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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提高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的服务质量,我国多次对退税制度进行修改,并且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它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调整了以前出口免抵退的部分内容,我国的出口退税一直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之中,我们对我国退税制度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仍然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主要是剖析在出口退税制度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剖析,针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关键词:出口退税制度 问题 对策
一、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情况分析
出口退税是在我国税法法律的框架下,根据国际贸易体制的法规所规定出来的。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出口货物报关时对已经在国内生产环节和流通各环节中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退还给从事出口贸易企业的一项财税政策。当前出口退税是我国贸易税收体制中重要政策之一,它与关税协同保障国内企业健康发展。其依据是我国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这两个原则互相并存和协调,使得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的价格是不含国内间接税。出口退税的主要思路是防止重复征收税率。出口退税不会像关税一样,遭到WTO组织的重压。因为此制度是国际贸易所运行的惯例,它有助于国内与国外企业产业的竞爭公平,又有助于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对出口货物避免重复征收税款的做法,从而影响出口商品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内货物与国外货物之间相竞争的优势。这样有助于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如果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不进行相互调和,则会出现双重课税问题,妨碍货物国际之间的流通。然而,出口退税制度在国内仍然存在许多地方的弊端,应该对这些弊端给与相应的对策,合理的调整退税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对外贸易持续、稳定的发展。
各个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从事出口贸易活动,在出口退税政策中主要都是以“免税”为主。但是从本国国情出发,采取了“退税与免税”相配合的方法。因此,根据企业所经营的不同产品进行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我国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主要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三种分类。比如工艺品、纸制品等产品适用于出口免税并退税;像含有黄金成分的产品、软件等产品适合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比如麝香、铜、白金等产品则适用于出口不免税不退税。
二、与出口退税制度的相关问题的剖析
中国的商品税中最重要就是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制度是以1994年为界限。由于当时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比较少,很难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税制度,所以我国在1994年之前并没有太注重出口退税这一方面。 在1994年中,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这些通知为以后调整出口退税制度提供了依据。然而,由于税制多次调整,政策可预见性比较差,企业不能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从而现行的退税制度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1.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里针对出口退税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此通知明确规定了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免征的问题。虽然在1994年后增加了一些规定性文件,但是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中国的出口退税法律依旧比较少,基本上都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出来的公告、通知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将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完善的税收政策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必要所在。由于当时征管环节和税收机制的不健全和退税管理不规范,再加上退税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造成征少退多,以至于政府所实施的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出口退税率变动频繁。中国的出口退税制是以1994年为界限。在1994年之前,由于当时制度的不完善,受到税制的限制和网络平台的不发达,导致无法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再加上人工工作量的繁琐,从而无法正确的计算出出口退税款。这一不足在1994年之后被解决。我国从当时的市场经济出发,根据出口贸易的情况,对我国税制进行改革。
在1994年到1997年这一期间,我国在持续四年的时间里根据国内市场经济的情况对出口退税的税率进行下调。开始实施零税率政策,并且依旧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从1994年开始,连续两年我国的出口货物的增长率持续上升,然而,出口的持续增长意味着有大量的退税金额,这样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给政府带来压力。因此,为出口骗税提供了机会。为了减缓财政压力,针对改革后出现的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的数额的问题, 我国又在1996年里对出口退税税率进行了大范围的下降。但是紧接着1997年后出现了金融危机,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承诺人民币汇率将不会调降。这样减弱了我国在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和减慢了对外出口的增长幅度。为此我国两次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范围的提升。其主要针对的是污染严重、消耗大、资源短缺的产品。
然而,在1998年以后,我国从当时经济形势来看,又开始对出口退税的税率进行上调。这样有助于保护金融危机对国内企业的冲击。但是由于出口退税税率波动较大,导致国内企业无法进行长期决策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对出口退税税率更新不及时。从2001年开始,我国又出现了欠税的情况,这是我国出口退税第二次面临挑战。
3.出口退税的机制变动。我国不同时期对出口退税的方法是不同的。1994年我国是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方法,2002年我国对部分出口商品开始全部实施“免、抵、退”的办法。2004年之前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实施”先征后返”的原则,并且退税全部由中央解决。在2004年初,调整了中央与地方对出口退税的负担比重,中央是地方所负担的出口退税款的3倍,也就是75%∶25%。但是本质上并没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情况,2005年起,政府开始重新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将原来中央负担的75%提升到92.5%,与2004年的负担比例相比,中央的分担数额加大,地方的分担数额减少,这样有利于减少地方财政的压力。但是总体来说,这样改革并不利于出口频繁的地区。2015年我国又再一次对出口退税体制进行修改。在政府对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不变动的情况下,保证出口退税金额及时到位,我国对中央收入划分进行明确规定。所有的出口退税由中央负责,地方政府在2014年退税基数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上交给国家。 4.出口退税的管理问题。我国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退税程序办理繁琐,执行效率低和其指标的不合理。在办理退税程序方面,退税程序办理繁琐,执行人员工作效率比较低。办理退税时,首先需要企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的30天内填写相关文件办理退税登记,然后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受理登记,最后在与海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实,才能办理退税。 对于重要的并且较大金额的出口货物还必须进行函证。一般来说,企业从申请退税手续开始到拿到退税款需要3~4个月。所以在这种复杂的退税手续下,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而且降低了企业的货币周转率。在出口退税指标方面,其规模是通过对出口退税的估算所控制,估算出来的退税额又是由国家计划出来的对外贸易增长率所决定,所以出口退税的规模最终由国家计划出来的对外贸易增长率所决定。如果国家计划出来的对外贸易增长率有偏差,其规模也会间接的受到影响。由于出口退税的指标是推算出来的,它与实际上总是会有差异,这样就会导致出口退税预算安排或赢或亏。
三、出口退税制度问题的对策研究
近几年来,出口退税政策不断进行调整修改,随之而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要改变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不足,需要针对我国国情,最大程度上发挥促进贸易的发展,从而逐渐完善我国税制体系。
1.加强出口退税的法制化建设。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应该更加重注和增强法制建设,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或规定性文件来做到有法可依。在我国对外贸易上来说,逐渐完善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为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提供了依据。因此,中国应该尽快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对法律漏洞进行调整修改,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出口退税体制。在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之后,还需要做到有法必依。在推动法制建设过程中,为了落实有法必依,需要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出口退税制度执行,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按照惩罚制度,严惩偷税骗税的行为。为了保证出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增强执法部门和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减少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可预见性。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需要严格的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税法中不仅需要规定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间限制,还需要对税务机关人员办理退税时间进行限制。如果执法人员进行退税程序的时候效率比较低,则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制度,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增加制度的透明度。我国必须尽快彻底实行“零税率”,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
2.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国家需要全方面的运用对外贸易的调控手段,尽快建立出一套持续、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体制。保持出口退税中性原则,实行出口零税率的 制度。在出口退税的操作方式上,基本都采取了免 抵退方式,有的还实行更加简单的免税购买方式, 采用先征后退方式的也限于较小的范围。征退税由同一个部门管理,出口管理部门内部可以很好的沟通协调,能更好地了解出口情况,减少了骗取出口退 税的行为。为了保证出口退税税金的及时返还,维护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定退税部门办结退税的时间要求,应工作失误延迟的,对退税部门实施滞退金制度。建立起出口退税的专项基金, 取消指标管理。
3.调整优化出口退税的机制。2004年之前我国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解决。2004年之后连续两年是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机制。然而,从2015年又开始对所有的出口退税由中央负责,地方政府在2014年退税基数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上交给国家。通俗的来说,就是中央解决“增量”问题,地方解决“存量”问题。这样很好的解决了地方出口退税的负担不平衡,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平衡。因为采购地和出口地的不一致导致有些地方政府获得的增值税,这样就造成有的地方获得的增值税多,有些地方却需要负担退税。这些地方所负担的出口退税额比较多,相对的财政压力就会比较大。但是如果不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机制,可能会出现欠税的现象,造成中央无法收到全部的出口增值税税款。同时,国务院决定“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这样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合理的消费税税收返还机制。规定出口退税率可以适当浮动范围,上限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同时根据对未 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列入出口退税范围。
4.通過简化退税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一律实行统一的“免、抵、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通过全面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从而彻底解决征退分离问题,有效防止出口骗税。实行简征放权,提高服务效率。否则会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企业所经营的出口货物的成本增加,有时候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其主要的原因是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过于复杂,信息不能共享,导致退税时间过长慢,有很长的滞后期。因此,我国决定审批权限下放,做到简征放权。这样就一定程度上提高退税效率,简化报告程序,并且降低税收成本和企业贸易运行成本,改善贸易环境。对不同信用度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机制。对于信用度高的企业可以走绿色通道,先退还商品的退税额,然后在进行商品的审核程序。而对于信用差的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企业退税的信用度可以和银行系统相结合,资源的共享有助于缩短退税时间,降低申报成本。建立完善的对税管理系统有助于防止出现偷税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人员需要运用“多管齐下”的管理办法来加大监控力度。另外,由于现在网络平台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跨境电商,他们大多数都是以快递的方式进出境,无法提供正规的单据。海关无法进行正确的出口税额的统计,这是我国目前出现的一大难点。其次,我国还需要废除出口退税指标,出口退税的规模应该与时俱进。加强税务、海关、银行、外汇和外贸部门沟通协作,对企业的出口状况进行全面的信息化管理, 减少骗税的可能。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金 税”、“金关”工程,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
四、结语
出口退税制度是利用各种政策手段,来促进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使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时,具有与国外产品竞争的优势。但是,此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研究。在不断研究中,对税制进行改革完善,从而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娜 《出口退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硕士学位论文 2010.
[2]吴菁 《论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 》 硕士学位论文 2011.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学术期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出口退税制度 问题 对策
一、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情况分析
出口退税是在我国税法法律的框架下,根据国际贸易体制的法规所规定出来的。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出口货物报关时对已经在国内生产环节和流通各环节中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退还给从事出口贸易企业的一项财税政策。当前出口退税是我国贸易税收体制中重要政策之一,它与关税协同保障国内企业健康发展。其依据是我国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这两个原则互相并存和协调,使得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的价格是不含国内间接税。出口退税的主要思路是防止重复征收税率。出口退税不会像关税一样,遭到WTO组织的重压。因为此制度是国际贸易所运行的惯例,它有助于国内与国外企业产业的竞爭公平,又有助于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对出口货物避免重复征收税款的做法,从而影响出口商品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内货物与国外货物之间相竞争的优势。这样有助于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如果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不进行相互调和,则会出现双重课税问题,妨碍货物国际之间的流通。然而,出口退税制度在国内仍然存在许多地方的弊端,应该对这些弊端给与相应的对策,合理的调整退税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对外贸易持续、稳定的发展。
各个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从事出口贸易活动,在出口退税政策中主要都是以“免税”为主。但是从本国国情出发,采取了“退税与免税”相配合的方法。因此,根据企业所经营的不同产品进行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我国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主要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三种分类。比如工艺品、纸制品等产品适用于出口免税并退税;像含有黄金成分的产品、软件等产品适合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比如麝香、铜、白金等产品则适用于出口不免税不退税。
二、与出口退税制度的相关问题的剖析
中国的商品税中最重要就是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制度是以1994年为界限。由于当时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比较少,很难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税制度,所以我国在1994年之前并没有太注重出口退税这一方面。 在1994年中,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这些通知为以后调整出口退税制度提供了依据。然而,由于税制多次调整,政策可预见性比较差,企业不能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从而现行的退税制度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1.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里针对出口退税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此通知明确规定了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免征的问题。虽然在1994年后增加了一些规定性文件,但是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中国的出口退税法律依旧比较少,基本上都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出来的公告、通知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将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完善的税收政策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必要所在。由于当时征管环节和税收机制的不健全和退税管理不规范,再加上退税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造成征少退多,以至于政府所实施的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出口退税率变动频繁。中国的出口退税制是以1994年为界限。在1994年之前,由于当时制度的不完善,受到税制的限制和网络平台的不发达,导致无法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再加上人工工作量的繁琐,从而无法正确的计算出出口退税款。这一不足在1994年之后被解决。我国从当时的市场经济出发,根据出口贸易的情况,对我国税制进行改革。
在1994年到1997年这一期间,我国在持续四年的时间里根据国内市场经济的情况对出口退税的税率进行下调。开始实施零税率政策,并且依旧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从1994年开始,连续两年我国的出口货物的增长率持续上升,然而,出口的持续增长意味着有大量的退税金额,这样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给政府带来压力。因此,为出口骗税提供了机会。为了减缓财政压力,针对改革后出现的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的数额的问题, 我国又在1996年里对出口退税税率进行了大范围的下降。但是紧接着1997年后出现了金融危机,我国政府对其他国家承诺人民币汇率将不会调降。这样减弱了我国在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和减慢了对外出口的增长幅度。为此我国两次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范围的提升。其主要针对的是污染严重、消耗大、资源短缺的产品。
然而,在1998年以后,我国从当时经济形势来看,又开始对出口退税的税率进行上调。这样有助于保护金融危机对国内企业的冲击。但是由于出口退税税率波动较大,导致国内企业无法进行长期决策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对出口退税税率更新不及时。从2001年开始,我国又出现了欠税的情况,这是我国出口退税第二次面临挑战。
3.出口退税的机制变动。我国不同时期对出口退税的方法是不同的。1994年我国是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方法,2002年我国对部分出口商品开始全部实施“免、抵、退”的办法。2004年之前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实施”先征后返”的原则,并且退税全部由中央解决。在2004年初,调整了中央与地方对出口退税的负担比重,中央是地方所负担的出口退税款的3倍,也就是75%∶25%。但是本质上并没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情况,2005年起,政府开始重新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将原来中央负担的75%提升到92.5%,与2004年的负担比例相比,中央的分担数额加大,地方的分担数额减少,这样有利于减少地方财政的压力。但是总体来说,这样改革并不利于出口频繁的地区。2015年我国又再一次对出口退税体制进行修改。在政府对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不变动的情况下,保证出口退税金额及时到位,我国对中央收入划分进行明确规定。所有的出口退税由中央负责,地方政府在2014年退税基数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上交给国家。 4.出口退税的管理问题。我国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退税程序办理繁琐,执行效率低和其指标的不合理。在办理退税程序方面,退税程序办理繁琐,执行人员工作效率比较低。办理退税时,首先需要企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的30天内填写相关文件办理退税登记,然后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受理登记,最后在与海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实,才能办理退税。 对于重要的并且较大金额的出口货物还必须进行函证。一般来说,企业从申请退税手续开始到拿到退税款需要3~4个月。所以在这种复杂的退税手续下,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而且降低了企业的货币周转率。在出口退税指标方面,其规模是通过对出口退税的估算所控制,估算出来的退税额又是由国家计划出来的对外贸易增长率所决定,所以出口退税的规模最终由国家计划出来的对外贸易增长率所决定。如果国家计划出来的对外贸易增长率有偏差,其规模也会间接的受到影响。由于出口退税的指标是推算出来的,它与实际上总是会有差异,这样就会导致出口退税预算安排或赢或亏。
三、出口退税制度问题的对策研究
近几年来,出口退税政策不断进行调整修改,随之而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要改变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不足,需要针对我国国情,最大程度上发挥促进贸易的发展,从而逐渐完善我国税制体系。
1.加强出口退税的法制化建设。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应该更加重注和增强法制建设,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或规定性文件来做到有法可依。在我国对外贸易上来说,逐渐完善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为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提供了依据。因此,中国应该尽快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对法律漏洞进行调整修改,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出口退税体制。在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之后,还需要做到有法必依。在推动法制建设过程中,为了落实有法必依,需要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出口退税制度执行,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按照惩罚制度,严惩偷税骗税的行为。为了保证出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增强执法部门和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减少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可预见性。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需要严格的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税法中不仅需要规定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间限制,还需要对税务机关人员办理退税时间进行限制。如果执法人员进行退税程序的时候效率比较低,则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制度,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增加制度的透明度。我国必须尽快彻底实行“零税率”,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
2.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国家需要全方面的运用对外贸易的调控手段,尽快建立出一套持续、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体制。保持出口退税中性原则,实行出口零税率的 制度。在出口退税的操作方式上,基本都采取了免 抵退方式,有的还实行更加简单的免税购买方式, 采用先征后退方式的也限于较小的范围。征退税由同一个部门管理,出口管理部门内部可以很好的沟通协调,能更好地了解出口情况,减少了骗取出口退 税的行为。为了保证出口退税税金的及时返还,维护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定退税部门办结退税的时间要求,应工作失误延迟的,对退税部门实施滞退金制度。建立起出口退税的专项基金, 取消指标管理。
3.调整优化出口退税的机制。2004年之前我国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解决。2004年之后连续两年是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机制。然而,从2015年又开始对所有的出口退税由中央负责,地方政府在2014年退税基数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上交给国家。通俗的来说,就是中央解决“增量”问题,地方解决“存量”问题。这样很好的解决了地方出口退税的负担不平衡,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平衡。因为采购地和出口地的不一致导致有些地方政府获得的增值税,这样就造成有的地方获得的增值税多,有些地方却需要负担退税。这些地方所负担的出口退税额比较多,相对的财政压力就会比较大。但是如果不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机制,可能会出现欠税的现象,造成中央无法收到全部的出口增值税税款。同时,国务院决定“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这样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合理的消费税税收返还机制。规定出口退税率可以适当浮动范围,上限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同时根据对未 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列入出口退税范围。
4.通過简化退税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一律实行统一的“免、抵、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通过全面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从而彻底解决征退分离问题,有效防止出口骗税。实行简征放权,提高服务效率。否则会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企业所经营的出口货物的成本增加,有时候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其主要的原因是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过于复杂,信息不能共享,导致退税时间过长慢,有很长的滞后期。因此,我国决定审批权限下放,做到简征放权。这样就一定程度上提高退税效率,简化报告程序,并且降低税收成本和企业贸易运行成本,改善贸易环境。对不同信用度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机制。对于信用度高的企业可以走绿色通道,先退还商品的退税额,然后在进行商品的审核程序。而对于信用差的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企业退税的信用度可以和银行系统相结合,资源的共享有助于缩短退税时间,降低申报成本。建立完善的对税管理系统有助于防止出现偷税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人员需要运用“多管齐下”的管理办法来加大监控力度。另外,由于现在网络平台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跨境电商,他们大多数都是以快递的方式进出境,无法提供正规的单据。海关无法进行正确的出口税额的统计,这是我国目前出现的一大难点。其次,我国还需要废除出口退税指标,出口退税的规模应该与时俱进。加强税务、海关、银行、外汇和外贸部门沟通协作,对企业的出口状况进行全面的信息化管理, 减少骗税的可能。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金 税”、“金关”工程,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
四、结语
出口退税制度是利用各种政策手段,来促进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使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时,具有与国外产品竞争的优势。但是,此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研究。在不断研究中,对税制进行改革完善,从而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娜 《出口退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硕士学位论文 2010.
[2]吴菁 《论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 》 硕士学位论文 2011.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学术期刊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