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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很是常见,并且出现犯罪年龄一度降低的趋势,使我们大为惊慌,这些花儿般的少年的未来将何去何从?在努力兼顾情理与法理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拯救失足未成年人,使其健康顺利回归社会上,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确实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3-01
一、未成年人犯罪常见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仍为财产型犯罪和人身伤害型犯罪,笔者在尝试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总结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具有极大的共性与相似点。
大量案例研究表明大多财产性犯罪都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起实施的群体性犯罪,且未成年人在案件中大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大多会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犯罪赃物大多均已归还或由家长代为补偿。这些涉罪的未成年人基本也都是家里疏于管教或者家庭不健全,缺乏家庭的关爱,加上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习惯使然,主观恶性并不大,及时纠正一定可以改过自新。
再有未成年人大多年轻气盛,因一时的好恶、愤恨伤害他人身体,因此未成年人实施人身伤害型犯罪大都是冲动犯罪,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事先根本没有正确的认识,事发后大都不知所措,逃避刑事追责的情况也比较少,很多都是在父母陪同下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也都看其年龄小的份上出具谅解书,愿意给涉罪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故对未成年人依法或酌情都要从轻、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思考
根据相关案例的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罪一般是群体性犯罪。人是群居动物,而未成年人更是害怕孤独,大都希望获得小群体的认可,体会“群”的情感氛围和互助性温暖,在小群体中获得归属感。加入群体、被群体承认是未成年人交友和自尊需要的体现,而能力、财力、个性往往是被群体承认的理由,所以未成年人通常喜欢用金钱、攻击、交友来装饰自己,使自己看起来强大以此获得力量感。所以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大都为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实施这些犯罪行为也能使他们从群体中获得支持,从而产生快乐的体验。当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被群体排斥时,为体现存在的价值,会与同类伙伴结成帮伙,体验该类帮伙中相互认同的情感氛围,用暴力、破坏、侵犯的方式对抗其他群体并体现价值。
未成年人身处于青春期,认知建构存在过渡期,尚未建立起符合社会期望的价值判断,也就不具备社会期望的罪恶感。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时,大都不能正确认识到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基本缺乏对行为结果的判断力,加之合群的需要,个性化的需要,自我承认的需要,最终形成青少年容易冲动犯罪的根本原因。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理与情理的衡平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方针、原则。
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坚定不移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感化、教育、挽救是一个动态考察的过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并不是学科知识的传授或者法治理念的灌输,而是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正。至于感化,则是要找到病灶,即导致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从而达到挽救的目的,将迷失的孩子带回正确的人生道路,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刑事司法的最终目标。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主要是指在父母缺位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充当临时监护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公安部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都有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多以取保候审来代替逮捕措施,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没有收入来源,所以保证金的适用率很低,优先适用保证人制度。还有心理疏导、测评制度。心理疏导有利于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紧张、焦虑情绪,减轻对抗心理,也可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增进判断与选择能力,走出心理阴影;心理测评制度与社会调查制度相结合,能够全面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感化、挽救。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考虑到目前全国未检工作发展不平衡,相当多的地方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所以心理测评必须由有心理测评资质的人员进行。除此之外还有附條件不起诉制度、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相关制度共同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在实践中的法律保护。
结合长久以来各地的司法探索,我们国家如今在处理少年犯时走出了一条特色的道路,那就是观护帮教,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做为实践的理论支撑。
所谓的观护帮教是指检察机关将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的涉罪未成年人交由社会力量组成的专门观护组织,对其进行专业化的考察、帮教和矫正,以预防其再犯的活动。观护组织应承担组织、协调、管理和培训等职责,并指导观护人员开展日常教育观察、帮教矫正工作。而观护人员具体负责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日常教育考察。观护帮教活动不仅仅停留在实践、探索以及奉献爱心的层面,而应当落实在实处,扩大观护帮教的范围,加强对观护帮教对象的培训,进一步充实社会观护力量,同时也需要注意在社会化帮教中的隐私保护问题。这样一整套活动参与下来,将全面彻底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的困境,帮助他们能够自力更生来养活自己,远离犯罪重获新生,大大降低了再犯的几率,化解了社会矛盾。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学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同时只有给他们一个机会,他们也容易迷途知返,回归正常健康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生活。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保障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社会以及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周国平.著.犯罪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段辉.论少年观护制度的借鉴与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08
作者简介:张倩(1992.06-),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3-01
一、未成年人犯罪常见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仍为财产型犯罪和人身伤害型犯罪,笔者在尝试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总结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具有极大的共性与相似点。
大量案例研究表明大多财产性犯罪都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起实施的群体性犯罪,且未成年人在案件中大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大多会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犯罪赃物大多均已归还或由家长代为补偿。这些涉罪的未成年人基本也都是家里疏于管教或者家庭不健全,缺乏家庭的关爱,加上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习惯使然,主观恶性并不大,及时纠正一定可以改过自新。
再有未成年人大多年轻气盛,因一时的好恶、愤恨伤害他人身体,因此未成年人实施人身伤害型犯罪大都是冲动犯罪,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事先根本没有正确的认识,事发后大都不知所措,逃避刑事追责的情况也比较少,很多都是在父母陪同下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也都看其年龄小的份上出具谅解书,愿意给涉罪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故对未成年人依法或酌情都要从轻、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思考
根据相关案例的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罪一般是群体性犯罪。人是群居动物,而未成年人更是害怕孤独,大都希望获得小群体的认可,体会“群”的情感氛围和互助性温暖,在小群体中获得归属感。加入群体、被群体承认是未成年人交友和自尊需要的体现,而能力、财力、个性往往是被群体承认的理由,所以未成年人通常喜欢用金钱、攻击、交友来装饰自己,使自己看起来强大以此获得力量感。所以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大都为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实施这些犯罪行为也能使他们从群体中获得支持,从而产生快乐的体验。当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被群体排斥时,为体现存在的价值,会与同类伙伴结成帮伙,体验该类帮伙中相互认同的情感氛围,用暴力、破坏、侵犯的方式对抗其他群体并体现价值。
未成年人身处于青春期,认知建构存在过渡期,尚未建立起符合社会期望的价值判断,也就不具备社会期望的罪恶感。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时,大都不能正确认识到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基本缺乏对行为结果的判断力,加之合群的需要,个性化的需要,自我承认的需要,最终形成青少年容易冲动犯罪的根本原因。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理与情理的衡平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方针、原则。
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坚定不移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感化、教育、挽救是一个动态考察的过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并不是学科知识的传授或者法治理念的灌输,而是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正。至于感化,则是要找到病灶,即导致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从而达到挽救的目的,将迷失的孩子带回正确的人生道路,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刑事司法的最终目标。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主要是指在父母缺位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充当临时监护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公安部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都有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多以取保候审来代替逮捕措施,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没有收入来源,所以保证金的适用率很低,优先适用保证人制度。还有心理疏导、测评制度。心理疏导有利于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紧张、焦虑情绪,减轻对抗心理,也可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增进判断与选择能力,走出心理阴影;心理测评制度与社会调查制度相结合,能够全面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感化、挽救。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考虑到目前全国未检工作发展不平衡,相当多的地方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所以心理测评必须由有心理测评资质的人员进行。除此之外还有附條件不起诉制度、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相关制度共同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在实践中的法律保护。
结合长久以来各地的司法探索,我们国家如今在处理少年犯时走出了一条特色的道路,那就是观护帮教,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做为实践的理论支撑。
所谓的观护帮教是指检察机关将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的涉罪未成年人交由社会力量组成的专门观护组织,对其进行专业化的考察、帮教和矫正,以预防其再犯的活动。观护组织应承担组织、协调、管理和培训等职责,并指导观护人员开展日常教育观察、帮教矫正工作。而观护人员具体负责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日常教育考察。观护帮教活动不仅仅停留在实践、探索以及奉献爱心的层面,而应当落实在实处,扩大观护帮教的范围,加强对观护帮教对象的培训,进一步充实社会观护力量,同时也需要注意在社会化帮教中的隐私保护问题。这样一整套活动参与下来,将全面彻底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的困境,帮助他们能够自力更生来养活自己,远离犯罪重获新生,大大降低了再犯的几率,化解了社会矛盾。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学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同时只有给他们一个机会,他们也容易迷途知返,回归正常健康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生活。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保障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社会以及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周国平.著.犯罪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段辉.论少年观护制度的借鉴与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08
作者简介:张倩(1992.06-),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