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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滞后,导致经济犯罪在我国日益猖獗,不仅仅危害到市场经济秩序,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成为当前紧迫的、重要的一个问题。对经济犯罪合理的适用刑罚,是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而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是否恰当,能否达到预防经济犯罪的目的,则成为遏制经济犯罪的前提。本文探讨了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更有力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罚配置;完善
经济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贪利型犯罪,它是以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实施的侵害社会主义市场关系或者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文中的经济犯罪具体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当前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当前我国经济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特点是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普遍配置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这是符合发展趋势的。但是,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影响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效果。
(一)自由刑偏重
在自由刑中,可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名有30个,对所有的经济犯罪均配置了有期徒刑,对绝大多数经济犯罪都规定了拘役刑,而只有少量的轻微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管制。自由刑在满足了刑罚惩罚性需要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既能够帮助矫正和教化犯罪人,也可以警告其他人不要去犯罪。因此,对经济犯罪配置自由刑是必需的。然而,当前的自由刑的配置偏重,不符合经济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1.在经济犯罪中大量的适用无期徒刑。在经济犯罪废除了死刑后,无期徒刑就成为经济犯罪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种,被大量的适用。虽然在我国大多数无期徒刑最终通过减刑或假释,并不会真正的被执行,但其刑期依旧会比较长,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经济犯罪罪行。而无期徒刑的大量适用,明显是重刑主义的影响,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2.适用拘役刑效果不明显。拘役刑在经济犯罪中被广泛适用。但是由于拘役刑本身刑期过短,再加上判决前的羁押折抵制度,使得犯罪人刑期所剩無几,无法保障教育改造的时间,因而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不明显。
3.管制在经济犯罪中适用范围过窄。只有少量的经济犯罪配置了管制,而且实践中也很少被适用,使管制几乎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二)财产刑地位不高
在财产刑中,几乎所有的经济犯罪都配置了罚金刑,将近一半的经济犯罪配置了没收财产。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贪利型犯罪,对其使用财产刑以达到刑罚的惩罚和补偿机制是符合均衡性要求的。但是实际情况却与之相反,我国对于经济犯罪处罚财产刑仅仅是作为自由刑的附属刑罚方式,或者是自由刑的并科的手段。只有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才与短期自由刑并列作为可选择的刑种之。在经济犯罪领域,财产刑显然没有得到重视。具体表现在:
1.在罚金刑的适用上,大多数罚金刑都是作为附加刑,附加于自由刑适用,选处或并处罚金。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和自由刑并列独立适用罚金刑。这样大大削弱了罚金刑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效果。
2.在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上,大多数没收财产都是和罚金刑选处。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多的选处了罚金刑而不是没收财产。因此,造成了没收财产刑很少被真正适用的情况,同样无法发挥出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三)资格刑缺失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资格刑是一种附加刑,种类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二种。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为犯罪的外国人,只用当经济犯罪的犯罪人为外国人时才有可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经济犯罪针对性不强,只有当经济犯罪的犯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才有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而被判处其他主刑和单位都不能适用。即使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内容也以政治权利为主。这种资格刑的配置,导致资格刑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
(四)单位主体的刑罚过轻
相比经济犯罪中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过重,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则偏轻,尤其是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处罚刑种单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所规定的90多个罪名中,约有80个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于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仅以罚金的刑罚威吓来抗制经济犯罪,对于大多数经济犯罪并不适应,其理由在于经济犯罪的人格特性,因为大多经济犯罪都是唯利是图者,有而且喜好冒险性的投机,若对之仅以罚金,在行为人主观上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次投机生意的失败,而非受到国家的惩罚。”不足以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二、完善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鉴于当前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存在一系列问题,不能很好发挥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减轻自由刑的配置
1.削减无期徒刑的数量。严厉的长期自由刑对经济犯罪的打击效果有限,而且也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尤其是无期徒刑的大量适用,使这一缺陷成为明显。只有在有期徒刑的使用确实无法满足惩罚犯罪的需要时,才能动用无期徒刑。因此,除一部分既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同时也危害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经济犯罪保留无期徒刑外,应大幅削减无期徒刑的配置。
2.缩小拘役刑的适用范围。由于拘役刑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效果不明显,建议适当缩小拘役刑的适用范围。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同时犯罪活动不太复杂的经济犯罪适用拘役刑。而对社会危害性严重且犯罪活动复杂的经济犯罪取消拘役刑的适用。
3.增加管制刑的适用。管制是一种开放式的刑罚方法,适用于较轻的犯罪。考虑到缩小拘役刑的适用范围,而管制就成为轻罪最适合的刑罚方法,经济犯罪的犯罪人以贪利为主要动机,人身危险性较小,尤其是其中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管制刑对其尤为适合。既能起到刑罚对其犯罪的制裁,又能避免监禁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等一系列副作用,还能节省司法资源,也符合轻刑化的趋势。因此,应在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中增加管制刑的适用。 (二)提高财产刑的地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活动不断拓展深化,经济犯罪将不可避免的增加,财产刑应当在经济犯罪的刑罚中得到更充分的重视。因为它不仅对犯罪人有惩罚和教育的功能,而且还能剥夺犯罪人条件,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它具有自由刑所不能替代的刑罚的威慑力和预防功能。[]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把财产刑作为经济犯罪的主要刑种。我国刑法应在对经济犯罪的刑罚中提升财产刑的地位,并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定。
1.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罚金刑在严厉性上无法与自由刑相提并论,却是惩治经济犯罪这种贪利型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经济犯罪科以罚金刑能够体现公正与效益的兼容性,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大势所趋。首先,对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轻罪,将罚金刑作为选科刑与主刑并列。这种作法可以避免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的负面影响。其次,对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规定必须并科罚金刑。这样可以发挥罚金刑经济制裁的功能,提高自由刑的效果。
2.重视没收财产刑。考虑到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选处时,会更多的适用罚金刑,而非没收财产,可以对经济犯罪中比较严重的一些罪行,直接规定并处没收财产。这样就避免了没收财产刑形同虚设的现状。
(三)增加资格刑
资格刑作为一项刑罚手段,在刑罚体系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尤其是对经济犯罪预防和打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虽然它不直接给犯罪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物质上的损失,但却能降低其信誉和地位,间接对其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进而给其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资格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他们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或者担任某些职务的权利的能力,有利于阻止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也可以起到对其他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警示作用,防止这些人实施经济犯罪活动。资格刑可以起到自由刑和财产刑都不具有的作用,丰富资格刑的种类,也就成为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重要部分。
1.针对自然人,可以在刑罚体系中增加“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和“剥夺从事特定职业和活动的资格 ”两类资格刑。前者是剥夺犯罪人担任的一定职务,比如公职;后者则是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但所限制的职業范围,就以与所犯罪行相关为限。
2.针对单位,可以增加“禁止从事特定业务”、“禁止市场准入”、“取消法定资格”等种类的资格刑。这样配置,就可以解决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刑事责任过轻,处罚种类单一的弊端。使得单位主体除了需要承担罚金刑的刑事责任,还丧失了继续实施经济犯罪活动的条件,更有利于预防经济犯罪。
注释:
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M].三民书局,1981:137.
[2]朱兴有,魏赛娟.新型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参考文献:
[1]康娜.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2]邹涛.浅议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调整与优化[J].公安研究.2008(5).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罚配置;完善
经济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贪利型犯罪,它是以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实施的侵害社会主义市场关系或者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文中的经济犯罪具体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当前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当前我国经济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特点是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普遍配置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这是符合发展趋势的。但是,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影响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效果。
(一)自由刑偏重
在自由刑中,可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名有30个,对所有的经济犯罪均配置了有期徒刑,对绝大多数经济犯罪都规定了拘役刑,而只有少量的轻微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管制。自由刑在满足了刑罚惩罚性需要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既能够帮助矫正和教化犯罪人,也可以警告其他人不要去犯罪。因此,对经济犯罪配置自由刑是必需的。然而,当前的自由刑的配置偏重,不符合经济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1.在经济犯罪中大量的适用无期徒刑。在经济犯罪废除了死刑后,无期徒刑就成为经济犯罪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种,被大量的适用。虽然在我国大多数无期徒刑最终通过减刑或假释,并不会真正的被执行,但其刑期依旧会比较长,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经济犯罪罪行。而无期徒刑的大量适用,明显是重刑主义的影响,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2.适用拘役刑效果不明显。拘役刑在经济犯罪中被广泛适用。但是由于拘役刑本身刑期过短,再加上判决前的羁押折抵制度,使得犯罪人刑期所剩無几,无法保障教育改造的时间,因而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不明显。
3.管制在经济犯罪中适用范围过窄。只有少量的经济犯罪配置了管制,而且实践中也很少被适用,使管制几乎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二)财产刑地位不高
在财产刑中,几乎所有的经济犯罪都配置了罚金刑,将近一半的经济犯罪配置了没收财产。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贪利型犯罪,对其使用财产刑以达到刑罚的惩罚和补偿机制是符合均衡性要求的。但是实际情况却与之相反,我国对于经济犯罪处罚财产刑仅仅是作为自由刑的附属刑罚方式,或者是自由刑的并科的手段。只有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才与短期自由刑并列作为可选择的刑种之。在经济犯罪领域,财产刑显然没有得到重视。具体表现在:
1.在罚金刑的适用上,大多数罚金刑都是作为附加刑,附加于自由刑适用,选处或并处罚金。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和自由刑并列独立适用罚金刑。这样大大削弱了罚金刑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效果。
2.在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上,大多数没收财产都是和罚金刑选处。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多的选处了罚金刑而不是没收财产。因此,造成了没收财产刑很少被真正适用的情况,同样无法发挥出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三)资格刑缺失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资格刑是一种附加刑,种类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二种。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为犯罪的外国人,只用当经济犯罪的犯罪人为外国人时才有可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经济犯罪针对性不强,只有当经济犯罪的犯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才有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而被判处其他主刑和单位都不能适用。即使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内容也以政治权利为主。这种资格刑的配置,导致资格刑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
(四)单位主体的刑罚过轻
相比经济犯罪中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过重,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则偏轻,尤其是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处罚刑种单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所规定的90多个罪名中,约有80个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于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仅以罚金的刑罚威吓来抗制经济犯罪,对于大多数经济犯罪并不适应,其理由在于经济犯罪的人格特性,因为大多经济犯罪都是唯利是图者,有而且喜好冒险性的投机,若对之仅以罚金,在行为人主观上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次投机生意的失败,而非受到国家的惩罚。”不足以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二、完善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鉴于当前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存在一系列问题,不能很好发挥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减轻自由刑的配置
1.削减无期徒刑的数量。严厉的长期自由刑对经济犯罪的打击效果有限,而且也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尤其是无期徒刑的大量适用,使这一缺陷成为明显。只有在有期徒刑的使用确实无法满足惩罚犯罪的需要时,才能动用无期徒刑。因此,除一部分既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同时也危害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经济犯罪保留无期徒刑外,应大幅削减无期徒刑的配置。
2.缩小拘役刑的适用范围。由于拘役刑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效果不明显,建议适当缩小拘役刑的适用范围。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同时犯罪活动不太复杂的经济犯罪适用拘役刑。而对社会危害性严重且犯罪活动复杂的经济犯罪取消拘役刑的适用。
3.增加管制刑的适用。管制是一种开放式的刑罚方法,适用于较轻的犯罪。考虑到缩小拘役刑的适用范围,而管制就成为轻罪最适合的刑罚方法,经济犯罪的犯罪人以贪利为主要动机,人身危险性较小,尤其是其中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管制刑对其尤为适合。既能起到刑罚对其犯罪的制裁,又能避免监禁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等一系列副作用,还能节省司法资源,也符合轻刑化的趋势。因此,应在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中增加管制刑的适用。 (二)提高财产刑的地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活动不断拓展深化,经济犯罪将不可避免的增加,财产刑应当在经济犯罪的刑罚中得到更充分的重视。因为它不仅对犯罪人有惩罚和教育的功能,而且还能剥夺犯罪人条件,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它具有自由刑所不能替代的刑罚的威慑力和预防功能。[]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把财产刑作为经济犯罪的主要刑种。我国刑法应在对经济犯罪的刑罚中提升财产刑的地位,并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定。
1.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罚金刑在严厉性上无法与自由刑相提并论,却是惩治经济犯罪这种贪利型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经济犯罪科以罚金刑能够体现公正与效益的兼容性,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大势所趋。首先,对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轻罪,将罚金刑作为选科刑与主刑并列。这种作法可以避免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的负面影响。其次,对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规定必须并科罚金刑。这样可以发挥罚金刑经济制裁的功能,提高自由刑的效果。
2.重视没收财产刑。考虑到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选处时,会更多的适用罚金刑,而非没收财产,可以对经济犯罪中比较严重的一些罪行,直接规定并处没收财产。这样就避免了没收财产刑形同虚设的现状。
(三)增加资格刑
资格刑作为一项刑罚手段,在刑罚体系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尤其是对经济犯罪预防和打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虽然它不直接给犯罪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物质上的损失,但却能降低其信誉和地位,间接对其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进而给其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资格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他们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或者担任某些职务的权利的能力,有利于阻止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也可以起到对其他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警示作用,防止这些人实施经济犯罪活动。资格刑可以起到自由刑和财产刑都不具有的作用,丰富资格刑的种类,也就成为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重要部分。
1.针对自然人,可以在刑罚体系中增加“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和“剥夺从事特定职业和活动的资格 ”两类资格刑。前者是剥夺犯罪人担任的一定职务,比如公职;后者则是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但所限制的职業范围,就以与所犯罪行相关为限。
2.针对单位,可以增加“禁止从事特定业务”、“禁止市场准入”、“取消法定资格”等种类的资格刑。这样配置,就可以解决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刑事责任过轻,处罚种类单一的弊端。使得单位主体除了需要承担罚金刑的刑事责任,还丧失了继续实施经济犯罪活动的条件,更有利于预防经济犯罪。
注释:
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M].三民书局,1981:137.
[2]朱兴有,魏赛娟.新型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参考文献:
[1]康娜.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2]邹涛.浅议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调整与优化[J].公安研究.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