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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教育中恰当的惩罚是规范学生学习习惯和维护教育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对惩罚在教育中的必要性进行了剖析,区别惩罚与体罚的不同,对实施惩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
[关 键 词] 惩罚;体罚;学校教育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25-0048-01
如今在赏识教育的影响下,许多教师在对学生教育时一味地赞扬,奉行说教式的教育,或者只是单纯地批评教育,收效并不乐观,很多学生屡教不改。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面对学生的错误使用惩罚是必不可少的。正如马卡连柯曾说:“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校失去保障。”
一、惩罚在教育中的必要性
惩罚在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我们提倡表扬、奖励、赏识教育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学生受教育的过程其实就是不断地克服自身缺点与不足,规范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的过程。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磨砺意志、锻炼坚强品格,健康成长。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还要遵守相应的学生守则,养成良好的品德。学生在学校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教师的教导,更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在学生表现好的时候教师要给予其奖励,而犯错误的时候则要对其进行惩罚。即所谓奖罚分明,有奖励就要有惩罚,不恰当的奖励也会带来负面的教育效果,恰当惩罚很可能改变一个学生的一生。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惩罚则不失为一种直接有效的手段。恰当的惩罚可以帮助学生及时纠正错误,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马卡连柯在其著作中提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反映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因此,学校和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对学生进行恰当的惩罚教育,使学生能够及时准确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更是让学生能够铭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和自己所表现的不良行为,进而纠正错误、杜绝不良行为,为学生今后步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惩罚不等于体罚
教育者在实施惩罚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惩罚与体罚的界限,近年来网络上爆出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以致学生家长人心惶惶,教师也被指向道德的边缘。究其根源,除了教师自身品德素养以外,更是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惩罚与体罚的界限,惩罚不等于体罚,任何暴力性惩罚都不属于教育惩罚的内容。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是对犯罪的成年人,也不可进行体罚,更不用说是未成年人犯错,学校、教师都没有权利去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惩罚与体罚在理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在《教育大辞典》中注释:“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教育惩罚”则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因此惩罚与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体罚是无原则无界线的,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惩罚则是教师采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明确惩罚与体罚的概念,教师在教育中才能正确使用惩罚,真正地引导学生、教育学生。
三、实施惩罚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的原則
教师的惩罚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无论是哪个学生犯了错误教师都要同样对待,不能因为学习成绩好坏或者是家庭背景、性别而有所偏袒。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原则既是有效实施惩罚的前提,也是顺利执行的保障。同时也是在向学生传达社会人人平等的价值观。
(二)及时指正的原则
面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无论大小,教师一定要及时给学生指出,并引导学生改正,使学生立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能有效地改正。教师对学生的惩罚不一定每次都是严厉的,但一定是严肃的,教师对学生的错误应该有针对性地批评和惩罚,使学生明白自己哪里做得不对,从而有效地改正。
(三)尊重学生的原则
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但教师的惩罚也要适度,以关爱和尊重学生的人格为前提,旨在帮助学生及时改正错误,而不是一味地训斥、责骂学生,打击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教育是要培养学生健康人格,惩罚的方式和手段必须依据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当今我们强调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那么教师的惩罚也应该是让学生从心底里认可并接受的,从而让学生愿意主动去改正错误,让学生真正意识到老师是为了我好,才不会产生叛逆和抵触的心理,同时也会更加敬重老师。
教育中使用惩罚是必要的,但教师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惩罚只是为达到良好教育效果的一种手段,因此教师一定要慎用、巧用惩罚。教师在现实教育中要不断探索,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自身教学能力,做一名学生喜爱和敬佩的优秀教师。
参考文献:
[1]马卡连柯.马卡连柯教育文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59.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上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关 键 词] 惩罚;体罚;学校教育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25-0048-01
如今在赏识教育的影响下,许多教师在对学生教育时一味地赞扬,奉行说教式的教育,或者只是单纯地批评教育,收效并不乐观,很多学生屡教不改。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面对学生的错误使用惩罚是必不可少的。正如马卡连柯曾说:“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校失去保障。”
一、惩罚在教育中的必要性
惩罚在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我们提倡表扬、奖励、赏识教育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学生受教育的过程其实就是不断地克服自身缺点与不足,规范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的过程。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磨砺意志、锻炼坚强品格,健康成长。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还要遵守相应的学生守则,养成良好的品德。学生在学校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教师的教导,更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在学生表现好的时候教师要给予其奖励,而犯错误的时候则要对其进行惩罚。即所谓奖罚分明,有奖励就要有惩罚,不恰当的奖励也会带来负面的教育效果,恰当惩罚很可能改变一个学生的一生。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惩罚则不失为一种直接有效的手段。恰当的惩罚可以帮助学生及时纠正错误,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马卡连柯在其著作中提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反映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因此,学校和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对学生进行恰当的惩罚教育,使学生能够及时准确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更是让学生能够铭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和自己所表现的不良行为,进而纠正错误、杜绝不良行为,为学生今后步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惩罚不等于体罚
教育者在实施惩罚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惩罚与体罚的界限,近年来网络上爆出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以致学生家长人心惶惶,教师也被指向道德的边缘。究其根源,除了教师自身品德素养以外,更是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惩罚与体罚的界限,惩罚不等于体罚,任何暴力性惩罚都不属于教育惩罚的内容。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是对犯罪的成年人,也不可进行体罚,更不用说是未成年人犯错,学校、教师都没有权利去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惩罚与体罚在理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在《教育大辞典》中注释:“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教育惩罚”则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因此惩罚与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体罚是无原则无界线的,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惩罚则是教师采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明确惩罚与体罚的概念,教师在教育中才能正确使用惩罚,真正地引导学生、教育学生。
三、实施惩罚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的原則
教师的惩罚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无论是哪个学生犯了错误教师都要同样对待,不能因为学习成绩好坏或者是家庭背景、性别而有所偏袒。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原则既是有效实施惩罚的前提,也是顺利执行的保障。同时也是在向学生传达社会人人平等的价值观。
(二)及时指正的原则
面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无论大小,教师一定要及时给学生指出,并引导学生改正,使学生立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能有效地改正。教师对学生的惩罚不一定每次都是严厉的,但一定是严肃的,教师对学生的错误应该有针对性地批评和惩罚,使学生明白自己哪里做得不对,从而有效地改正。
(三)尊重学生的原则
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但教师的惩罚也要适度,以关爱和尊重学生的人格为前提,旨在帮助学生及时改正错误,而不是一味地训斥、责骂学生,打击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教育是要培养学生健康人格,惩罚的方式和手段必须依据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当今我们强调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那么教师的惩罚也应该是让学生从心底里认可并接受的,从而让学生愿意主动去改正错误,让学生真正意识到老师是为了我好,才不会产生叛逆和抵触的心理,同时也会更加敬重老师。
教育中使用惩罚是必要的,但教师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惩罚只是为达到良好教育效果的一种手段,因此教师一定要慎用、巧用惩罚。教师在现实教育中要不断探索,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自身教学能力,做一名学生喜爱和敬佩的优秀教师。
参考文献:
[1]马卡连柯.马卡连柯教育文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59.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上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