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东海油气田问题由来已久,作为争议焦点的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张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而日本单方面划定东海“中间线”,染指开发东海资源。自2004年以来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冲突日益明显,且磋商未达成实质性的共识,日方也加速了在东海的军事力量的发展,东海争端如何解决影响到了中国的海洋权益、国家主权以及与其他周边国家有关海洋划界问题的处理。中国应该在坚定“主权归我”的立场和前提下与日方寻求一种更加合理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东海油气田;海域划界;海洋主权;大陆架
一、 问题的提出
环球网2月22日报道,围绕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日本政府正在拟定“对策”。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已大致上制定“应对方针”,称若中国决定单独开发油田,日本不排除就此将中国告上国际海洋法法庭。杨洁篪外长当场表示,“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权,绝对不能接受这种诉讼”。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18日也曾表示,中方对‘春晓’油气田拥有主权权利。今年1月17日,中日外长就围绕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举行过会谈。当时,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声称,如果中国决定在“春晓”油气田开展生产活动,日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有媒体认为,日本外相的言论暗示日本也可能对东海油气田海域进行单独开发。但这种说法当即遭到中方的强烈反驳,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表示“这是中国无法接受的”,表明了中国的立场。不应诉,即不承认日方对东海海域的划分,中国不应诉,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由来及过程
中日双方在东海主权争夺由来已久。中日围绕东海争端的矛盾,是在最近的十几年才逐渐开始变得尖锐起来的。2004年6月,日本政府成立了“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按照日本对所谓“本国大陆架”的范围划分小笠原诸岛、南鸟岛、冲之鸟礁以及钓鱼岛,以及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都是日本的。
2006年3月6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气油田在北京举行第4轮局长级谈判,两国因为钓鱼岛争议与立场不同,谈判最终宣告破局。时任日本外相的麻生太郎于2006年3月15日对日本众议院外务委员会称,由于中国这一建议“与日方的提议是相悖的”,是“不值得讨论”的,扬言“日本是绝对不可能接受中国最新提出的联合开采东海资源的建议”。2007年,中国首次提出“可以考虑让日本企业出资共同开发东海油气田”的形式,允许日本资金介入我春晓油田的开发。2008年,促使中日双方签订了《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的原则,并声称“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1]。也即是从此以后,关于在东海领域进行的所有开发、建设、资源开采等等,都必须由中日双方共同议定,中国无权单方面决定。
2009年1月5日,日本外相中曾根弘文就中国开发东海“天外天”油气田一事称“对此深感遗憾并表示抗议”,日本官房长官河村建夫接着也表示“不承认中国单方面的开发”。再到最近的日本发出要起诉中国的论调,可见日本在东海油气田的问题上一直态度强硬。
三、中日双方的立场分歧和东海油气田法律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都有权确定不超过十二海里宽度的领海;有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超过二十四海里的毗连区;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作为沿海国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并且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海床和底土的大陆架,大陆架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三百五十海里的距离[2]。而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双方在界定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和划分大陆架时都会不可避免的产生法律上的矛盾。中日在东海划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中日双方对划界问题的分歧;东海油气田所在是按照专属经济区划分还是按照大陆架来划分;以及对等距离原则和特殊情况原则、公平原则的理解上。
(一)日本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观点
日本方面一直以来主张按照《大陆架公约》规定的中间线原则处理东海大陆架问题,认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应以一条其上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作为分界线日方认为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不予考虑,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这种主张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大陆架公约》、有关国际司法实践及日本的国内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等。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日本认为它是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3]。
(二)中方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观点
我国政府一向主张“中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线”。主要根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土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4]。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
(三)中日东海争端是在于专属经济区还是在于大陆架
中日在东海海域划界矛盾既包括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也包括对大陆架的权利,而针对此次油气开采纠纷,问题则主要在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利益上。另一方面,沿海国对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而对于国际海洋的划界则意味着对双方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两者都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的200海里范围内,所以有很大部分或者完全是重叠的区域。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会议上,对于是否废除大陆架制度而取代以专属经济区制度还是将大陆架制度作为国际习惯法的争议上,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则明确规定保留大陆架制度,并把它和专属经济区作为两个独立的制度。
然而,大陆架制度的保留也是因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别。首先,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而宽大陆边可以超过200海里达到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其次,在两者的权利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先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对上覆水域内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享有管辖权。最后,大陆架被认为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不必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却是完全基于距离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宣告,否则这部分的上覆海域属于公海。中日作为海岸相向的国家,而且在东海海域两国的海岸距离并没有达到400海里,因此双方既要对专属经济区进行划界,也要对大陆架的归属进行探讨。但是,作为沿海国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受制于地质和地貌因素,可以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所以,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分中,就涉及到是否对“自然延伸”原则予以肯定,以及属于哪一方陆地的延伸和在何处中断。东海问题仍然是大陆架问题。
(四)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以及公平原则
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为专属经济区规定的权利基础是从海岸量起的距离标准,而为大陆架则规定了自然延伸和距离两个标准。在国际法委员会1956年的最终报告中提出,海洋划界“条款必须允许由于海岸的任何特殊结构,以及存在岛屿或航道所要求的偏离”。而在1958年在日内瓦签定的《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规定,“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或海岸相向国家的领土,其分属各该国本分之界限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疆界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5]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所规定的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中国的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约350海里,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因此,根据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东海大陆架无可争辩的是属于中国的权力范围。这样也避免了单一的等距离原则的不公平性[6]。
公平原则作为国际法院的判案依据始于北海大陆架案,这一原则在国际海洋划界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还包括对一切情况给予尊重的原则和不存在公平分配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划界应当遵循公平的理念,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便取得公平结果,而取得公平结果是该原则的核心,为此可以使用任何划界方法或各种方法的结合。对于划界方法的选择则取决于对特定案件具体情况的判断和权衡。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则提到,公平是一般法律原则,但是在案件的处理中还需要找到具体适用的规则,等距离/特殊情况就是源于公平的规则[7]。在东海海域的划界中,公平原则作为一个基本的标准,任何其他划界原则或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加以适用。中日东海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各种具体情况和特殊因素,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
三、 中日东海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前景
可以预见,东海划界争端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是中日双方无法回避的难题。自2004年5月争端发生以来,日本单方面设定“中间线”,提出所谓的“吸管效应”,指责中国在“中间线”附近开采油气“吸走”了属于日本的资源,并且制造“中国向东海扩张”的舆论[8]。截止到2006年7月,中日已经行了六轮东海问题磋商,双方确认了维护东海局势稳定的重要性,就各自共同开发方案坦诚交换了意见,双方还就建立旨在应对东海不测事态的海上热线联络机制达成原则共识。中日这两个亚太地区的大国,国力相当,和则两利、战则两败。双方发生武装冲突的政治、经济代价太大,并且会威胁整个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这不符合中日两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制约。在关系到国家利益的资源争夺上,双方都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立场。东海争端也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和平协商找到最终解决途径。但是,双方都会采取各种手段以促使争端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演变,这些小的动作不可避免会引发紧张局势的产生。然而,对于中日两个能源消费的经济大国来说,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将能够满足双方两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需要,划界问题的久拖不决既无益于创造一个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和平稳定的地区环境[9]。权衡利弊,共同开发、进行能源合作对于中日两国都是一个互利互惠的双赢选择。
结语
中国主张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原则的客观标准。 “自然延伸”是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在国际法中,“公平”概念一般是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公允与善良”的含义相一致的,必须把公平原则与可能取得公平结果的方法联系起来;必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对一切与公平地确定一国领土自然延伸有关的因素加以全面权衡[10]。根据《海洋法公约》依照公平原则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今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潮流和趋势,而且我国提倡共同构建和谐世界,因此本着公平原则解决国际问题是必要和明智的。但是,坚持立场保卫主权,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立足点与根本点。
注释:
[1] 江新凤:《开油田:日本东海再挑事端》,《世界知识》,2007年6月,第34页。
[2] 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2页。
[3] 高亚宁、冯坤仑:《中日东海油田开发的国际法探讨》,《今日南国》,2008年6月,第151页。
[4] 高之国、贾宇、张海文主编:《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08~118页。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6] 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64页。
[7] 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94页。
[8] 中日资源之争凸显“中国威胁论”。详见http://chinaiiss.org/news/news--disPlay.asp?id=4179
[9] 尹田:《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68~174页。
[10] 张世平:《中国海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56~58页。
参考文献:
[1]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2]张世平:《中国海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5月版。
[3]尹田:《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7月版。
[4]高之国、贾宇、张海文主编:《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出版社2005年8月版。
[5][美]马汉著,萧伟中、梅然译:《海权论》,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8月版。
[6]傅崐成:《海洋法专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关键词:东海油气田;海域划界;海洋主权;大陆架
一、 问题的提出
环球网2月22日报道,围绕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日本政府正在拟定“对策”。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已大致上制定“应对方针”,称若中国决定单独开发油田,日本不排除就此将中国告上国际海洋法法庭。杨洁篪外长当场表示,“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权,绝对不能接受这种诉讼”。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18日也曾表示,中方对‘春晓’油气田拥有主权权利。今年1月17日,中日外长就围绕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举行过会谈。当时,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声称,如果中国决定在“春晓”油气田开展生产活动,日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有媒体认为,日本外相的言论暗示日本也可能对东海油气田海域进行单独开发。但这种说法当即遭到中方的强烈反驳,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表示“这是中国无法接受的”,表明了中国的立场。不应诉,即不承认日方对东海海域的划分,中国不应诉,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由来及过程
中日双方在东海主权争夺由来已久。中日围绕东海争端的矛盾,是在最近的十几年才逐渐开始变得尖锐起来的。2004年6月,日本政府成立了“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按照日本对所谓“本国大陆架”的范围划分小笠原诸岛、南鸟岛、冲之鸟礁以及钓鱼岛,以及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都是日本的。
2006年3月6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气油田在北京举行第4轮局长级谈判,两国因为钓鱼岛争议与立场不同,谈判最终宣告破局。时任日本外相的麻生太郎于2006年3月15日对日本众议院外务委员会称,由于中国这一建议“与日方的提议是相悖的”,是“不值得讨论”的,扬言“日本是绝对不可能接受中国最新提出的联合开采东海资源的建议”。2007年,中国首次提出“可以考虑让日本企业出资共同开发东海油气田”的形式,允许日本资金介入我春晓油田的开发。2008年,促使中日双方签订了《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的原则,并声称“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1]。也即是从此以后,关于在东海领域进行的所有开发、建设、资源开采等等,都必须由中日双方共同议定,中国无权单方面决定。
2009年1月5日,日本外相中曾根弘文就中国开发东海“天外天”油气田一事称“对此深感遗憾并表示抗议”,日本官房长官河村建夫接着也表示“不承认中国单方面的开发”。再到最近的日本发出要起诉中国的论调,可见日本在东海油气田的问题上一直态度强硬。
三、中日双方的立场分歧和东海油气田法律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都有权确定不超过十二海里宽度的领海;有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超过二十四海里的毗连区;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作为沿海国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并且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海床和底土的大陆架,大陆架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三百五十海里的距离[2]。而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双方在界定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和划分大陆架时都会不可避免的产生法律上的矛盾。中日在东海划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中日双方对划界问题的分歧;东海油气田所在是按照专属经济区划分还是按照大陆架来划分;以及对等距离原则和特殊情况原则、公平原则的理解上。
(一)日本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观点
日本方面一直以来主张按照《大陆架公约》规定的中间线原则处理东海大陆架问题,认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应以一条其上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作为分界线日方认为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不予考虑,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这种主张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大陆架公约》、有关国际司法实践及日本的国内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等。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日本认为它是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3]。
(二)中方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观点
我国政府一向主张“中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线”。主要根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土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4]。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
(三)中日东海争端是在于专属经济区还是在于大陆架
中日在东海海域划界矛盾既包括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也包括对大陆架的权利,而针对此次油气开采纠纷,问题则主要在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利益上。另一方面,沿海国对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而对于国际海洋的划界则意味着对双方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两者都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的200海里范围内,所以有很大部分或者完全是重叠的区域。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会议上,对于是否废除大陆架制度而取代以专属经济区制度还是将大陆架制度作为国际习惯法的争议上,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则明确规定保留大陆架制度,并把它和专属经济区作为两个独立的制度。
然而,大陆架制度的保留也是因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别。首先,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而宽大陆边可以超过200海里达到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其次,在两者的权利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先于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等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对上覆水域内的生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享有管辖权。最后,大陆架被认为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不必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却是完全基于距离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宣告,否则这部分的上覆海域属于公海。中日作为海岸相向的国家,而且在东海海域两国的海岸距离并没有达到400海里,因此双方既要对专属经济区进行划界,也要对大陆架的归属进行探讨。但是,作为沿海国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受制于地质和地貌因素,可以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所以,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分中,就涉及到是否对“自然延伸”原则予以肯定,以及属于哪一方陆地的延伸和在何处中断。东海问题仍然是大陆架问题。
(四)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以及公平原则
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为专属经济区规定的权利基础是从海岸量起的距离标准,而为大陆架则规定了自然延伸和距离两个标准。在国际法委员会1956年的最终报告中提出,海洋划界“条款必须允许由于海岸的任何特殊结构,以及存在岛屿或航道所要求的偏离”。而在1958年在日内瓦签定的《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规定,“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或海岸相向国家的领土,其分属各该国本分之界限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疆界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5]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所规定的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中国的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约350海里,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因此,根据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东海大陆架无可争辩的是属于中国的权力范围。这样也避免了单一的等距离原则的不公平性[6]。
公平原则作为国际法院的判案依据始于北海大陆架案,这一原则在国际海洋划界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还包括对一切情况给予尊重的原则和不存在公平分配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划界应当遵循公平的理念,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便取得公平结果,而取得公平结果是该原则的核心,为此可以使用任何划界方法或各种方法的结合。对于划界方法的选择则取决于对特定案件具体情况的判断和权衡。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则提到,公平是一般法律原则,但是在案件的处理中还需要找到具体适用的规则,等距离/特殊情况就是源于公平的规则[7]。在东海海域的划界中,公平原则作为一个基本的标准,任何其他划界原则或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加以适用。中日东海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各种具体情况和特殊因素,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
三、 中日东海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前景
可以预见,东海划界争端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是中日双方无法回避的难题。自2004年5月争端发生以来,日本单方面设定“中间线”,提出所谓的“吸管效应”,指责中国在“中间线”附近开采油气“吸走”了属于日本的资源,并且制造“中国向东海扩张”的舆论[8]。截止到2006年7月,中日已经行了六轮东海问题磋商,双方确认了维护东海局势稳定的重要性,就各自共同开发方案坦诚交换了意见,双方还就建立旨在应对东海不测事态的海上热线联络机制达成原则共识。中日这两个亚太地区的大国,国力相当,和则两利、战则两败。双方发生武装冲突的政治、经济代价太大,并且会威胁整个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这不符合中日两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制约。在关系到国家利益的资源争夺上,双方都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立场。东海争端也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和平协商找到最终解决途径。但是,双方都会采取各种手段以促使争端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演变,这些小的动作不可避免会引发紧张局势的产生。然而,对于中日两个能源消费的经济大国来说,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将能够满足双方两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需要,划界问题的久拖不决既无益于创造一个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和平稳定的地区环境[9]。权衡利弊,共同开发、进行能源合作对于中日两国都是一个互利互惠的双赢选择。
结语
中国主张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原则的客观标准。 “自然延伸”是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在国际法中,“公平”概念一般是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公允与善良”的含义相一致的,必须把公平原则与可能取得公平结果的方法联系起来;必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对一切与公平地确定一国领土自然延伸有关的因素加以全面权衡[10]。根据《海洋法公约》依照公平原则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今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潮流和趋势,而且我国提倡共同构建和谐世界,因此本着公平原则解决国际问题是必要和明智的。但是,坚持立场保卫主权,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立足点与根本点。
注释:
[1] 江新凤:《开油田:日本东海再挑事端》,《世界知识》,2007年6月,第34页。
[2] 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2页。
[3] 高亚宁、冯坤仑:《中日东海油田开发的国际法探讨》,《今日南国》,2008年6月,第151页。
[4] 高之国、贾宇、张海文主编:《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08~118页。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6] 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64页。
[7] 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94页。
[8] 中日资源之争凸显“中国威胁论”。详见http://chinaiiss.org/news/news--disPlay.asp?id=4179
[9] 尹田:《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68~174页。
[10] 张世平:《中国海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56~58页。
参考文献:
[1]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2]张世平:《中国海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5月版。
[3]尹田:《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7月版。
[4]高之国、贾宇、张海文主编:《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出版社2005年8月版。
[5][美]马汉著,萧伟中、梅然译:《海权论》,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8月版。
[6]傅崐成:《海洋法专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