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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检察实践中,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认为对其不必通过监狱改造就有可能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对之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经检察机关考察认定其人身危险性不复存在,从而对该犯罪嫌疑人不再追诉,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该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考察规定,人身危险性没有消除,仍有可能危害社会时依法对其所犯罪行进行追诉的制度,一般称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从犯罪嫌疑人方面来说,能够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同时节约了资源,减轻了社会负担。对促进和维系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和尝试的热情很高。
尽管如此,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毕竟是新生事物,如何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发挥它积极地作用,就是我们检察机关必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它笔者结合近几年办案体会,对如何建立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应扩大适用主体
在我国的几个试点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实践中扩大适用到成年人。在几个试点实践中发现,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不宜限定过严,只要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良好帮教条件,无论未成年还是成年,均可适用。
主张适用主体宽泛化,依据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体范围。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赋予检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附条件不起诉尽量不将轻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代之以教育性考察措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罚经济的思想。刑罚经济要求防止自由刑适用带来的不必要损害,尽量采用非剥夺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附条件不起诉对轻罪嫌疑人实行开放的帮教考察,避免将通过考察的人移送起诉、判处监禁刑,迎合刑罚经济思想的主张。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可见,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而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能体现起诉便宜主义、刑罚经济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条件应因案而异个别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设计上,应以检察官为主导,各部门通力配合,针对具体案情,由检察官选择有区别地附加条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考察条件不宜规定过细,同时还需要完善配套机制来保障所附条件的有效落实。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要调查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听取被害人意见,全面考量案件情节。不同案件的附加条件必然不同,只有检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权决定附加哪些条件。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附加条件全面、有针对性,才能切实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大多青少年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伤害,心理疏导很有必要;有的青少年家庭关系冷漠,家长课堂可助家长正确与子女沟通,营造和谐家庭;有的青少年缺乏责任心,参加公益活动有助于其增加责任感和社会认同感。
三、尽快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帮教组织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应为牵头组织者,而非具体帮教机关。一方面检察机关没有权限,另一方面检察官不具备专业知识。江浙的检察机关通过和共建单位签署协议,建立不同的帮教形式:对学生,交由共建学校帮教;对无业人员,交由共建企业帮教;对有职业者,交其单位帮教,是非常好的做法。海淀区检察院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亦是一种有益探索。
四、考察期不宜过长,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考察必然需要时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事实简单,情节较轻,故考察期限不宜过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司法实践和诉讼经济考虑,认为考察期规定为2个月至6个月为宜。考察期满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五、建立监督救济机制
任何缺乏约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滥用,可考虑在立法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主要内容应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2. 被害人的权利;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3. 公安机关的权利;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
尽管如此,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毕竟是新生事物,如何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发挥它积极地作用,就是我们检察机关必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它笔者结合近几年办案体会,对如何建立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应扩大适用主体
在我国的几个试点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实践中扩大适用到成年人。在几个试点实践中发现,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不宜限定过严,只要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良好帮教条件,无论未成年还是成年,均可适用。
主张适用主体宽泛化,依据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体范围。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赋予检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附条件不起诉尽量不将轻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代之以教育性考察措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罚经济的思想。刑罚经济要求防止自由刑适用带来的不必要损害,尽量采用非剥夺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附条件不起诉对轻罪嫌疑人实行开放的帮教考察,避免将通过考察的人移送起诉、判处监禁刑,迎合刑罚经济思想的主张。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可见,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而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能体现起诉便宜主义、刑罚经济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条件应因案而异个别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设计上,应以检察官为主导,各部门通力配合,针对具体案情,由检察官选择有区别地附加条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考察条件不宜规定过细,同时还需要完善配套机制来保障所附条件的有效落实。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要调查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听取被害人意见,全面考量案件情节。不同案件的附加条件必然不同,只有检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权决定附加哪些条件。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附加条件全面、有针对性,才能切实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大多青少年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伤害,心理疏导很有必要;有的青少年家庭关系冷漠,家长课堂可助家长正确与子女沟通,营造和谐家庭;有的青少年缺乏责任心,参加公益活动有助于其增加责任感和社会认同感。
三、尽快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帮教组织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应为牵头组织者,而非具体帮教机关。一方面检察机关没有权限,另一方面检察官不具备专业知识。江浙的检察机关通过和共建单位签署协议,建立不同的帮教形式:对学生,交由共建学校帮教;对无业人员,交由共建企业帮教;对有职业者,交其单位帮教,是非常好的做法。海淀区检察院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亦是一种有益探索。
四、考察期不宜过长,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考察必然需要时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事实简单,情节较轻,故考察期限不宜过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司法实践和诉讼经济考虑,认为考察期规定为2个月至6个月为宜。考察期满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五、建立监督救济机制
任何缺乏约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滥用,可考虑在立法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主要内容应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2. 被害人的权利;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3. 公安机关的权利;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