定属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积极入手进行管理;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职能范围以外的事务,则应该做好“减法”,将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简政放权,精简不必要的行政程序特别是繁琐的行政审批过程,放活市场、投资、就业等对社会经济制约明显的事项,为企业和公民“松绑”。然而,精简放权重在落实,再好的纲领也需要通过落实来实现,这场政府的“自我革命”必然会触动多个部门的既得利益,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因此,要避免“避重就轻”、“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切实保证政府在简化行政程序后能够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真正惠及百姓民生,达到“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行政目标。
参考文献:
[1]韩旭.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可行性及基本路径[D].沈陽师范大学,2013.
[2]向立,朱俊.论地方政府的法治思维——以法治地方建设纲要为中心[J].理论与改革,2015(01).
[3]莫于川.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品格——学习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01).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藏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期成果,项目批准号:16BFX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