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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于都县审计局查处了一起20万元经费私分案,涉案的2名国家工作人员被纪检委“双规”,追回公款20万元后,移送检察机关进一步查处。案件原由是这样的:
2004年12月20日,于都县审计局在对某镇开发办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办一张票号为0811697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支出手续费20万元,支付手续不健全,无审核人,审批人,无支出细目,且用现金支付。这一线索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经询问财会人员,要其说明该笔款项的具体用途,他们回答说是支付给某税务中心的办公经费。于是审计人员咬住一线索,延伸审计某税务中心所。
审计人员日夜加班,核查该税务中心历年的财政财务收支,账面未发现有该笔20万元的手续费收入,核对该所开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并无这张票据。经审计查实,显然存在有意另开票据,将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审计人员迅速将这一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决定成立以分管领导带队的专案审计组。
为尽快找到突破口,审计人员出示审计证件,直接找到当时开出这张票据的丁某某,丁某某交待说是当时税收大征收时,组织协税队帮助该镇收税,直接支付了当时的开支费用,并说有“账”可查,开支的项目清单在当时的所长刘某某身上。我们立即找到原任中心所所长刘某某,要其拿出有关资料,但刘某某推说搬家时资料遗失,未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此时,由于审计的局限性,已无法进一步深入,局领导果断决定提请纪检委介入,将2人“双规”,并找到用信封装好的所谓“支出凭证”。经审计人员核对,有支付贷款利息的收条110 000万元,汽车修理发票56 000元,饮食发票32 000元,其余发票2 000余元,共计20万元。通过审计调查,上述支出凭证均为虚开发票,且大部分属自制发票。在事实面前,两人终于交待了经费收入不入账,两人共同私分20万元的事实。
原来,2001年底,为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某镇政府加大投入,拨给该税务中心所20万元办公经费,用于组建协税队,让其包干使用。时任地税所所长的刘某某和时任外勤专管员的丁某某,从其他乡镇借开了一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写的是收手续费。因为所里有正常的办公经费,遂两人商量不要入账,每人10万元分掉。于是丁某某由2003年3月份给了刘某某6万元,后又于2004年10月份写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给刘某某,从而将20万元公款私分完。
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工作和联合调查,终于将20万元私分款追回并已上缴国库,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机关进一步查处。但此案暴露出的领导对财务管理不重视,行政事业性票据使用不规范和对“一条线”管理的单位监管不严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2004年12月20日,于都县审计局在对某镇开发办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办一张票号为0811697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支出手续费20万元,支付手续不健全,无审核人,审批人,无支出细目,且用现金支付。这一线索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经询问财会人员,要其说明该笔款项的具体用途,他们回答说是支付给某税务中心的办公经费。于是审计人员咬住一线索,延伸审计某税务中心所。
审计人员日夜加班,核查该税务中心历年的财政财务收支,账面未发现有该笔20万元的手续费收入,核对该所开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并无这张票据。经审计查实,显然存在有意另开票据,将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审计人员迅速将这一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决定成立以分管领导带队的专案审计组。
为尽快找到突破口,审计人员出示审计证件,直接找到当时开出这张票据的丁某某,丁某某交待说是当时税收大征收时,组织协税队帮助该镇收税,直接支付了当时的开支费用,并说有“账”可查,开支的项目清单在当时的所长刘某某身上。我们立即找到原任中心所所长刘某某,要其拿出有关资料,但刘某某推说搬家时资料遗失,未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此时,由于审计的局限性,已无法进一步深入,局领导果断决定提请纪检委介入,将2人“双规”,并找到用信封装好的所谓“支出凭证”。经审计人员核对,有支付贷款利息的收条110 000万元,汽车修理发票56 000元,饮食发票32 000元,其余发票2 000余元,共计20万元。通过审计调查,上述支出凭证均为虚开发票,且大部分属自制发票。在事实面前,两人终于交待了经费收入不入账,两人共同私分20万元的事实。
原来,2001年底,为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某镇政府加大投入,拨给该税务中心所20万元办公经费,用于组建协税队,让其包干使用。时任地税所所长的刘某某和时任外勤专管员的丁某某,从其他乡镇借开了一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写的是收手续费。因为所里有正常的办公经费,遂两人商量不要入账,每人10万元分掉。于是丁某某由2003年3月份给了刘某某6万元,后又于2004年10月份写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给刘某某,从而将20万元公款私分完。
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工作和联合调查,终于将20万元私分款追回并已上缴国库,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机关进一步查处。但此案暴露出的领导对财务管理不重视,行政事业性票据使用不规范和对“一条线”管理的单位监管不严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