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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各交易主体间产生了广泛的关联性,第三人介入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针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以及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法理依据
一、合同相對性原则及其突破概述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当事人之间基于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一方当事人仅能依据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第三人提出或者提起,也不能未经第三人明确同意而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着十分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广泛地体现在合同的各项相关制度中。当前学界的最主流的观点,即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包含主体、内容以及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的现实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交易关系呈现复杂化趋势,作为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的合同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交易活动中危害债权人乃至合同之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依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受损害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并不能得到合理的救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应对新形势下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
(三)合同相对性突破概述
“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合同法也是如此,合同法是古老的法律,从罗马法至今,其都是私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有着极大的支撑作用,同时也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亦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活动也日趋复杂化,交易活动中出现了诸多新问题、新困难。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债权人债权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诸多国家通过立法及司法实践开始积极地探讨和设计新的制度、规定,试图弥补合同相对性原则固有的滞后特性,以期更好地适应新经济形势下交易活动的变化。理论界将这一现象称为“合同相对性突破”。
二、合同相对性突破的依据分析
合同相对性突破并非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背离与不顾,其实质上仍是坚守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与补充,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因此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交易活动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和发展,而不能一味地固守原则。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发展,合同关系也日益复杂,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固有的滞后性特征逐步显现出来,交易活动中出现了利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原先有序的交易环境。这便与法律维护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要求相背离。这些人的行为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构建起来的秩序平衡的现状。此时则需要修改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根据客观需要适时适度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突破,从而达到法律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因此,合同相对性突破乃是法律秩序价值的需求,有其合理的依据。另外,如果合同法不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干预,规定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情形,将可能导致有人滥用合同自由损害他人的相关自由权利的情况出现。因此,合同相对性突破,是积极自由之保障所要求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主体的自由权益。
三、合同相对性突破的适用原则与制度完善
(一)合同相对性突破的使用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关系赖以建立和维系的基础,其基础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仅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存在,我们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情形应当以明文的法律规定,通过严格的立法活动加以确立。合同相对性突破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首先,有关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使用弹性规定和一般性条款;其次,在合同法进一步解释、修改过程中应当运用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方法全面分析哪些合同关系中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从立法源头严格把关。
(二)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制度完善
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征便是其相对的稳定性。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有序性,促使人们更加合理有序地安排生活和社会事务,法律就不能“朝令夕改”。然而,法律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社会和经济的新发展必将催生出新的社会关系。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捍卫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的价值,法律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客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作出调整,以更好适应变化。
当前我国经济活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然而,我国《合同法》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并未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法院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审判依据而无法作出判罚。同时,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案件接连涌现,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有关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再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这样的制度设计容易造成债权人维权成本增加及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对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以及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制度的迫切需要,加上学界对上述制度的具体设计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仅针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以及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制度进行完善。设计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法律条款,在立法允许的条件下,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充分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去粗取精,合理确立相关条款。通过司法解释及程序法救济弥补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定的不足。在立法尚未能够及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汄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具体适用、程序法的补救,两种渠道暂时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合同法》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定不足带来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制度,使第三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去,从而通过诉讼弥补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四、结论
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是无可挑剔、亘古不变的真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继续追求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对债权人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我们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适时、适度地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情形。但实质上是在坚持合同相對性原则基础地位的前提下,顺应现代交易的新需要而进行的突破。在我国《合同法》未来的适用过程中,应从多角度分析合同相对性突破的问题,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不动摇,坚持合同相对性突破法定原则不动摇,不断确立和完善我国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新制度,为实现合同法正义、秩序、自由、效率等方面的价值追求,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徐静.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再认识[J].法学论坛,2012(1).
[2]马超,邵和平.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内涵与价值[J].河北法学,2013(7).
[3]沈蔚.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A].复旦大学,2008.
作者简介:何欣(1993—),女,汉族,重庆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法理依据
一、合同相對性原则及其突破概述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当事人之间基于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一方当事人仅能依据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第三人提出或者提起,也不能未经第三人明确同意而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着十分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广泛地体现在合同的各项相关制度中。当前学界的最主流的观点,即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包含主体、内容以及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的现实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交易关系呈现复杂化趋势,作为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的合同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交易活动中危害债权人乃至合同之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依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受损害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并不能得到合理的救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应对新形势下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
(三)合同相对性突破概述
“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合同法也是如此,合同法是古老的法律,从罗马法至今,其都是私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有着极大的支撑作用,同时也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亦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活动也日趋复杂化,交易活动中出现了诸多新问题、新困难。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债权人债权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诸多国家通过立法及司法实践开始积极地探讨和设计新的制度、规定,试图弥补合同相对性原则固有的滞后特性,以期更好地适应新经济形势下交易活动的变化。理论界将这一现象称为“合同相对性突破”。
二、合同相对性突破的依据分析
合同相对性突破并非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背离与不顾,其实质上仍是坚守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与补充,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因此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交易活动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和发展,而不能一味地固守原则。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发展,合同关系也日益复杂,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固有的滞后性特征逐步显现出来,交易活动中出现了利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原先有序的交易环境。这便与法律维护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要求相背离。这些人的行为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构建起来的秩序平衡的现状。此时则需要修改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根据客观需要适时适度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突破,从而达到法律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因此,合同相对性突破乃是法律秩序价值的需求,有其合理的依据。另外,如果合同法不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干预,规定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情形,将可能导致有人滥用合同自由损害他人的相关自由权利的情况出现。因此,合同相对性突破,是积极自由之保障所要求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主体的自由权益。
三、合同相对性突破的适用原则与制度完善
(一)合同相对性突破的使用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关系赖以建立和维系的基础,其基础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仅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存在,我们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情形应当以明文的法律规定,通过严格的立法活动加以确立。合同相对性突破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首先,有关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使用弹性规定和一般性条款;其次,在合同法进一步解释、修改过程中应当运用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方法全面分析哪些合同关系中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从立法源头严格把关。
(二)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制度完善
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征便是其相对的稳定性。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有序性,促使人们更加合理有序地安排生活和社会事务,法律就不能“朝令夕改”。然而,法律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社会和经济的新发展必将催生出新的社会关系。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捍卫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的价值,法律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客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作出调整,以更好适应变化。
当前我国经济活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然而,我国《合同法》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并未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法院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审判依据而无法作出判罚。同时,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案件接连涌现,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有关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再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这样的制度设计容易造成债权人维权成本增加及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对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以及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制度的迫切需要,加上学界对上述制度的具体设计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仅针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以及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制度进行完善。设计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法律条款,在立法允许的条件下,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充分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去粗取精,合理确立相关条款。通过司法解释及程序法救济弥补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定的不足。在立法尚未能够及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汄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具体适用、程序法的补救,两种渠道暂时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合同法》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定不足带来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制度,使第三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去,从而通过诉讼弥补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四、结论
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是无可挑剔、亘古不变的真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继续追求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对债权人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我们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适时、适度地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情形。但实质上是在坚持合同相對性原则基础地位的前提下,顺应现代交易的新需要而进行的突破。在我国《合同法》未来的适用过程中,应从多角度分析合同相对性突破的问题,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不动摇,坚持合同相对性突破法定原则不动摇,不断确立和完善我国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新制度,为实现合同法正义、秩序、自由、效率等方面的价值追求,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徐静.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再认识[J].法学论坛,2012(1).
[2]马超,邵和平.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内涵与价值[J].河北法学,2013(7).
[3]沈蔚.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A].复旦大学,2008.
作者简介:何欣(1993—),女,汉族,重庆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