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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不能忽视人民调解员的角色定位,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扮演的角色应当具有多重性,本文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员的多重角色进行了细致的归纳总结,并揭示了多重角色蕴含的价值意义。
关键词: 人民调解员;多重角色;价值
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4-0037-01
一 、引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做了相应的规定,突出强调其调解民间纠纷的功能,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保障。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民间纠纷不断涌现新的情况、新的变化、新的特点,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加强和改善人民调解的工作以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笔者在本文中将结合自己参加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历着重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二、作为事实的多重角色
调解工作要求人民调解员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人生阅历、娴熟的工作技巧、满腔的工作热情在当事人之间扮演牵线搭桥的角色,积极地引导调解向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向进行。然而,人民调解员并不是在每起案子中都能始终如一地扮演类似单一的角色。
笔者在W市J区L镇司法所调研的时候,观察到调解员在处理不同的案子所扮演的角色并不完全相同,做着是同样的工作,呈现的却是普罗米修斯的面孔。笔者尝试将调解员扮演的角色做简单的归纳,总结如下:
(一)中立型
在多数案件的调解中,调解员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就双方纠纷的矛盾焦点问题起到沟通交流的作用,特别是双方由于积怨过深不愿坐在一起参加调解的时候,调解员甚至愿意充当“传话”及“喊话”的角色,不断地在当事人之间来回沟通,代传双方的诉愿请求,如果调解员觉得一方的愿望可能得不到对方的满足的时候,他可能会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也不强求当事人一方接受,直到双方均达成一致为止。
(二)引导型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事实仍然存在异议,往往会就细枝末节的问题发生争执,调解员就适当地提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引导当事人双方去辩明,如果在申辩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小心跑题了,调解员就及时地予以提醒,以保证整个调解过程有序有效地进行,这就要求调解员耐心地听取陈述,剔去与案件无关的因素,否则,调解就显得拖沓、杂乱无章。
笔者曾亲自和调解员共同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当事人一方系出租车司机,一日载客被几名乘客打伤,被送进医院抢救,受害方配偶及其兄弟与致害方家长请求调解,本来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然而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案件的事实该不该发生的问题上争吵起来,致使调解一度停止,当事人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场面即将失控,调解员适时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引导双方就权利的救济问题进行协商,这才使调解得以顺利进行下去,由于受害方尚在医院治疗,未经法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致害方家长同意暂付医药费3000元,这次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主导型
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将双方的分歧说清楚,有些当事人甚至连为何要来调解都搞不清楚,他们往往认为调解员就是判断是非的,因此,究竟谁对谁错的问题成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至于如何化解双方的矛盾,公平地解决纠纷反而显得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就会把握主动权,除了宣讲调解的功能之外,还要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分歧所在,明确双方的调解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给当事人双方明确的解决方案,调解员的这种做法类似于法官的裁决职能,因为这样的处理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也可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偏向型
主要是指调解员在处理某些特殊的案件时,由于本人的调解职责与其他职责相冲突时,调解员按照预定的结果进行调解,致使调解员悖离了中立的立场而有所偏向。
根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能动性,笔者将此类角色分为积极的偏向型及消极的偏向型。所谓积极的偏向型,指人民调解员在肩负调解职责的同时还从事一定行政性质的管理工作,当需要服从行政命令从事调解工作的时候,调解员的立场即带有相当的公法倾向,其所要达到的调解目的是与某种行政管理利益的满足相关联的,比如说,在政府主导的房屋拆迁中遇到需要维护公共利益的时候,调解员的立场则会偏向政府一方;所谓消极的偏向型,指人民调解员出于某种利己的动机而使调解出现不利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偏向,比如说出于政绩的需要,片面地追求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则可能导致限制双方当事人诉愿的结果,或者由于调解员与当事人一方的特殊关系,使调解带有一定的偏向性,笔者曾碰到这样的情况,调解员调解时遇到了相当棘手的难题,原来他担任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某村的法律顾问,那么如何权衡是否公允则是值得怀疑的事情。
三、多重角色的价值意蕴
就当前的学术界而言,在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诉讼万能主义呼声颇高,法律精英们多重视诉讼机制的作用,以调解为主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受到冷落并面临边缘化的危险。笔者认为,调解与诉讼并非水火不容,人民调解制度只要适时地改变相应的工作范围、工作机制、外部环境等相关的因素,是完全能够溶于现代法律体系中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调解员多重角色的担当正是一种改革精神的体现,它充分说明了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很强的调适能力。当然在调解的过程中,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无论扮演何种角色都需要牢记人民调解的宗旨在于解决纠纷、保持稳定、促进团结、达成和谐,在这里尤其要防止不良的偏向型角色定位。
此外,人民调解员的角色定位对调解员自身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瓶颈就是调解员的专业素质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的质量、效率,尤其是调解角色的担当。多元化角色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的体现,其实施效果如何决定于调解员自身的认知和应用,笔者希望人民调解工作在专业化方向上更进一步,以使人民调解制度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做出卓越的贡献。
关键词: 人民调解员;多重角色;价值
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4-0037-01
一 、引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做了相应的规定,突出强调其调解民间纠纷的功能,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保障。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民间纠纷不断涌现新的情况、新的变化、新的特点,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加强和改善人民调解的工作以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笔者在本文中将结合自己参加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历着重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二、作为事实的多重角色
调解工作要求人民调解员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人生阅历、娴熟的工作技巧、满腔的工作热情在当事人之间扮演牵线搭桥的角色,积极地引导调解向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向进行。然而,人民调解员并不是在每起案子中都能始终如一地扮演类似单一的角色。
笔者在W市J区L镇司法所调研的时候,观察到调解员在处理不同的案子所扮演的角色并不完全相同,做着是同样的工作,呈现的却是普罗米修斯的面孔。笔者尝试将调解员扮演的角色做简单的归纳,总结如下:
(一)中立型
在多数案件的调解中,调解员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就双方纠纷的矛盾焦点问题起到沟通交流的作用,特别是双方由于积怨过深不愿坐在一起参加调解的时候,调解员甚至愿意充当“传话”及“喊话”的角色,不断地在当事人之间来回沟通,代传双方的诉愿请求,如果调解员觉得一方的愿望可能得不到对方的满足的时候,他可能会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也不强求当事人一方接受,直到双方均达成一致为止。
(二)引导型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事实仍然存在异议,往往会就细枝末节的问题发生争执,调解员就适当地提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引导当事人双方去辩明,如果在申辩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小心跑题了,调解员就及时地予以提醒,以保证整个调解过程有序有效地进行,这就要求调解员耐心地听取陈述,剔去与案件无关的因素,否则,调解就显得拖沓、杂乱无章。
笔者曾亲自和调解员共同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当事人一方系出租车司机,一日载客被几名乘客打伤,被送进医院抢救,受害方配偶及其兄弟与致害方家长请求调解,本来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然而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案件的事实该不该发生的问题上争吵起来,致使调解一度停止,当事人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场面即将失控,调解员适时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引导双方就权利的救济问题进行协商,这才使调解得以顺利进行下去,由于受害方尚在医院治疗,未经法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致害方家长同意暂付医药费3000元,这次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主导型
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将双方的分歧说清楚,有些当事人甚至连为何要来调解都搞不清楚,他们往往认为调解员就是判断是非的,因此,究竟谁对谁错的问题成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至于如何化解双方的矛盾,公平地解决纠纷反而显得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就会把握主动权,除了宣讲调解的功能之外,还要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分歧所在,明确双方的调解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给当事人双方明确的解决方案,调解员的这种做法类似于法官的裁决职能,因为这样的处理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也可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偏向型
主要是指调解员在处理某些特殊的案件时,由于本人的调解职责与其他职责相冲突时,调解员按照预定的结果进行调解,致使调解员悖离了中立的立场而有所偏向。
根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能动性,笔者将此类角色分为积极的偏向型及消极的偏向型。所谓积极的偏向型,指人民调解员在肩负调解职责的同时还从事一定行政性质的管理工作,当需要服从行政命令从事调解工作的时候,调解员的立场即带有相当的公法倾向,其所要达到的调解目的是与某种行政管理利益的满足相关联的,比如说,在政府主导的房屋拆迁中遇到需要维护公共利益的时候,调解员的立场则会偏向政府一方;所谓消极的偏向型,指人民调解员出于某种利己的动机而使调解出现不利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偏向,比如说出于政绩的需要,片面地追求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则可能导致限制双方当事人诉愿的结果,或者由于调解员与当事人一方的特殊关系,使调解带有一定的偏向性,笔者曾碰到这样的情况,调解员调解时遇到了相当棘手的难题,原来他担任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某村的法律顾问,那么如何权衡是否公允则是值得怀疑的事情。
三、多重角色的价值意蕴
就当前的学术界而言,在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诉讼万能主义呼声颇高,法律精英们多重视诉讼机制的作用,以调解为主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受到冷落并面临边缘化的危险。笔者认为,调解与诉讼并非水火不容,人民调解制度只要适时地改变相应的工作范围、工作机制、外部环境等相关的因素,是完全能够溶于现代法律体系中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调解员多重角色的担当正是一种改革精神的体现,它充分说明了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很强的调适能力。当然在调解的过程中,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无论扮演何种角色都需要牢记人民调解的宗旨在于解决纠纷、保持稳定、促进团结、达成和谐,在这里尤其要防止不良的偏向型角色定位。
此外,人民调解员的角色定位对调解员自身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瓶颈就是调解员的专业素质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的质量、效率,尤其是调解角色的担当。多元化角色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的体现,其实施效果如何决定于调解员自身的认知和应用,笔者希望人民调解工作在专业化方向上更进一步,以使人民调解制度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做出卓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