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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法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在法律体系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正当防卫由来已久,其中最有代表性且为众人所熟知的是《唐律疏议》中关于“夜无故入人家”的相关内容,之后历朝历代的律例,均有关于正当防卫理念的表述。
关键词:正当防卫;夜无故入人家;唐律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66-01
一、 我国正当防卫的起源
正当防卫,最早应该源自于氏族社会的同态复仇。在古代,中国并没有正当防卫的概念,也没有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一般规定。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内容和理念却很早就已经融入了立法理念之中。《尚书.舜典》中“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表述,被认为就包含着正方防卫的观念。
春秋时期,礼乐崩坏,社会大变革,奴隶制开始崩溃并向封建制转变,正当防卫开始作为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礼记.曲礼》中有:“父之仇,弗与共天;兄弟之仇,不反兵”的说法,在道义上以报兄弟父母之仇为义务。秦律中有“贼从甲室,贼伤甲,甲好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当论”,即对于四邻在家呼救而不救,无论其四邻、典老是否在家,均要论罪。可见,在我国立法中,自古以来都有朴素的正当防卫意识。
二、《唐律疏议》关于“正当防卫”制度之规定
唐代,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了最高峰,中央集权制达到了发达形态。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飞速发展,《唐律》应运而生。作为中华法系的经典,《唐律疏议》被认为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法典,是历代王朝中礼法融合的最成熟阶段。其不仅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古今中外,都被人们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唐律》在《贼盗》和《斗讼》两章中分别规定了三类“正当防卫”的内容。
一是在《贼盗》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 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 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 减斗杀伤二等。”在《疏议》中指出,“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家”指“当家宅院之内”,并且注明只能是对于“登时杀者”而言。所谓“登时”,是指 “登于入时”,即侵入正在进行时。因此,如果不是“登于入时”而是“已就拘执”就不允许主人再杀伤“夜无故入人家”者。
二是《斗讼》中规定的“两相殴伤”时的防卫。《唐律·斗讼律》第9 条“两相殴伤论如律”条规定:“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并且在《疏议》中进一步对该条进行解释:“假甲殴乙不伤,合答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答二十。乙若因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减,故注云“至死者不减。”可见,《唐律》對防卫限度进行了规范。因为侵犯一方只是殴打,并无杀害情节,因此反抗一方但将人杀伤,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以不能减等。
三是《斗讼》中第34 条“祖父母为人殴击”的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就是说,当父母、祖父母为人所殴击时,之前并没有跟随在身边的子孙,在父母、祖父母受到伤害后才赶到事发场所加以援救的,在还击之后,对施暴者仅造成肢体折伤以下之其他轻伤,勿论其罪。若折伤他人肢体者,减凡斗伤三等论罪。若殴伤至死者,依一般杀人罪处分否则,(《唐律》规定:若子孙原本就是跟随在父祖身边,见其父祖为人所殴,遂出手还击加害人者,唐律即将之视同祖孙父子共殴他人,应依凡斗殴首从论罪 。)
综上,可以看到《唐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对正方防卫的规定对后世各代均有深远影响。
三、 唐后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唐以后,各代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逐渐完备。《元史》中有:“诸夤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的规定,《明律》中有:“凡夜无故入人家,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的规定。《清律》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了“凡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窃财物被事主殴打至死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增添了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内容。
近现代之后,“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式出现。我国立法例中最早提到正当防卫概念的是1911年《大清新刑律》,其15条规定:“对现在不正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之行为不为罪。”可以看出,此时的“正当防卫”的概念已经十分具体与明确。尽管《大清新刑律》未得到实施,但其仍然对后来的立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与当代刑法系统中的正当防卫之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与我国古代法典中的“正当防卫”进行对比,当代刑法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成立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项,分别是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就起因条件而言,现行刑法的规定不法侵害范围更广,包括侵犯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并且包含侵犯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就时间条件而言,现行刑法对“正在进行”的解释更加广泛,还包括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的时刻;就对象条件而言,现行刑法排除了对一定范围内尊亲属不得进行防卫的规定;就限度条件而言,现行刑法以防卫行为是否“必需”作为限度标准。
(二)法律效果不同。
现行刑法中“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其法律效果是不构成犯罪。如若超出限度,则应以“防卫过当”来处理,适当减轻刑罚。而我国古代法典中的“正当防卫”之规定,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以“勿论”处理,多数情形下还是减轻刑罚来处理的。
参考文献
[1]闵冬芳.唐律“夜无故入人家”条源流考[J]. 法学研究. 2010(06)
[2]闫晓君.唐律“格杀勿论”渊流考[J]. 现代法学. 2009(04)
作者简介:李晓乐(1993.0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正当防卫;夜无故入人家;唐律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66-01
一、 我国正当防卫的起源
正当防卫,最早应该源自于氏族社会的同态复仇。在古代,中国并没有正当防卫的概念,也没有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一般规定。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内容和理念却很早就已经融入了立法理念之中。《尚书.舜典》中“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表述,被认为就包含着正方防卫的观念。
春秋时期,礼乐崩坏,社会大变革,奴隶制开始崩溃并向封建制转变,正当防卫开始作为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礼记.曲礼》中有:“父之仇,弗与共天;兄弟之仇,不反兵”的说法,在道义上以报兄弟父母之仇为义务。秦律中有“贼从甲室,贼伤甲,甲好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当论”,即对于四邻在家呼救而不救,无论其四邻、典老是否在家,均要论罪。可见,在我国立法中,自古以来都有朴素的正当防卫意识。
二、《唐律疏议》关于“正当防卫”制度之规定
唐代,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了最高峰,中央集权制达到了发达形态。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飞速发展,《唐律》应运而生。作为中华法系的经典,《唐律疏议》被认为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法典,是历代王朝中礼法融合的最成熟阶段。其不仅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古今中外,都被人们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唐律》在《贼盗》和《斗讼》两章中分别规定了三类“正当防卫”的内容。
一是在《贼盗》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 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 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 减斗杀伤二等。”在《疏议》中指出,“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家”指“当家宅院之内”,并且注明只能是对于“登时杀者”而言。所谓“登时”,是指 “登于入时”,即侵入正在进行时。因此,如果不是“登于入时”而是“已就拘执”就不允许主人再杀伤“夜无故入人家”者。
二是《斗讼》中规定的“两相殴伤”时的防卫。《唐律·斗讼律》第9 条“两相殴伤论如律”条规定:“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并且在《疏议》中进一步对该条进行解释:“假甲殴乙不伤,合答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答二十。乙若因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减,故注云“至死者不减。”可见,《唐律》對防卫限度进行了规范。因为侵犯一方只是殴打,并无杀害情节,因此反抗一方但将人杀伤,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以不能减等。
三是《斗讼》中第34 条“祖父母为人殴击”的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就是说,当父母、祖父母为人所殴击时,之前并没有跟随在身边的子孙,在父母、祖父母受到伤害后才赶到事发场所加以援救的,在还击之后,对施暴者仅造成肢体折伤以下之其他轻伤,勿论其罪。若折伤他人肢体者,减凡斗伤三等论罪。若殴伤至死者,依一般杀人罪处分否则,(《唐律》规定:若子孙原本就是跟随在父祖身边,见其父祖为人所殴,遂出手还击加害人者,唐律即将之视同祖孙父子共殴他人,应依凡斗殴首从论罪 。)
综上,可以看到《唐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对正方防卫的规定对后世各代均有深远影响。
三、 唐后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唐以后,各代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逐渐完备。《元史》中有:“诸夤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的规定,《明律》中有:“凡夜无故入人家,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的规定。《清律》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了“凡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窃财物被事主殴打至死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增添了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内容。
近现代之后,“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式出现。我国立法例中最早提到正当防卫概念的是1911年《大清新刑律》,其15条规定:“对现在不正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之行为不为罪。”可以看出,此时的“正当防卫”的概念已经十分具体与明确。尽管《大清新刑律》未得到实施,但其仍然对后来的立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与当代刑法系统中的正当防卫之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与我国古代法典中的“正当防卫”进行对比,当代刑法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成立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项,分别是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就起因条件而言,现行刑法的规定不法侵害范围更广,包括侵犯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并且包含侵犯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就时间条件而言,现行刑法对“正在进行”的解释更加广泛,还包括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的时刻;就对象条件而言,现行刑法排除了对一定范围内尊亲属不得进行防卫的规定;就限度条件而言,现行刑法以防卫行为是否“必需”作为限度标准。
(二)法律效果不同。
现行刑法中“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其法律效果是不构成犯罪。如若超出限度,则应以“防卫过当”来处理,适当减轻刑罚。而我国古代法典中的“正当防卫”之规定,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以“勿论”处理,多数情形下还是减轻刑罚来处理的。
参考文献
[1]闵冬芳.唐律“夜无故入人家”条源流考[J]. 法学研究. 2010(06)
[2]闫晓君.唐律“格杀勿论”渊流考[J]. 现代法学. 2009(04)
作者简介:李晓乐(1993.0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