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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习律师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该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实习律师从理论到实践、由外行到内行的角色转化中已经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不仅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也不利于律师整体执业素质的提高和律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实习律师;现状;原因分析;建议
在目前我國司法队伍中,实习律师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虽然他们是律师的重要储备力量,但不能独立代理案件,参与诉讼,其职业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相关制度保障,导致他们的现状不容乐观。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实习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同时比较西方国家实习律师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就完善该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目前实习律师所处现状及其原因探究
(一)现实状况
1、基本生存问题难以保障。在国外,律师在其他外行人的眼里是很体面很风光的职业,都不会相信存在生存的民生问题。而在我国,实习律师经过一年实习期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由于法律服务市场中竞争激烈,实习律师待遇低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有的甚至不订立劳动合同,只发一点生活费。实习律师平时负责一些辅助工作,协助指导老师办案,所里没有分配的任务,自己没有案源,而且即便有案源也不能独立办案,这些都导致实习律师收入低,时常处于“吃不饱”、“住不稳”的状态。
2、缺乏良好的实习环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等九项行为。整个规则找不到一条关于实习律师权利的规定。由于实习律师缺乏必要的制度保护,对大部分实习律师而言,实习期并不意味着就业,仍然是花费时间、精力、金钱的学习积累阶段。实习律师要成材取决于指导老师,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政策,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实习律师刚进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大都充满幻想,希望能立马接手案子,办几个漂亮的大案,然而几个月下来,发现除了复印、整理卷宗,最多请求跟着指导老师出庭旁听,偶尔会见当事人做次笔录也要激动好几天。这种边缘化的方式大大延长了学习进程,不利于实习律师自信心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缺乏灵活运用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的历练。
3、很多实习律师能力不够。律师是法律的具体实践者,专业性比较强,接受委托的绝大多数是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实习律师毫无经验地进入律师行业,从头学起困难重重,很大一部分人虽然学了4年法律知识,毕业后未必能写出一份符合要求的起诉状,这不仅仅是文笔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缺少实践操作能力。即使指导律师用心地教、实习律师用心地学,时间过短,一年内根本不能全面培养执业律师具备的听、说、思、写、辩等能力,难以达到一个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综合素质。
(二)原因分析
1、是法律专业人才过剩,出现饱和状态。现在很多国内大学都开设法律专业,而且参加司法考试并不受是否为法律专业的条件限制,导致法律人员储备是逐年递增,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却无法消化吸收,法律服务市场僧多粥少必然会导致竞争加剧,不仅仅是实习律师,整个律师行业都面临着生存问题。
2、是律师的执业要求专业性很强,对实习律师执业约束过多。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不代表个人就可以开始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实习律师在一年实习期内,不得单独承办律师业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中,实习律师受到了各种规矩的约束。如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或者以律师身份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等,均属于明文禁止的行为。一旦实习者出现严重的违规现象,将被责令停止实习,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从某种程度上讲,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只是在学习,等到执业之后才能具体实践,过分限制不利于实习律师的健康成长。
3、是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我国律师事务所实行市场化运作,面临的竞争压力比较大,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对于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来说,一方面要提供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机会,另一方面还要担心商业秘密被泄露,对于指导律师,一项自己做只需要一两个小时的工作,让实习律师来做,他可能要花上甚至两三倍的时间去修改。现有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实习律师,按照《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规定,对律师实习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也并没有硬性的限制。况且在实践中,实习律师是无法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这种非义务的弹性责任无法保证实习律师的实习质量。
二、国外实习律师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从国外律师制度来看,一般也实行实习律师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十分完备,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更是如此,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
作为世界律师之最的美国,在3亿多人口中有83.85多万律师(2007年数据),是世界上发达的法治国家,拥有100多年法律文化底蕴。[1]在美国要成为律师必须首先要在正规学院或者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再进入法学院取得JD学位。此外,美国各州都采取品行考察制度,规定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传统作法是熟悉申请人的人提供宣誓过的文书以证明其品行良好,经审查合格后,即可取得律师执业证。在执业之前虽然美国大部分州并没有实习期的要求,但有的州宣布在成为律师之前,法学院的学生还必须经过6至9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2]虽然在美国大部分州在成为律师之前没有实习的要求,但是大部分州都要求申请律师执业者必须毕业于一所美国律师协会鉴定合格的法学院。
日本律师实习制度最具特色的是将律师的职前培训(实习)与法官、检察官放在一起进行。[3]日本实习律师的实习是在隶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培训研究中心组织的培训中完成的,这里的培训是让受训者具备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学知识、实践能力、敬业精神、职业尊严、职业能力和职业敏感。培训时间为18个月。培训期间国家发给受训者薪金,培训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3个月,由教授讲课(理论研修);第二个阶段12个月,受训者被分派到某地区,由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指导,在法院民庭、刑庭、检察院和律师协会各工作3个月,以获得实践经验(实务研修);第三个阶段回司法培训中心在实践的基础上再学习3个月,后举行司法实习考试。[4]日本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严格的司法研修制度。任何人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必须先完成大学四年的法学教育,然后通过困难的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再接受司法研修所的18个月的实习。
在德国,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规定要在大学学习过法律,学习的时间至少三年半。其中至少有两年在德国大学学习。学习结束,要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此后有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两年职业预备期(司法实习)。在此期间准职业法律者(实习律师)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至少在检察院或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初审法院、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五六个部门继续学习。学生实践的方式为,在所处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时,如同在大学学习课程结业时一样,应由指导者出具一个载明学生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品行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据此,指导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生实践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记的总成绩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生的实践情况。实习两年后,再进行第二次司法统一考试,通过者就成为“法学毕业生”,可以当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5]
从上可以看出,美国实习律师是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完成的;日本实习律师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机构与法官、检察官一起实习的;德国实习律师是在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下统一进行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科学合理的实习律师制度,明显滞后。笔者认为,我国与日本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地理位置上同属东亚,在文化传统具有类似性,日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与学习。
三、完善我国实习律师制度的具体构想
实习律师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功效发挥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律师队伍素质的发展与提高。正因为如此,建立完善的实习律师制度,对我国律师行业乃至整个国家法治建设更显得尤为重要。
(一)修改《律师法》,明确实习律师职业身份,赋予相应的权利。《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定义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实习律师”明确身份的前提下,实质上是将其排除在律师行业之外,这让实习律师在实践操作中从事法律具体事务时缺乏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制订管理实习律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发放律师资格书后60天内持有律师资格证书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册为实习律师,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后发放实习律师证书,明确实习律师地位,赋予实习律师相应的权利:所有通过司法考试想进入律师行业而没有找到相应的实习单位的人员都有权要求国家司法部门为其指定一家律所进行实习。原则上是在哪里参加考试就就指定哪里的律所。被指定的律所有义务接受司法部门指定的实习律师,不接受的,申请实习人员可以通过投诉或者起诉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司法部门要对这样的律所进行行政处罚等。实习律师有从实习单位领取工资的权利,工资的数额,由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国家财政要拿出一部分经费,用于部分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工资难以维持实习所在地正常生活所需的情况。实习律师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才能取得这部分工资(实际上就是补贴)。该补贴只有在一年的实习期间发放,延长实习期,不论何种情况,都不能取得。 此外,律师法应当明确实习律师的有限的独立办案权。所谓有限是指实习律师可以办理一定的案件,但不能办理所有的案件。
(二)为实习律师提供物质保障,采取多种灵活形式解决实习律师的生存压力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实习律师均享受准公务员待遇,政府向其支付不低于公务员水准的报酬,使之能维持一个体面生活,不必为生计发愁。[6]在我国短时间内将实习律师待遇与公务员待遇接轨明显不合实际,但是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划拨专向经费,会同地方律协从年检费用中提留部分资金成立律师培养专项基金,用于律师事务所向实习律师支付薪酬的补贴,还是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该基金还可吸纳社会团体、个人援助款项,由律协成立专门机构管理,这笔基金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部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面临实习律师的“报酬压力”,另一方面可坚定实习律师从事职业律师的信心,避免因专职实习而面临生存压力的实习律师们不得已作出“挂名实习”乃至“违规接案收费”的行为,增强律师社会公信力,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稳定有序。
(三)规范对实习律师的管理。建议相关部门对实习律师进行统一安排,构建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双选机制”。 目前,实习律师实习伊始同求职者求职几乎没有差别,通过司法考试欲从事律师职业者如果没有得到亲朋好友介绍,往往还要经历四处投简历找律所的阵痛,实践操作中实习律师因没有机会接触优秀律师事务所,随意选择一个律所“挂名实习”的情况普遍发生,这样一方面固然保证不了实习质量,再一方面也不利于律师事务所聚合人才,阻碍律所乃至整个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德、日两国对法律职业的见习者均由国家统一安排,我国对初任检察官、初任法官也基本如此,但对实习律师则未采取这种模式。 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通过司法考试者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让其同时填写一份具有个人详尽信息的职业选择表。对于表格中反馈欲从事律师职业者,将其个人信息统计交由地方律协存入当年实习律师数据库,一方面可用以准备当年的集中培训;另一方面地方律协可将各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专业领域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促进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之间的了解。对司法考试成绩优异者,结合律师事务所需求,律协可向律师事务所推荐、指派实习人员,也可向实习人员推荐律师事务所,这样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实习律师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注释:
[1] 黄永维著:《美国法律文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6日。
[2] 陈谊著:《略论实习律师培训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
[3] 贺卫方著,《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4日。
[4] 董建中著:《访日随想》,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30日。
[5] 郑永流:《治国干才与国家考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6日。
[6] 郑永流著:《治国干才与国家考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6日。
參考文献:
[1]黄永维著:《美国法律文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6日。
[2]陈谊著:《略论实习律师培训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
[3]贺卫方著,《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4日。
[4]郑永流著:《治国干才与国家考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6日。
[5]董建中著:《访日随想》,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30日。
[6]韩大元著,《法学教育之路》,载《法治日报》2002年11月28日。
关键词:实习律师;现状;原因分析;建议
在目前我國司法队伍中,实习律师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虽然他们是律师的重要储备力量,但不能独立代理案件,参与诉讼,其职业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相关制度保障,导致他们的现状不容乐观。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实习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同时比较西方国家实习律师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就完善该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目前实习律师所处现状及其原因探究
(一)现实状况
1、基本生存问题难以保障。在国外,律师在其他外行人的眼里是很体面很风光的职业,都不会相信存在生存的民生问题。而在我国,实习律师经过一年实习期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由于法律服务市场中竞争激烈,实习律师待遇低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有的甚至不订立劳动合同,只发一点生活费。实习律师平时负责一些辅助工作,协助指导老师办案,所里没有分配的任务,自己没有案源,而且即便有案源也不能独立办案,这些都导致实习律师收入低,时常处于“吃不饱”、“住不稳”的状态。
2、缺乏良好的实习环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等九项行为。整个规则找不到一条关于实习律师权利的规定。由于实习律师缺乏必要的制度保护,对大部分实习律师而言,实习期并不意味着就业,仍然是花费时间、精力、金钱的学习积累阶段。实习律师要成材取决于指导老师,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政策,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实习律师刚进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大都充满幻想,希望能立马接手案子,办几个漂亮的大案,然而几个月下来,发现除了复印、整理卷宗,最多请求跟着指导老师出庭旁听,偶尔会见当事人做次笔录也要激动好几天。这种边缘化的方式大大延长了学习进程,不利于实习律师自信心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缺乏灵活运用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的历练。
3、很多实习律师能力不够。律师是法律的具体实践者,专业性比较强,接受委托的绝大多数是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实习律师毫无经验地进入律师行业,从头学起困难重重,很大一部分人虽然学了4年法律知识,毕业后未必能写出一份符合要求的起诉状,这不仅仅是文笔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缺少实践操作能力。即使指导律师用心地教、实习律师用心地学,时间过短,一年内根本不能全面培养执业律师具备的听、说、思、写、辩等能力,难以达到一个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综合素质。
(二)原因分析
1、是法律专业人才过剩,出现饱和状态。现在很多国内大学都开设法律专业,而且参加司法考试并不受是否为法律专业的条件限制,导致法律人员储备是逐年递增,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却无法消化吸收,法律服务市场僧多粥少必然会导致竞争加剧,不仅仅是实习律师,整个律师行业都面临着生存问题。
2、是律师的执业要求专业性很强,对实习律师执业约束过多。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不代表个人就可以开始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实习律师在一年实习期内,不得单独承办律师业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中,实习律师受到了各种规矩的约束。如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或者以律师身份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等,均属于明文禁止的行为。一旦实习者出现严重的违规现象,将被责令停止实习,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从某种程度上讲,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只是在学习,等到执业之后才能具体实践,过分限制不利于实习律师的健康成长。
3、是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我国律师事务所实行市场化运作,面临的竞争压力比较大,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对于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来说,一方面要提供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机会,另一方面还要担心商业秘密被泄露,对于指导律师,一项自己做只需要一两个小时的工作,让实习律师来做,他可能要花上甚至两三倍的时间去修改。现有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实习律师,按照《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规定,对律师实习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也并没有硬性的限制。况且在实践中,实习律师是无法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这种非义务的弹性责任无法保证实习律师的实习质量。
二、国外实习律师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从国外律师制度来看,一般也实行实习律师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十分完备,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更是如此,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
作为世界律师之最的美国,在3亿多人口中有83.85多万律师(2007年数据),是世界上发达的法治国家,拥有100多年法律文化底蕴。[1]在美国要成为律师必须首先要在正规学院或者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再进入法学院取得JD学位。此外,美国各州都采取品行考察制度,规定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传统作法是熟悉申请人的人提供宣誓过的文书以证明其品行良好,经审查合格后,即可取得律师执业证。在执业之前虽然美国大部分州并没有实习期的要求,但有的州宣布在成为律师之前,法学院的学生还必须经过6至9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2]虽然在美国大部分州在成为律师之前没有实习的要求,但是大部分州都要求申请律师执业者必须毕业于一所美国律师协会鉴定合格的法学院。
日本律师实习制度最具特色的是将律师的职前培训(实习)与法官、检察官放在一起进行。[3]日本实习律师的实习是在隶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培训研究中心组织的培训中完成的,这里的培训是让受训者具备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学知识、实践能力、敬业精神、职业尊严、职业能力和职业敏感。培训时间为18个月。培训期间国家发给受训者薪金,培训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3个月,由教授讲课(理论研修);第二个阶段12个月,受训者被分派到某地区,由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指导,在法院民庭、刑庭、检察院和律师协会各工作3个月,以获得实践经验(实务研修);第三个阶段回司法培训中心在实践的基础上再学习3个月,后举行司法实习考试。[4]日本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严格的司法研修制度。任何人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必须先完成大学四年的法学教育,然后通过困难的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再接受司法研修所的18个月的实习。
在德国,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规定要在大学学习过法律,学习的时间至少三年半。其中至少有两年在德国大学学习。学习结束,要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此后有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两年职业预备期(司法实习)。在此期间准职业法律者(实习律师)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至少在检察院或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初审法院、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五六个部门继续学习。学生实践的方式为,在所处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时,如同在大学学习课程结业时一样,应由指导者出具一个载明学生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品行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据此,指导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生实践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记的总成绩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生的实践情况。实习两年后,再进行第二次司法统一考试,通过者就成为“法学毕业生”,可以当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5]
从上可以看出,美国实习律师是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完成的;日本实习律师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机构与法官、检察官一起实习的;德国实习律师是在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下统一进行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科学合理的实习律师制度,明显滞后。笔者认为,我国与日本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地理位置上同属东亚,在文化传统具有类似性,日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与学习。
三、完善我国实习律师制度的具体构想
实习律师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功效发挥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律师队伍素质的发展与提高。正因为如此,建立完善的实习律师制度,对我国律师行业乃至整个国家法治建设更显得尤为重要。
(一)修改《律师法》,明确实习律师职业身份,赋予相应的权利。《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定义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实习律师”明确身份的前提下,实质上是将其排除在律师行业之外,这让实习律师在实践操作中从事法律具体事务时缺乏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制订管理实习律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发放律师资格书后60天内持有律师资格证书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册为实习律师,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后发放实习律师证书,明确实习律师地位,赋予实习律师相应的权利:所有通过司法考试想进入律师行业而没有找到相应的实习单位的人员都有权要求国家司法部门为其指定一家律所进行实习。原则上是在哪里参加考试就就指定哪里的律所。被指定的律所有义务接受司法部门指定的实习律师,不接受的,申请实习人员可以通过投诉或者起诉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司法部门要对这样的律所进行行政处罚等。实习律师有从实习单位领取工资的权利,工资的数额,由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国家财政要拿出一部分经费,用于部分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工资难以维持实习所在地正常生活所需的情况。实习律师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才能取得这部分工资(实际上就是补贴)。该补贴只有在一年的实习期间发放,延长实习期,不论何种情况,都不能取得。 此外,律师法应当明确实习律师的有限的独立办案权。所谓有限是指实习律师可以办理一定的案件,但不能办理所有的案件。
(二)为实习律师提供物质保障,采取多种灵活形式解决实习律师的生存压力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实习律师均享受准公务员待遇,政府向其支付不低于公务员水准的报酬,使之能维持一个体面生活,不必为生计发愁。[6]在我国短时间内将实习律师待遇与公务员待遇接轨明显不合实际,但是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划拨专向经费,会同地方律协从年检费用中提留部分资金成立律师培养专项基金,用于律师事务所向实习律师支付薪酬的补贴,还是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该基金还可吸纳社会团体、个人援助款项,由律协成立专门机构管理,这笔基金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部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面临实习律师的“报酬压力”,另一方面可坚定实习律师从事职业律师的信心,避免因专职实习而面临生存压力的实习律师们不得已作出“挂名实习”乃至“违规接案收费”的行为,增强律师社会公信力,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稳定有序。
(三)规范对实习律师的管理。建议相关部门对实习律师进行统一安排,构建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双选机制”。 目前,实习律师实习伊始同求职者求职几乎没有差别,通过司法考试欲从事律师职业者如果没有得到亲朋好友介绍,往往还要经历四处投简历找律所的阵痛,实践操作中实习律师因没有机会接触优秀律师事务所,随意选择一个律所“挂名实习”的情况普遍发生,这样一方面固然保证不了实习质量,再一方面也不利于律师事务所聚合人才,阻碍律所乃至整个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德、日两国对法律职业的见习者均由国家统一安排,我国对初任检察官、初任法官也基本如此,但对实习律师则未采取这种模式。 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通过司法考试者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让其同时填写一份具有个人详尽信息的职业选择表。对于表格中反馈欲从事律师职业者,将其个人信息统计交由地方律协存入当年实习律师数据库,一方面可用以准备当年的集中培训;另一方面地方律协可将各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专业领域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促进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之间的了解。对司法考试成绩优异者,结合律师事务所需求,律协可向律师事务所推荐、指派实习人员,也可向实习人员推荐律师事务所,这样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实习律师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注释:
[1] 黄永维著:《美国法律文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6日。
[2] 陈谊著:《略论实习律师培训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
[3] 贺卫方著,《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4日。
[4] 董建中著:《访日随想》,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30日。
[5] 郑永流:《治国干才与国家考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6日。
[6] 郑永流著:《治国干才与国家考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6日。
參考文献:
[1]黄永维著:《美国法律文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6日。
[2]陈谊著:《略论实习律师培训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
[3]贺卫方著,《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4日。
[4]郑永流著:《治国干才与国家考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6日。
[5]董建中著:《访日随想》,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30日。
[6]韩大元著,《法学教育之路》,载《法治日报》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