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执行之探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cy12458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首要环节是保护股东知情权,而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股东对财务信息查阅权。我国新《公司法》第34条在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采取回避问题的保守做法:不明确查阅权行使的主体、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这使执行法官陷入一个两难境地。本文以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资料的执行为切入点,拟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非常具有典型性的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查阅权;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
  
  案情概要: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王女士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10%。成立后至今,甲公司一直未召开股东会,王女士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因此连续3次书面申请要求查阅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均遭到了拒绝。王女士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为此将甲公司告上了法庭。王女士的诉求得到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支持。胜诉后,王女士依法申请执行股东知情权,但是却遇到了“执行难”。
  简析:本案中,王女士遇到的执行难题也是如今诸多股东在知情权执行案件中常常涉及的问题:法官如何执行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当前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士代为行使查阅权?
  大多数法院在执行股东知情权案件中,都出现了申请执行人一方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查阅,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这一问题实际属于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问题。能否委托他人行使查阅权,从民法代理制度分析,股东知情权并不是一项法定的行为与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应当同意股东委托他人进行,但也要结合行使知情权目的正当性作必要的限制:一是股东本身是否具有查阅能力,如有,则可认为股东的委托可能存在目的不正当性,因为公司外人员查阅公司资料存在秘密外泄的可能;二是股东知情权受托人是否属于财务专业人员,如不是,也可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从民法、会计法等相关规定看,笔者认为股东能委托专业人士代为查阅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第二,股东能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申请执行人提出要对存在疑问的账目查看相关会计凭证,此时被执行人往往以判决书主文没有判明为由予以拒绝。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只是未明确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为账簿查阅权纠纷留下不少隐患。刘俊海先生认为,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现状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资料即会计文件(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股东均有权查阅。笔者赞同此观点,试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只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查阅原始的会计凭证,那么他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中的疑问就无从核查析疑,也无从判断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是否有假,更难以发现做假账等非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就成为空谈。因此,无论是从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角度考虑,还是会计法的原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包含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如果是为了衡平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那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就股东对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中何项内容产生合理怀疑时,有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第三,会计资料不全,股东如何实现知情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声称,法律文书判明的相关会计资料部分已丢失,无法向申请人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会计资料不全,从事实上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查阅权,进而影响到股东知情权的实现。笔者认为,申请人执行人一方面可以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负有保管义务的被执行人对账目不全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除非申请执行人放弃对缺失部分的查阅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1)确立检查人制度;(2)充分运用执行听证程序,使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取得平衡,从而减少执行此类案件所引发的众多矛盾,以致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希望今后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立法修订时加以完善。
其他文献
摘要: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贪污、受贿赃物的价格关系到罪名是否成立以及犯罪数额的大小,从而影响到法院的定罪和量刑。司法实践中,赃物价格鉴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反贪污贿赂;赃物;价格鉴定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
期刊
目前,我国监督体系中,既有党纪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中的检察监督,又有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各种形式的监督之间相互作用,但也存在职能交叉、监督缺失、成本昂贵、成效甚微等问题。如何实现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内部约束机制有效衔接,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是当前值得探讨与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的基本特点    (一)人大监督的基本特点  具体表现在“三多三少”
期刊
近年来,轻伤害案件日益成为扼制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的瓶颈。由于轻伤害案件从立案、侦查、取证及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存在如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取证困难、言辞证据受到主客观情况的影响严重等问题,而导致无论如何处理都可能引起涉检信访的怪现象,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在信访工作成为压倒一切的现实形势中,轻伤害案件经常使案件承办人闻之色变,避之不及。鉴于此,我们对汝州市院近两年来办理的轻伤害案件
期刊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诉讼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对于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到司法领域,广大人民群众牵涉和参与的诉讼活动不断增多,而诉讼过程中的
期刊
摘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是最重要、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的需要。但由于我国各种原因和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结果,最终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价值的实现。为了改变当前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的现状,我国应完善对证人保护的立法规范,增加给予证人经济补偿的规定,规定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
期刊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特别是以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案件,施害者在对被害者实施了有形的物质性侵害的同时,往往也会造成被害者与其家属巨大的精神痛苦。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往往本着不应人为扩大损害赔偿的主旨,认为刑事处罚已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以上说法有些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单纯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损害程度大于单纯民事案件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附带民事行为却被
期刊
摘要:构建社会主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国际国内新形势提出的一项伟大的战略任务,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建设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个目标任务,亦是一个过程。在建设的过程中自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腐败问题是最大的威胁,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不成,还有可能葬送我们的党和国家政权,造成社会动荡、民族分裂。本文从腐败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危害、构建和谐社会必
期刊
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和法制性。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把握?已成为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所必须思考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必须在忠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期刊
社会管理创新是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何深刻认识、准确把握社会管理创新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应有职能,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中切实保障都安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已经成为摆在都安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因此,我们成立调研小组,对都安检察院一年多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并提出完善具体措施。    一、都安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取得的
期刊
摘要: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科学确定问题是事关刑事诉讼体系运作效果的重要问题,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论争,从多种角度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本文提出了“结果改变可能性”这一概念,尝试为审判模式对指控事实认定的影响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对抗式审判;审问式审判;证明标准  提起公诉作为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实施的效果直接关系着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实现。而其中,证明标准又是公诉得以发起的逻辑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