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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从结构上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从公开审判的含义及现实意义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公开审判的基本理论,进而阐述了目前公开审判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通过对我国公开审判的内容加以分析和介绍,最后对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加以浅析。
【关键词】审判;公开审判;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也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二、现阶段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可见公开审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我国的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1日制定并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公开审判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虽有一定的发展,但距全面实现公开审判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现阶段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实行公开审判的意识不强
这主要是指实行公开审判的主体即审判人员不愿按照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将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明确的对外公开。这种心理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审判人员对公开审判的内涵与价值缺乏清楚的认识,他们将公开审判视作审判机关的权力,是宣传自己的工具,并未真正意识到公开审判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公开审判具有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特殊价值;二是审判人员对自身的能力缺乏自信,他们不敢将审判活动的过程及结果置于公开状态,害怕疏漏与错误的暴露;三是审判人员故意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企图以不公开的“暗箱操作”方式达到某种非法目的。
(二)法官素质不高,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一是请示报核问题。对疑难复杂案件,下级法院经常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上级法院相关部门进行请示,以请示的结果作为裁判的依据。这种请示,使二审变为一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而且不利于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二是开庭走过场的现象仍然存在。审判方式改革所倡导的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证据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由于庭前证据交换还没有形成一项法律制度,有的审判人员为使庭审显得“流畅”,开庭前就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判决的结果内心早已形成确信,特别是一些庭审直播、观摩庭的案件,法官对案件的如何处理早已心中有数,开庭变成形式。
(三)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不够
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应经过质证、认证。但不少案件的证人不到庭,当事人仅提供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无法质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哪些应当予以认定,哪些不能认定,法官往往不能正确把握。有的调解案件审判人员甚至把基本的案件事实都予以省略,只在调解书中写明调解的结果。
公开审判即包括认定事实的公开也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有的审判人员,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学功底,对判决结果不能从法理的高度做出令当事人信服的解释。不能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只简单地说明依据某某法律多少条。但对该条的内容是什么却没有注明,而当事人查找法律条文特别是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是当务之急,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必须体现现代司法理念——公正的要求,力求以公开促公正目标的实现。“公开审理的法庭既是检验法官能力的场所,又是法官增长才干的课堂”。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涉及观念变革、立法修改等多方面内容,其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强化法官的公开审判意识。法官是全部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决策人,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全面实现公开审判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现阶段必须强化法官的公开审判意识,使他们对公开审判的内涵与价值有清醒的认识,从而自觉的执行公开审判的各项制度。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公开审判要求每一位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评判意见,而对案件的评判又是一项对审判人员各方面能力综合考察的工作,“怕出丑”、“怕露馅”的心理必然促使其努力提高审判能力,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
(二)努力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法官在司法系统中处于核心的位置,其在司法过程中起着决策作用;因此,对法官的人员素质要求应高于对其他执法人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素质不过硬而导致公开审判制度受到侵蚀而最终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近年来我国审判队伍不断壮大,法官的素质也有所提高,许多政法院校的毕业生成了充实司法队伍的新生力量,但就整体而言,法官的素质仍然不够高。因此,笔者认为需要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一方面要把住入门关,我国应建立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参考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本科文凭以上才能参与考试,保证优秀的人才来当法官;另外一方面我们应加强法官的教育培养,使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取消案件请示制,维护审判独立。从而减少直至杜绝前文所提到的司法实践中的请示报核制度、庭审走过场等影响公开审判的问题。
(三)制定完善的公开审判程序
建立当庭评判制度,杜绝“暗箱操作”现象。按照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当事人有证据在庭上,事实查明在庭上(质证、认证),道理讲在庭上,裁判宣告在庭上,以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明辩争议的是非曲直,最终心服口服,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判结果。为此必须建立当庭评判制度,当庭评理即合议庭评议后应当当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以及法律的适用等进行分析,并对法庭做出的处理决定具体说明理由。
(四)克服司法行政化的影响,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
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废除“审判行政化”式的审判方式,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首先要废除院长、庭长审批具体案件制,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庭。其次明确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是平等者中平等的一员,有权根据自己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评判,即使身为院长、庭长也只能通过参加庭审,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行使属于自己的一份发言权和表决权,而不能超过这个范围行使权力,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审与判脱钩、领导批条子和个人说了算等现象。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2]李游,吕安青.走向理性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3页.
[3]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4]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5.
[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共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87.
[6]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7.
【关键词】审判;公开审判;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也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二、现阶段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可见公开审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我国的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1日制定并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公开审判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虽有一定的发展,但距全面实现公开审判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现阶段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实行公开审判的意识不强
这主要是指实行公开审判的主体即审判人员不愿按照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将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明确的对外公开。这种心理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审判人员对公开审判的内涵与价值缺乏清楚的认识,他们将公开审判视作审判机关的权力,是宣传自己的工具,并未真正意识到公开审判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公开审判具有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特殊价值;二是审判人员对自身的能力缺乏自信,他们不敢将审判活动的过程及结果置于公开状态,害怕疏漏与错误的暴露;三是审判人员故意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企图以不公开的“暗箱操作”方式达到某种非法目的。
(二)法官素质不高,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一是请示报核问题。对疑难复杂案件,下级法院经常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上级法院相关部门进行请示,以请示的结果作为裁判的依据。这种请示,使二审变为一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而且不利于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二是开庭走过场的现象仍然存在。审判方式改革所倡导的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证据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由于庭前证据交换还没有形成一项法律制度,有的审判人员为使庭审显得“流畅”,开庭前就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判决的结果内心早已形成确信,特别是一些庭审直播、观摩庭的案件,法官对案件的如何处理早已心中有数,开庭变成形式。
(三)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不够
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应经过质证、认证。但不少案件的证人不到庭,当事人仅提供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无法质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哪些应当予以认定,哪些不能认定,法官往往不能正确把握。有的调解案件审判人员甚至把基本的案件事实都予以省略,只在调解书中写明调解的结果。
公开审判即包括认定事实的公开也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有的审判人员,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学功底,对判决结果不能从法理的高度做出令当事人信服的解释。不能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只简单地说明依据某某法律多少条。但对该条的内容是什么却没有注明,而当事人查找法律条文特别是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是当务之急,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必须体现现代司法理念——公正的要求,力求以公开促公正目标的实现。“公开审理的法庭既是检验法官能力的场所,又是法官增长才干的课堂”。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涉及观念变革、立法修改等多方面内容,其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强化法官的公开审判意识。法官是全部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决策人,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全面实现公开审判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现阶段必须强化法官的公开审判意识,使他们对公开审判的内涵与价值有清醒的认识,从而自觉的执行公开审判的各项制度。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公开审判要求每一位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评判意见,而对案件的评判又是一项对审判人员各方面能力综合考察的工作,“怕出丑”、“怕露馅”的心理必然促使其努力提高审判能力,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
(二)努力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法官在司法系统中处于核心的位置,其在司法过程中起着决策作用;因此,对法官的人员素质要求应高于对其他执法人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素质不过硬而导致公开审判制度受到侵蚀而最终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近年来我国审判队伍不断壮大,法官的素质也有所提高,许多政法院校的毕业生成了充实司法队伍的新生力量,但就整体而言,法官的素质仍然不够高。因此,笔者认为需要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一方面要把住入门关,我国应建立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参考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本科文凭以上才能参与考试,保证优秀的人才来当法官;另外一方面我们应加强法官的教育培养,使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取消案件请示制,维护审判独立。从而减少直至杜绝前文所提到的司法实践中的请示报核制度、庭审走过场等影响公开审判的问题。
(三)制定完善的公开审判程序
建立当庭评判制度,杜绝“暗箱操作”现象。按照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当事人有证据在庭上,事实查明在庭上(质证、认证),道理讲在庭上,裁判宣告在庭上,以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明辩争议的是非曲直,最终心服口服,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判结果。为此必须建立当庭评判制度,当庭评理即合议庭评议后应当当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以及法律的适用等进行分析,并对法庭做出的处理决定具体说明理由。
(四)克服司法行政化的影响,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
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废除“审判行政化”式的审判方式,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首先要废除院长、庭长审批具体案件制,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庭。其次明确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是平等者中平等的一员,有权根据自己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评判,即使身为院长、庭长也只能通过参加庭审,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行使属于自己的一份发言权和表决权,而不能超过这个范围行使权力,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审与判脱钩、领导批条子和个人说了算等现象。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2]李游,吕安青.走向理性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3页.
[3]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4]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5.
[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共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87.
[6]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