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角度看农民工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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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伴生的农民工兄弟们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变迁之后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新生代农民工”、“大学生农民工”的相继出现,需要社会更大的目光去关注,而现实中他们的权利却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果不加改变,将会严重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以及整个和谐社会的实现。我们需要用法律将农民工的权利法定化,并用法律保障实然权利的最终实现。
  关键词:农民工;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然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农民工可以说是涵括了国家主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其权益必然要受到理所应当的保护,但现实不容乐观,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研究项目———“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作为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对我国的社会阶层进行了分类。由社会阶层的划分标准可以看出农民工在社会阶层所占的各种资源比例很少以及所处的社会层次较低。面对这样的严峻现实,笔者以宪法有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为蓝本,立足于农民工群体在社会中的现实境遇为基础出发,从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以及实然权利的界定来分析农民工权利的生存现状,并以此为突破点来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探究其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寻究最终从法律和社会的层面来提出对农民工权利进行保护的措施,停止对农民工权利的侵害和剥夺,应该为扫清对农民工权益的制度侵害和制度剥夺。
  
  一、农民工应然权利现状
  
  应然,从最一般意义讲,是指人对世界有所要求,它的逻辑范式是“应当如此”。应然是人们行动的“理想的意图”,也是支配整个活动的内在规律。应然权利,是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它反映了主体的不可遏止的权利需要。从应然权利方面看,主要是看宪法在保障农民工所享有的权利方面的缺失和不足,及现实中人们需要而宪法却没有以成文的方式规定在宪法条文中,从农民工的需要角度看,我国宪法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不足
  (1)缺少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迁徙自由是广义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我国“五四宪法”曾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可是在现行宪法中并没有赋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制度的现实压力使得农民工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不能完全融入到城市中去,不得不以“候鸟”式的一种迁徙往返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
  (2)罢工权的缺失,宪法没有把工人所应该享有的罢工权规定在具体条文中,而罢工权是公民为争取自己合法的政治地位或者经济利益,而同损害这些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农民工所从事的具体职业是非农产业,大部分属于建筑业以及家政服务等行业,他们属于被雇佣者,会时常受到雇佣者的不人道待遇,所以应该拥有罢工的权利作为自己人权保障的一个有利的武器。
  
  二、农民工权利保护现状
  
  法定权利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有法律根据的权利。法定权利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总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或多或少地反映主体的直接社会性权利要求,以便把社会生活纳入符合统治者需要的既定轨道上来。从法定权利主要是从宪法规定农民工所享有的权利方面以及在实际中真正得到保障的实际情况方面进行比较。
  (一)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农民工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同其他社会阶层一样拥有着平等的地位,其基本的人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人权中最基础的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在政治权利方面,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看出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现实是农民工在外,不能参加户籍所在地的选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按现行的选民登记制度,农民工在打工地也不能参加选举,农民工的选举权利无法保障。
  (三)经济权利方面,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宪法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关注。农民工在工作中基本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获得应该职业培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有发生,他们的劳动条件恶劣,在高温、高压下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即使是生命权也不到最起码的保障,而且一旦离开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工作岗位,连吃饭问题都解决不了,只能依靠子女的赡养扶助。
  (四)在文化权利方面,基本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的基本含义有二:(1)确认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2)国家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农民工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工本身没有获得受教育权的权利和机会,没有应有的职业培训的机会,只能从事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二还有就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户籍制度和高昂的借读费,使得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只能在民工自己办的学校里就读,因这些软硬件条件都不合格的学校和诸多方面的因素,农民工的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对农民工的实然权利的实现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农民工来说,首当其冲就是自身生存问题的解决。总人数在1亿以上的农民工群体人权状况得不到保障,中国的人权事业就永远实现不了。所以我们要立足于现实需要和不足,积极解决农民工的生存权利的保障问题,从就业权和劳动权解决农民工吃饭问题为基础出发,进一步推动农民工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的实现,提高农民工的权利意识。
  (二)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三农问题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影响国计民生,影响改革开放的大局。在现阶段,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最关键的就是农民收入问题,而保障农民工的权利,使其可以更好在城市就业,这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实现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但是户籍在农村,有着农民的身份,从事着非农行业,过着城市人的生活,是打破农村和城市之间坚冰的重要力量,他们既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其所需要的劳动力,同时给农村带来了财富、 信息、文化和技术,开阔了农村的眼界,思想境界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四、为保障农民工权利向实然转变所采取的措施
  
  (一)从立法层面上,让农民工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立法应该加强对于农民工权利的倾斜,把农民工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纳入到宪法和法律的现存体系中,充分发挥在现今条件下法律对于农民工群体的保护。
  (1)我们应该把对农民工作为国家的弱势群体纳入宪法的保护,与老人、儿童、妇女、华侨、归侨和侨眷一样成为重点保护的对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大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农民工在与其他社会群体在社会地位上,资源分配上、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等明显有着比其他社会群体更明显的弱势,在权利受到粗暴的侵犯时,没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和途径,甚至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2)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在法律层面给全社会树立起保护农民工的大方向,在宪法的指导下,对农民工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各个方面以全国人大制定的专门法律的形式出现。
  (二)使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变,从法定权利到实然权利过程中,需要我们付出各种艰辛和努力,将定格在法律条文上的文字描述转化成农民工能感受到的实实在在所拥有的权利,政府主导、农民工自身努力和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的一个良性运行机制,以一种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方式来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实现。
  (1)保证农民工所具有的结社权。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工会或农民工协会等强有力的团体,让其通过工会维权,农民工权益就能够得到经常性的制度保护,而不仅仅是以弱势群体的面貌出现而获得社会的垂怜。并保障工会的自主性和内部民主性,保证农民工工会的参与。
  (2)建立农民工救助基金会,保障基金经费的有效来源。实行专款专用,在出现一些类似于矿难、火灾等突发性事件而责任主体又难以寻觅的时候来承担对农民工的救济责任,基金的来源按照国家财政划入以及社会捐助还有就是农民工所在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和企业所拥有的农民工的人数缴纳经费,以保障农民工在受到侵害而求助无门的时候救济得到实现。
  (3)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农民工群众建立专门的集体诉讼制度,为保障农民工应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是农民工群体的本身问题,而应该是牵动全社会敏感神经的重要问题,所以应该在农民工权利保障方面建立以律师为主体、高校参与、政府引导为核心的公益诉讼制度,为解决农民工欠薪、人身权和财产权发挥重要的作用。
  (4)建立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并从农民工中选举一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名额,使得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参与到地方和中央各级权利机构中去,让他们对自己影响重大的政策决策方面发出自己的声音。
  (5)建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庭,专门为解决农民工权利受侵害时所遇到的难题,在对于所有涉及农民工讨薪、工伤事故赔偿以及有关农民工合法权利的案件,要视情况尽可能减、缓、免诉讼费,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专门处理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民工权利的诉讼。农民工群体经济能力弱,承受风险能力差,需要法院对一些侵犯外来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对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确保对农民工合法权利进行及时的法律援助。
  (6)在全社会范围形成一个对农民工群体保护的一个良性互动的机制,农民工权利的维护靠政府力量和农民工群体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社会成员全体的配合。农民工已经是整个城市健康运转的不可分开的有机组成部分,城市居民应该转变观念,充分尊重农民工的劳动成果和人格尊严,平等地对待他们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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