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当前涉法上访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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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涉法上访是指已经或应当被司法机关受理,或者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问题。
  
  一、涉法上访的产生原因
  
  1、法制建设提升了群众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加速,法制逐渐走向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随之增强,人民群众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再选择沉默,而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群众的法律理性有待进一步培养。有些上访人法律素养不高,缺乏对法律的全面了解,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时,对司法工作的期望值较高,一旦遇到处理结果与其预想的差距较大,便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反映了群众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心情是迫切的,也是希望运用法律手段和正常程序解决问题的,但他们缺乏法律理性,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
  3、群众的法律知识通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而上访。如有的当事人没搞清楚具体案件的受案机关,就认为某部门推委扯皮、“踢皮球”,于是反复上访。二是不懂法律程序而上访。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不注意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比如受害妇女被犯罪分子强奸后,出于怕羞的心理,不注意保存证据,犯罪分子抓获后,举不出受害证据,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受害人往往认为是司法机关放纵犯罪分子,继而纠缠不休,反复上访。
  4、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弱化,法院的审判管理职能日显突出。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彰显,过去有很多纠纷矛盾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同时企业和机关团体随着体制改革深入,面临破产、倒闭、改制、转轨时期,其职能作用发生了许多变化,其产生的大量纠纷也需要动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法院几乎成了社会的矛盾的化解器,法院受案的日趋增多,因而涉法上访案件也越来越多。
  5、司法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司法公信力不强。表现为:一是少数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敷衍了事,认为群众不懂法,讲多了也是白讲,简单的几句打发了事,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心理和情绪激化,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二是少数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不高,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答复,由此造成群众误解;三是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因素,导致个别案件质量不高,甚至出现偏差,;四是个别执法人员因执法不公、违法办案等因素,使案件定性和处理不公,或者是程序上违法,或者是适用法律不当,没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凡此种种,使群众对此很不满意,引起上访。
  6、少数上访者自身素质不高,存在无理缠访缠诉现象。应该说绝大部分案件的处理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个别上访人由于个人私欲过高,为谋求不当利益,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企图以无理取闹和长时间缠访的方法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自身目的,且往往听不进办案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的解释,反认为是“官官相护”。
  7、涉法涉诉信访立法滞后。在上访的当事人当中有的确实是有理上访,有冤有屈未能得到伸张和保护,有的则是无理上访。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将涉访尤其是越级赴省市进京访视为高压线,谈访色变,上访者就是揣摸到党政领导这种心理,特别在特殊时期,如两节两会等维稳敏感期,更怕出现越级上访和群体访,上访者则掌握该规律后,抓住时机,你越害怕上访,我就越上访,搞得上访者所在单位、党委政府、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鸡犬不宁,疲于应付,因此,对无理上访滋事的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严加管控,维护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办公工作秩序。
  
  二、解决涉法上访的对策、建议
  
  1、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一方面健全、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促进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下降。另一方面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在政治上保持足够的敏感性,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提高解决涉法上访的责任感,将上访作为我们改进工作的外在压力,并随之转化为我们“执法为民”的内在动力;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在接待上访过程中,通过精确地分析和准确的解答赢得上访群众的信任,以过硬的本领为上访群众做好法律服务,缓解群众情绪,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律信念的教育,执法人员应该把社会正义作为工作的最高追求,应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不媚权,不媚众,打造一支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
  2、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及时地收集整理,提前制定可能发生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司法机关各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信访互动机制,实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做到信息互动、窗口互动、职能互动,合力采取稳控和应对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地为政府减压,掌握处理涉法上访的主动权。
  3、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重大信访领导负责制。对于来访人反映强烈、息诉工作难度大、可能进京、越级上访的涉法信访案件,坚持领导预约接访、包案负责,做到包案件调查,包解决问题,包答复息诉,包不再上访,充分利用领导的统筹安排和协调作用,有效提高处理涉法信访的工作效率。二是建立联合接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接访,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又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可以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四是建立对外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信访联络、线索转办跟踪、息诉工作联系协调等相关机制,做到既认真办理好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又善于“借力行船”,通过向地方党委、政法委及时反映、汇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借助社会各界合力,解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但群众反复多次到检察机关上访,要求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个别典型案件,妥善处理涉法上访。五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的发生。
  4、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一是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正常信访中冲击党政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需要加快对信访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惩治违法上访,保证涉法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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