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议未成年犯罪人的行刑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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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改革方向
  
  社区矫正是指以矫正罪犯为核心,以社区资源为依托,整合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社区志愿者等各方力量,采用多样化的方法、手段,着力对社区范围内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进行针对性教育改造的过程和方式。
  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传播,以实现犯罪行为人的成功转化和回归及社会秩序的良性和谐为终极目标和以教育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逐步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刑罚思想。人们对犯罪成因、刑罚功能、以及监禁处罚的优劣都有了更为科学、更为理性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监禁刑罚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也使罪犯隔离于社会,因而很容易导致罪犯社会化迟滞及犯罪意识交叉感染等一系列问题。于是,刑罚目的由先前重视对罪犯的惩罚转向强调对罪犯的矫正,以帮助其重返社会为目的的理念正成为世界各国行刑的主要观念。尤其是近几十年来,联合国预防和罪犯待遇大会几乎每次将行刑改革中的社区矫正列为重要议题,1980年的第6届大会上通过了“监禁替代措施”决议,1985年的第7届大会上通过了“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决议。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刑罚改革趋势已经不容置疑。然而,社区和社区矫正在我国出现较晚,实践活动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因此,本文仅就未成年犯罪人的行刑社会化问题作探讨。
  
  二、未成年犯罪人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
  
  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要求社区承担起矫正未成年犯罪者的职责。如第4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我国《刑法》也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由公安机关考察,由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可见,社区作为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主体已被法律所确认,当务之急是要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此外,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关于对少年犯“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可以使用照管、监护、监督……社区服务……”等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少年保护、管教的规定,无不体现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逐步向“司法—社会”方向发展,既由社区广泛参与帮助教育违法犯罪少年工作,将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减少到最低程度。可喜的是,在今年三月的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市政法委副书记陈旭已向大会提交了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议案,最近召开的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全体会议上也提出了“要以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为重点,立足社区,狠抓落实”的精神。显然,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社区化以及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少年矫正司法制度已经成为可能和必要。
  
  三、未成年犯罪人行刑社会化的现实意义
  
  1、未成年人身心及犯罪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是理想的行刑方式
  未成年人因心智还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反复性强、感染性强、悔改性强等特点,其犯罪类型也主要为财产型犯罪、伤害案件及性犯罪,多数未成年人受暴力、淫秽文化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大多数的未成年犯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贝卡利亚说过“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行了”,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应有别于成年人,即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让未成年人感到自己并未被社会所抛弃,这对其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人格自尊的完善都是有益的。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现状及效果决定了社区矫正是理想的行刑方式
  我国目前还未形成独立、协调、统一的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矫正机制。现阶段的矫正措施大部分是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将未成年人和社会相隔离,将来很难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的日常生活,且由于矫治场所的硬件条件有限,多数人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而对于让其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文化知识及心理教育则做得远远不够,未成年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也屡见不鲜。尤其对于一些外来和缺乏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往往判处短期监禁。但事实上,短期刑并不能使他们洗心革面,多数人在释放后仍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据上海市某检察院未检科统计,2006,2007二年间,该科共向法院提起公诉未成年人案件79件203人,其中77人被判处缓刑,20人被判处拘役或单处罚金,55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对未成年人适用短期刑或非监禁措施较成年人已大为改观,但在这两年间,有14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重犯率为9%。可见,短期刑并不一定起到惩罚的目的,更有甚者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加上我国的缓刑执行体制大多只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跟踪矫正措施而使重犯率居高不下。而据美国司法部统计显示,1992年,其在社区服刑的人犯比率就已占所有服刑人犯的四分之三,2000年,美国处于社区矫正的人数是监禁人数的2.36倍,但实践表明,实行社区矫正措施后并没有导致犯罪率的上升,相反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監禁的一些弊端。德国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因此对其矫治不能孤立进行,必须由社会各界联手。对未成年犯罪者实行社区矫正,让其在远离法庭、监狱、劳教所的环境中得到充分的改造,使其重新走人社会,不但不会为社会造成负担,相反还会通过他的劳动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率,边沁说过“理想的刑罚是以最小的社会损失为代价取得最大的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既可以减轻国家刑罚的成本,实现刑罚的经济节俭,还可以提高社会精神文明的人文意识,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功能。
  
  3、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及社区化管理模式的形成显示出社区矫正是理想的行刑方式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法部门结合办案实践,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努力探索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机制和行刑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如在审案中大幅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量刑从宽原则,大量适用缓刑和放宽假释条件,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办案机构,并建立了社会调查、心理测试、法庭教育等一系列特殊司法制度。一些法院还相继推行了暂缓判决、监管令、社区服务令等制度。上述检察院早在2002年与有关部门先后成立了社区青少年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和未成年犯假释辅导站……这一系列的探索促进了未成年犯刑罚体系非刑罚化的进程,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此同时,社区工作在我国也开始发挥出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社区青少年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已相继建立,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和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完善帮教和矫正网络、促进社区防范和管理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社会、家庭、学校、司法四位一体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犯罪网络体系已日趋完善,一大批致力于社区工作的人才正雄心勃勃,意欲在这一新天地中一展宏图,前一阶段市民踊跃报考社区工作者的场面就可见一斑。因此,社区化管理模式的形成客观上也为矫正罪犯过程中综合利用社区资源提供了可能。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让大多数的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趋势和主流,社区矫正已成为对未成年犯行刑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分析现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现实选择适合中国特色的少年刑罚制度、整合资源,深入具体社区矫正的职能分工、细化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和方式,为实现未成年犯罪者刑罚的轻刑化和社会化提供一定的实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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