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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社会主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国际国内新形势提出的一项伟大的战略任务,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建设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个目标任务,亦是一个过程。在建设的过程中自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腐败问题是最大的威胁,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不成,还有可能葬送我们的党和国家政权,造成社会动荡、民族分裂。本文从腐败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危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反腐败以及如何抓好反腐败斗争三方面论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反腐的关系。
关键词:反腐败;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和谐社会的建设既是一个目标任务,也是一个过程,决不会一就而就。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还较为突出,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案中案时有发生。因此,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腐败问题将是一个最大的威胁。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目标,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新形势下搞好反腐败斗争,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的风清正气,从而使党能够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任务。
一、腐败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的基本机制
——腐败破坏政治体系中赖以运行的合法性基础,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危害社会的稳定,分化国家和民族。纵观中国历史,政权的覆灭、朝代的更迭,政治腐败是其致命的原因。在当代国际政坛上,因腐败案而倒阁的政府及公权数不胜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体制下,公务员队伍,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直接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并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和服务者,而不是人民和国家财富的聚敛者。如果公务员队伍出现了腐败现象,且得不到有效遏制,那么国家的公信力势必会丧失殆尽,公信力的的缺失就会丧失民心,甚至严重化到一定程度以后可能发展危及到政权的稳定、国家的统一。抓紧抓好党内廉政建设和治理腐败,是一个党和政府能否长期获得人民支持的关键因素之一。
——腐败冲击政府的法制建设和合乎规范的运行机制,降低办事效率,造成管理混乱。公务员的廉洁公正,是公共职能部门健康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合理的组织架构和权力、资-源、信息的配置能保证公共管理的高效、稳定和权威性。如果国家行政权力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在人事调配上不唯才、不唯德,而是任人唯亲,公职部门就会出现不称职者、不作为者,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掌权者通过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职权的滥用等为个人或者小利益集团谋取私利,任意践踏法律,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导致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
——腐败破坏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政府资金的流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其中公有制占据着国家经济的主导地位。然而腐败主体为了自身权益而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行为,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了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满足私利,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通过公权力的运作,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公有资产,还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各个阶层的和谐关系。严重扭曲政府资金的支出取向,使得社会保障机制难以建立,社会资源分配严重不公。
——腐败导致公众法律信念模糊和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腐败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原则,降低民众遵纪守法的意愿,削弱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腐败降低现代社会的道德水准,毒化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在政治上体现权欲熏心,”官”念为本;生活作风腐化堕落,骄奢淫逸。这些现象长期存在执必腐蚀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使伦理无常,道德失范。作风上腐败和作为腐败行为思想基础的极端利己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思潮的流行,将会使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发生严重的裂变。一个失去法律规范和道德堕落的社会不可能有什么和谐可言。
二、反腐倡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1、反腐倡廉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通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国力有了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在国际上亦取得了更多的发言权,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了“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真理。在发展的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在坚持发展的同时,不坚持反腐败,那么我们的改革开放的成果就在可能被一小撤人所窃取。最终导致人心难定、社会难稳、国家难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难以顺利进行。反之,如果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搞反腐败,反腐败斗争也不可能取得成效。
2、反腐倡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胡锦涛同志曾指出:“我们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来不断增强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举措。
3、反腐倡廉是能否实现和谐社会建构的重要保证,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互相交织,各种社会矛盾凸现,贫富分化、利益重组使党的执政一直处于严峻的考验之中,少数领导干部在物质利益和金钱的诱惑下,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少数部门为了小集体的私利,大搞行业不正之风,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所有这些不仅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也败坏了党的形象,是造成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长期不懈反对腐败,提高党自身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战略目标才能尽快的实现。
三、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加强从源头治理腐败
(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权力是腐败之源,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鸿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失去监督,失去责任和法律的约束,必然导致腐化变质、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
首先,加强监督制约,有效规范权力运作,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负有重大责任,其权力如果失去监督,就会成为凌架于法律、制度之上的人物,造成权大于法。一旦私欲膨胀,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要强化自身监督。重要的是要做到“慎独”,意思就是独处无人监督时,自己 的言行也要谨慎不苟。要做到慎独,就要自觉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使先进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控制自己的的思想发展方向,把握思想尺度,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党和群众的利益。二要强化领导班子内部制约与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
建立健全班子的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不断完善权力运用程序和规范,增强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约束的能力;三要强化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防范监督功能,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完备的权力行使监督体系。
其次,要遏制滥用权力的现象,抓好用权责任追究的落实。要把用权与责任紧密联系起来,谁滥用权力,就追究谁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要逐级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买官卖官,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主管官员都应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下属干部发生严重职务犯罪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又要追究上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也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将惩处结果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满意。这样才能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用权责任意识,使他们不敢有丝毫懈怠。
再次,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范围、运作方式等作出规定,决不能使权力成为谋私的工具,要加强廉政、行政程序、从政道德、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从源头上遏制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
(二)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党的十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由侧重遏制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转变,标志着我们党惩治腐败的战略战术日臻成熟。在反腐败斗争中,要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明确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撅活动抵制下去,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三)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制,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旧体制的弊端和新体制的不成熟同时存在。既有新旧体制之间的磨擦和冲突,也有各种体制的空当和漏洞,这就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条件。励制度不健全、监督约束制度不健全、惩戒制度不健全。使得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已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我们应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人员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四)大力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建国后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掌握了几乎全部的经济资源,国家垄断了几乎一切的产业部门。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一些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仍然很深,权力仍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极易诱发腐败。因此要根本上治理腐败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培育市场,改变政府垄断大部分竞争性领域经济资源的状况,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市场的竞争。要加大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制度的透明度。尽可能减少官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的机会,消除腐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
关键词:反腐败;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和谐社会的建设既是一个目标任务,也是一个过程,决不会一就而就。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还较为突出,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案中案时有发生。因此,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腐败问题将是一个最大的威胁。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目标,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新形势下搞好反腐败斗争,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的风清正气,从而使党能够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任务。
一、腐败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的基本机制
——腐败破坏政治体系中赖以运行的合法性基础,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危害社会的稳定,分化国家和民族。纵观中国历史,政权的覆灭、朝代的更迭,政治腐败是其致命的原因。在当代国际政坛上,因腐败案而倒阁的政府及公权数不胜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体制下,公务员队伍,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直接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并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和服务者,而不是人民和国家财富的聚敛者。如果公务员队伍出现了腐败现象,且得不到有效遏制,那么国家的公信力势必会丧失殆尽,公信力的的缺失就会丧失民心,甚至严重化到一定程度以后可能发展危及到政权的稳定、国家的统一。抓紧抓好党内廉政建设和治理腐败,是一个党和政府能否长期获得人民支持的关键因素之一。
——腐败冲击政府的法制建设和合乎规范的运行机制,降低办事效率,造成管理混乱。公务员的廉洁公正,是公共职能部门健康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合理的组织架构和权力、资-源、信息的配置能保证公共管理的高效、稳定和权威性。如果国家行政权力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在人事调配上不唯才、不唯德,而是任人唯亲,公职部门就会出现不称职者、不作为者,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掌权者通过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职权的滥用等为个人或者小利益集团谋取私利,任意践踏法律,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导致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
——腐败破坏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政府资金的流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其中公有制占据着国家经济的主导地位。然而腐败主体为了自身权益而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行为,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了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满足私利,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通过公权力的运作,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公有资产,还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各个阶层的和谐关系。严重扭曲政府资金的支出取向,使得社会保障机制难以建立,社会资源分配严重不公。
——腐败导致公众法律信念模糊和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腐败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原则,降低民众遵纪守法的意愿,削弱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腐败降低现代社会的道德水准,毒化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在政治上体现权欲熏心,”官”念为本;生活作风腐化堕落,骄奢淫逸。这些现象长期存在执必腐蚀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使伦理无常,道德失范。作风上腐败和作为腐败行为思想基础的极端利己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思潮的流行,将会使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发生严重的裂变。一个失去法律规范和道德堕落的社会不可能有什么和谐可言。
二、反腐倡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1、反腐倡廉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通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国力有了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在国际上亦取得了更多的发言权,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了“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真理。在发展的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在坚持发展的同时,不坚持反腐败,那么我们的改革开放的成果就在可能被一小撤人所窃取。最终导致人心难定、社会难稳、国家难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难以顺利进行。反之,如果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搞反腐败,反腐败斗争也不可能取得成效。
2、反腐倡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胡锦涛同志曾指出:“我们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来不断增强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举措。
3、反腐倡廉是能否实现和谐社会建构的重要保证,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互相交织,各种社会矛盾凸现,贫富分化、利益重组使党的执政一直处于严峻的考验之中,少数领导干部在物质利益和金钱的诱惑下,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少数部门为了小集体的私利,大搞行业不正之风,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所有这些不仅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也败坏了党的形象,是造成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长期不懈反对腐败,提高党自身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战略目标才能尽快的实现。
三、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加强从源头治理腐败
(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权力是腐败之源,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鸿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失去监督,失去责任和法律的约束,必然导致腐化变质、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
首先,加强监督制约,有效规范权力运作,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负有重大责任,其权力如果失去监督,就会成为凌架于法律、制度之上的人物,造成权大于法。一旦私欲膨胀,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要强化自身监督。重要的是要做到“慎独”,意思就是独处无人监督时,自己 的言行也要谨慎不苟。要做到慎独,就要自觉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使先进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控制自己的的思想发展方向,把握思想尺度,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党和群众的利益。二要强化领导班子内部制约与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
建立健全班子的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不断完善权力运用程序和规范,增强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约束的能力;三要强化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防范监督功能,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完备的权力行使监督体系。
其次,要遏制滥用权力的现象,抓好用权责任追究的落实。要把用权与责任紧密联系起来,谁滥用权力,就追究谁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要逐级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买官卖官,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主管官员都应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下属干部发生严重职务犯罪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又要追究上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也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将惩处结果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满意。这样才能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用权责任意识,使他们不敢有丝毫懈怠。
再次,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范围、运作方式等作出规定,决不能使权力成为谋私的工具,要加强廉政、行政程序、从政道德、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从源头上遏制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
(二)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党的十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由侧重遏制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转变,标志着我们党惩治腐败的战略战术日臻成熟。在反腐败斗争中,要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明确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撅活动抵制下去,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三)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制,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旧体制的弊端和新体制的不成熟同时存在。既有新旧体制之间的磨擦和冲突,也有各种体制的空当和漏洞,这就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条件。励制度不健全、监督约束制度不健全、惩戒制度不健全。使得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已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我们应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人员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四)大力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建国后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掌握了几乎全部的经济资源,国家垄断了几乎一切的产业部门。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一些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仍然很深,权力仍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极易诱发腐败。因此要根本上治理腐败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培育市场,改变政府垄断大部分竞争性领域经济资源的状况,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市场的竞争。要加大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制度的透明度。尽可能减少官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的机会,消除腐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