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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造纸二厂为退休职工所做的“养老保险”其实是计生保险、义务兵保险。老职工老无所养,以至引发上访和诉讼。
此保险非彼保险,老职工讨要养命钱
福建省古田县造纸二厂(以下简称造纸二厂),系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管理不善等原因于20世纪九十年代全面停产。1994年造纸二厂被厂领导私自低价卖掉后,用少部分资金为56名退休职工办理了计生保险,为120位在职职工办理了义务兵保险。
职工们反映说,1994年5月,厂领导私下为职工入计生保险、义务兵保险,此后根本不谈险种是计生保险、义务兵保险,而断章取义只用“养老保险”字眼蒙骗职工。
直到1995年12月,厂方在与退休职工签订一次性安置协议中仍用“养老保险一份,由个人保管”的称谓来蒙骗职工。不明有诈,毫无保险知识的职工均在《领取保险证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书》(以下简称申领书)上签了字。但当职工签完字领到保险证时,才明白该保险是计生保险、义务兵保险。也正是这次设陷签字,成了老职工在后来诉讼中败诉的关键。
个别有法律意识的老职工觉得上当后,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上访,但由于人数少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
引起众多老职工警觉的是“养老金”数量的变化:开始每月还可从人保公司领到50元“养老金”,后来每月“养老金”逐渐减少,到后来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不足7元。这与外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相比,悬殊甚大。老职工们这才认为:他们被造纸二厂骗了。
于是众多老职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名诉讼,要求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维权行动一开始便遇到麻烦,县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2001年初,老职工联名一纸诉状将造纸二厂上级主管部门古田县经贸委诉至宁德市中院。宁德中院以造纸二厂已不复存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众多老职工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裁定宁德中院应予受理。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46位老职工似乎从省高院指定受理的裁定中看到希望。2001年8月26日,宁德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46位老职工推选了5位诉讼代表人参加了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1、1994年11月,造纸二厂为退休职工办理计生保险,是否属欺诈行为?2、1995年12月15日,原告与造纸二厂签订了《申领书》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计生养老保险,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属欺诈行为。
被告认为:为原告投计生养老保险是根据当时厂里的经济情况,并通过退休工人代表座谈,不属欺诈行为。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三份证据系造纸二厂单方制订,没有提供原始座谈会记录及当时讨论情况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投保是退休职工的意见。
对《申领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原告认为:《申领书》未经职代会讨论决定,是无效的,且领取保险证时不知道是计生养老保险,是先签字后领证,也就是说在申领书上签字时,并不清楚所谓的养老保险系计生保险。
被告认为:原告于1995年12月15日在《申领书》上签字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保险证一份,这次安置协议是经职代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宁德中院认为:全体原告均在该安置协议上签字,可以认定原告对该协议内容的确认。因此,该安置协议经职代会讨论决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理依据。原告再要求被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理由不成立,据此,该院判决驳回46位老职工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46位老人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审理后认为:1995年12月15日,造纸二厂为46位老人办理计生险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众原告依法应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纸二厂未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且被吊销,应由其主管部门承担。但省高院笔锋一转却认为:众原告诉求将计生险转到社会劳动保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46位老人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低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召开过职代会,却拿不出会议纪要”
老职工反映说,造纸二厂是集体企业,按法律规定厂长本该由企业职工选举,可县经贸局却委派戴某任厂长。该厂长滥用职权,不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低价贱卖集体资产,严重违反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规定。
对戴某变卖的厂房设备不评估、不公开招标的问题,造纸二厂的主管部门县经贸局在给记者的书面答复中称:“在职代会无法正常召集”的情况下,对厂房设备的处理“是在厂领导班子主持下”“邀请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
至于为什么当时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县经贸局书面答复说,当时资金困难,不具有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投计生险是无奈之选,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职工安置方案是职代会作出的决议,不存在设置陷阱、欺诈职工的情况。
对此,老职工们则反驳说,当时卖厂300多万元,有足够的实力给职工办养老保险。而且用计生保险、义务兵保险替代社会养老保险,根本没有召开职代会,如果有召开职代会,我们职工绝对不会答应。
时任工会主席丁宝耀向记者反映说,投计生险纯粹是厂主要领导一人所为,实际上他1994年就私下投了计生险,却一直瞒着,我根本不知道此事。我是1995年才知道投的是计生险。我好歹还是厂领导,我都不知道,老职工们更不可能知道了。法院认定有召开职代会,可为何不拿出职代会会议纪要呢?
没有养老保险的凄凉晚年
采访中记者走访了十几位退休老职工。
徐秋妹,女,今年85岁。在厂工作时年年是先进,还当过县劳模。一直干到1984年才退休,由于没有养老金,由年老的子女供养,因生活的困苦和无望,曾两次自杀未遂。后一次自杀,她服用了一瓶安眠药,在医院抢救了一周才活过来。
陈美莲,女,64岁。因体力较好,又比其他老职工年轻,故推选她为诉讼代表人。她已记不清往宁德市、省城跑了多少趟。当她得知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他们的上诉时,一阵眼黑倒下大病不起,医院几次宣告病危,并告知家属准备料理后事。最后陈美莲还是活了过来,却欠下了近万元的外债,使这个本来经济就很紧张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刘喜玉,女,78岁。这个老女工因工伤落下残疾,不能站立。当记者看望她并询问她的生活状况时,她嚎啕大哭:“我以为没人关注我们了,我们老了不能干了,谁管过我们死活?”记者临走时,这位老人拉住记者的手久久不放,“给我们呼吁呼吁吧,我就不信政府不管我们。”那孤苦无援的眼神,使记者不敢对视。
陈锦仙,女,77岁。这个已有50多年党龄的老同志,土改时就参加了工作,曾任古田县城关社区书记、城关公社畜牧厂书记。1986年在造纸二厂退休。因企业未办理养老保险,现在靠孩子们供养。这个饱经风霜、见过世面的老人不像其他女工那样哭天抹泪,而是一脸的苦笑和无奈。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造纸二厂70多岁的老职工刘秀荣和他的老伴陈振祥在这些年的维权过程中详细地记载了维权的每一个过程,记维权日记成了他们晚年的精神支柱。“我不信企业骗了我们白骗,只要还有一口气,我们就要申诉到底,现在毕竟是法制社会了。”刘秀荣老人语气坚定地说。
据悉,最近造纸二厂一百多位职工又一次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诉状,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仍在维权的路上。
此保险非彼保险,老职工讨要养命钱
福建省古田县造纸二厂(以下简称造纸二厂),系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管理不善等原因于20世纪九十年代全面停产。1994年造纸二厂被厂领导私自低价卖掉后,用少部分资金为56名退休职工办理了计生保险,为120位在职职工办理了义务兵保险。
职工们反映说,1994年5月,厂领导私下为职工入计生保险、义务兵保险,此后根本不谈险种是计生保险、义务兵保险,而断章取义只用“养老保险”字眼蒙骗职工。
直到1995年12月,厂方在与退休职工签订一次性安置协议中仍用“养老保险一份,由个人保管”的称谓来蒙骗职工。不明有诈,毫无保险知识的职工均在《领取保险证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书》(以下简称申领书)上签了字。但当职工签完字领到保险证时,才明白该保险是计生保险、义务兵保险。也正是这次设陷签字,成了老职工在后来诉讼中败诉的关键。
个别有法律意识的老职工觉得上当后,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上访,但由于人数少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
引起众多老职工警觉的是“养老金”数量的变化:开始每月还可从人保公司领到50元“养老金”,后来每月“养老金”逐渐减少,到后来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不足7元。这与外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相比,悬殊甚大。老职工们这才认为:他们被造纸二厂骗了。
于是众多老职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名诉讼,要求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维权行动一开始便遇到麻烦,县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2001年初,老职工联名一纸诉状将造纸二厂上级主管部门古田县经贸委诉至宁德市中院。宁德中院以造纸二厂已不复存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众多老职工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裁定宁德中院应予受理。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46位老职工似乎从省高院指定受理的裁定中看到希望。2001年8月26日,宁德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46位老职工推选了5位诉讼代表人参加了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1、1994年11月,造纸二厂为退休职工办理计生保险,是否属欺诈行为?2、1995年12月15日,原告与造纸二厂签订了《申领书》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计生养老保险,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属欺诈行为。
被告认为:为原告投计生养老保险是根据当时厂里的经济情况,并通过退休工人代表座谈,不属欺诈行为。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三份证据系造纸二厂单方制订,没有提供原始座谈会记录及当时讨论情况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投保是退休职工的意见。
对《申领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原告认为:《申领书》未经职代会讨论决定,是无效的,且领取保险证时不知道是计生养老保险,是先签字后领证,也就是说在申领书上签字时,并不清楚所谓的养老保险系计生保险。
被告认为:原告于1995年12月15日在《申领书》上签字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保险证一份,这次安置协议是经职代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宁德中院认为:全体原告均在该安置协议上签字,可以认定原告对该协议内容的确认。因此,该安置协议经职代会讨论决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理依据。原告再要求被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理由不成立,据此,该院判决驳回46位老职工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46位老人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审理后认为:1995年12月15日,造纸二厂为46位老人办理计生险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众原告依法应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纸二厂未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且被吊销,应由其主管部门承担。但省高院笔锋一转却认为:众原告诉求将计生险转到社会劳动保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46位老人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低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召开过职代会,却拿不出会议纪要”
老职工反映说,造纸二厂是集体企业,按法律规定厂长本该由企业职工选举,可县经贸局却委派戴某任厂长。该厂长滥用职权,不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低价贱卖集体资产,严重违反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规定。
对戴某变卖的厂房设备不评估、不公开招标的问题,造纸二厂的主管部门县经贸局在给记者的书面答复中称:“在职代会无法正常召集”的情况下,对厂房设备的处理“是在厂领导班子主持下”“邀请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
至于为什么当时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县经贸局书面答复说,当时资金困难,不具有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投计生险是无奈之选,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职工安置方案是职代会作出的决议,不存在设置陷阱、欺诈职工的情况。
对此,老职工们则反驳说,当时卖厂300多万元,有足够的实力给职工办养老保险。而且用计生保险、义务兵保险替代社会养老保险,根本没有召开职代会,如果有召开职代会,我们职工绝对不会答应。
时任工会主席丁宝耀向记者反映说,投计生险纯粹是厂主要领导一人所为,实际上他1994年就私下投了计生险,却一直瞒着,我根本不知道此事。我是1995年才知道投的是计生险。我好歹还是厂领导,我都不知道,老职工们更不可能知道了。法院认定有召开职代会,可为何不拿出职代会会议纪要呢?
没有养老保险的凄凉晚年
采访中记者走访了十几位退休老职工。
徐秋妹,女,今年85岁。在厂工作时年年是先进,还当过县劳模。一直干到1984年才退休,由于没有养老金,由年老的子女供养,因生活的困苦和无望,曾两次自杀未遂。后一次自杀,她服用了一瓶安眠药,在医院抢救了一周才活过来。
陈美莲,女,64岁。因体力较好,又比其他老职工年轻,故推选她为诉讼代表人。她已记不清往宁德市、省城跑了多少趟。当她得知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他们的上诉时,一阵眼黑倒下大病不起,医院几次宣告病危,并告知家属准备料理后事。最后陈美莲还是活了过来,却欠下了近万元的外债,使这个本来经济就很紧张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刘喜玉,女,78岁。这个老女工因工伤落下残疾,不能站立。当记者看望她并询问她的生活状况时,她嚎啕大哭:“我以为没人关注我们了,我们老了不能干了,谁管过我们死活?”记者临走时,这位老人拉住记者的手久久不放,“给我们呼吁呼吁吧,我就不信政府不管我们。”那孤苦无援的眼神,使记者不敢对视。
陈锦仙,女,77岁。这个已有50多年党龄的老同志,土改时就参加了工作,曾任古田县城关社区书记、城关公社畜牧厂书记。1986年在造纸二厂退休。因企业未办理养老保险,现在靠孩子们供养。这个饱经风霜、见过世面的老人不像其他女工那样哭天抹泪,而是一脸的苦笑和无奈。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造纸二厂70多岁的老职工刘秀荣和他的老伴陈振祥在这些年的维权过程中详细地记载了维权的每一个过程,记维权日记成了他们晚年的精神支柱。“我不信企业骗了我们白骗,只要还有一口气,我们就要申诉到底,现在毕竟是法制社会了。”刘秀荣老人语气坚定地说。
据悉,最近造纸二厂一百多位职工又一次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诉状,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仍在维权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