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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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这不仅是检察事业的要求,也同样是时代的要求。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是:充分并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科技强检,大力开展电子政务,使信息科技最终服务于检察工作,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并结合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办公、办案效率,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一、检察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一)检察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应分为“硬建设”与“软建设”两类。“硬建设”主要是指硬件建设、软件建设和网络建设(所谓硬,即是指需要投资的建设)。硬件建设是前提,网络建设是基础,软件建设则是核心和关键。随着近两年来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检察信息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大量区县院已经普及计算机等技术设备,建成并开始使用内部局域网进行办公、办案,并通过全国二级专线网,实现与全国检察机关的互联。在软件建设应用方面,目前已经能够初步实现网络交互功能、电子邮件功能、视频会议功能、视频点播功能等。各区县院通过自己的内部局域网实现文件移转,案件信息归档、统计,内部通知发布、浏览,内部网络培训等功能。这些都为今后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很好的硬件环境与基础。
  “软建设”主要是指对使用者在信息化技术方面的建设。市分两院、各区县院在几年前已经开始逐渐注意招收信息化方面专门人才,并慢慢加大了对现有人员的计算机培训力度。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情况来看,大多数干警已经能够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日常办公操作及相关工作。
   (二)检察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的问题
  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
  1、决策机构不够科学。
  最检院对负责领导信息化建设的机构模式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方的检察机关基本都是按“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技术部门”的模式进行组织与领导。这种行政机构化的组织领导模式,决定了真正拥有信息化建设决策权的是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一般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信息化是新生的事物,检察机关在以前没有培养相关的人才,因此在领导层面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从而导致信息化领导小组对信息化工作的认识程度、前瞻性有限,实际上使组织信息化建设的重任落在了技术部门的肩上。但作为检察院部门之一的检察技术部门,过去主要职能是做司法鉴定等技术性工作,参与信息化建设的职能只是近几年才逐渐明确,且其负责人同其他部门的负责人是平级关系,大都无权参与最高(领导)层面的决策,因此,在决策层面上缺乏权威性支持,带来了的信息化建设中执行难问题。
  2、管理机制有待完善。诚然,我们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制定了许多信息化管理的制度与条款,但它们的制定多带有些行政色彩,其中一些规定本身并没有认真考察客观实际,只是单纯参照以前的行政规定制定,而且由于所参考的行政制度本身大都脱离信息化建设实际,这样做的后果是这些规定不仅不适合本单位信息化的发展,没有可操作性,而且因为制定时的时效性、前瞻性严重不足而引发出了大量的问题。
  3、信息技术人才相对匮乏。
  毋庸置疑,信息化绝对不是只靠买设备就能实现的。近几年,检察机关购置了大量的信息化设备,但如何利用,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虽然检察机关已经开始逐步引进信息化方面的人才,但是人才相对匮乏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就目前现状来看,这些技术人员并没有发挥出他们特有的优势。其中一部分原因当然是信息化结构分布问题;另一个主要原因则是没有一系列相对应的人才培训与发展措施,导致很多人员感到无所适从。众所周知,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要学习的是理论基础知识,但实际工作中需要的很多能力是不会从书本中直接学到的,它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摸索与学习。我们现在并没有一个完善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与发展战略及整体落实措施,这直接导致各基层院的信息技术人员在思想认识上不能统一,实际水平上参差不齐,出现了很多人不知如何搞信息化,不知怎么利用现有设备发展信息化的问题。
  4、检察队伍信息技术水平整体欠佳。
  信息化决不是仅靠技术人员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检察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检察职能,对终端使用者的要求也非常严格。但目前检察队伍信息技术整体水平离此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大多数使用者对于检察信息化的概念模糊不清,认识有限。再加上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即使是专门研究他的人,如果不注意学习也会跟不上发展,更何况是使用者呢。由于受前述种种发展情况的限制,信息化带来的实际效益并未得到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息化在检察机关的推广与普及。
  
  二、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构想
  
  (一) 明确认识,澄清误区
  检察信息建设如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检察部门的工作?首先明确如下观点,以澄清大家容易模糊的认识:
  1、应用是检察信息化的核心,信息化设备绝不等于信息化。
  2、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没完没了”的工程,它不可能一步到位。
  3、信息共享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灵魂。
  4、完善的管理机制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关键。
  (二)准确定位信息化领导组织结构
  针对领导组织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信息化发展中对信息化领导组织结构应有明确定位:即本着立足于信息化发展战略,为检察信息化提供良好的环境;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信息化的发展;严格根据客观实际,深入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问题。
  (三)向外取经,加大培训力度。
  1、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的培养。信息技术是本世纪发展最快的科学技术之一。如何让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认识上始终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在业务水平上跟上信息技术的发展的步伐,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服务我们的检察事业,值得我们为之思考。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通过轮训、定期集训、外请专家讲座等方式,加大对信息技术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这里所指的业务知识,它的范围包括网络知识、多媒体应用、网络编程、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也应包括国外司法机关对于信息化应用的先进方法等等,使信息技术人员在认知程度和业务能力上能跟上信息科技发展的步伐。其次,应定期组织技术人员间的学习交流活动,譬如利用网络开发信息技术人员交流的平台,以利于他们的共同学习进步。再次,加大对信息技术“软件”的投入力度,即在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培训、书籍、管理软件等方面加大资金的投入。最后,信息技术人员要不断摸索,与各个部门沟通配合,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规范与对内培训制度。
  2、加强对广大使用者的信息技术培训。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格尔斯在对六个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大规模调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尤其是普通公民,在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十分凸显的地位和作用……国家的现代化,首先应该是人的现代化。”因此,对检察机关来讲,信息化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志,与广大使用者的信息技术水平也是密切相关的。在对内培训的同时加大对检察人员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亦是相当必要的。通过培训不仅能提高检察人员对计算机的使用程度,而且也能加强他们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从而为检察信息化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检察信息化建设前景
  
  电子数据库的优势在于存储的数据量大,便于搜索、查找;网络的优势在于资源共享。通过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案卷数据库系统、人员管理数据库系统、办公管理系统等,将实现案件的远程借调、查阅、流转;对人员的管理、分类自动化;对资产管理的智能化。届时,当信息安全、网络保障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通过网络,我们的办案人员将可以随时随地调阅案件相关信息,并能通过多媒体交互系统实时开展对案件的讨论、指导。不断完善的互联网络系统、远程网络会议系统、远程案件指挥系统将大大提高我们的办公办案效率。通过网络与法院、公安机关、公共互联网络(因特网)的连接,网上案件流转,网上庭审监督等功能将变为现实。这些都将极大地方便检察工作的开展,减少大量财力物力的浪费。展望未来,检察信息化将是环境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地点自主化以及装备智能化。
  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关键,我们必须在统一认识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的观念与水平,同时大力开展团结协作,突出重点,努力推进信息化的建设步伐,从而为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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