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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农民增收提供了制度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如何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协调,获得法律规范尤为重要。在进行农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构建时,一个根本前提是立足我国国情很农村实际,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和底线,要通过修改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赋予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法律地位、分别设置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则以及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
一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要在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中建立“三权分置”的模式。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归农民。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和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三权分置”改革最大的突破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有利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将为农民进程安居和新型城镇化提供保障。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三权分置政策要上升为法律规范,获得法律规范表达是实现农村土地改革法治化的关键。
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的时代,农产品市场全球一体化也正在不断形成。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农产品将更多地参与到全球竞争,而背后是农业制度的竞争,包括土地制度。西方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私有土地基础上的家庭农场,其优势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克服了土地租佃制度的诸多问题,家庭农场意味着经营者与实际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合一,避免了集体劳动的低激励和管理成本问题。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意在实现三个目标:第一,厘清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使土地权利关系明晰;第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消除离土农民的顾虑,助推城镇化发展;第三,搞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最大程度上释放农村土地财产权的活力。
二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难题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但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在法律层面是应该被视为物权,还是债权,尚未明确。经营权的性质不清楚是一个非常大的制度障碍。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从本质上说都是为了解决使用权的问题。如果经营权还是物权的话,那么一物一权,一个物上不能设两个物权。当初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资源配置给生产者,但是生产者现在拥有的只是一个债权,实际上仍然面临着投资没有积极性的难题,而且债权容易违约。
“三权分置”,应该肯定这是一项比过去有进步的制度安排,但是这种寄希望于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可谓是世界农业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制度安排,问题在所难免。
土地经营权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从其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特殊权利。这个权利是承包方与经营者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产生的,其权利义务由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其权利性质因土地流转形式不同而不同,其中转让、互换产生承包权利让渡,具有物权性质,而转包、出租不产生承包权利让渡,具有债权性质。目前,国家法律对涉及土地经营权的规定,除有农业用途管制的要求外,其他还属于空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对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已经成为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绕不过去的又一个重大问题,通过完善法律明确经营者的土地权利性质及其权能至关重要。
当前,经营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土地租金价格不断上涨推动了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土地租期短影响了经营者对农地的长期投入,这是影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一个突出问题,从长远看,对承租人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实行物权化管理,赋予其一定的可对抗出租人的权利,有利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三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不仅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改革,还会涉及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等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关的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甚至还将涉及到农村土地以及“三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修改和调整。这是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时首先应具备的基本逻辑与思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在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时,还必须注重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和严格坚守一些不容突破的底线。
3. 1 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关系到土地承包、土地管理、土地产权、土地抵押等多方面的内容,因而必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调整。只有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后,才能为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通过修改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法律地位。目前,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尚属于中央政策创新范畴,不但缺乏来自现行法律法规的法理依据支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首要应该明确分离后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法律地位。通过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同时对二者的权能范围和权利内容进行明确且合理的界定。
第二,通过修改调整《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分离后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分别设置流转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作为独立物权而存在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均有流转需求,由此将产生承包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两类流转。但因各自承载着不同的权利功能,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并不相同,这就需要通过修改调整《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为其分别设置流转规则。
3. 2 加强有关政策设计与配套
从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两权”流转、经营权抵押、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协调以及相关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強政策设计与配套,从而发挥出政策应有的支持、指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第一,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机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以土地相关权利的清晰界定为基础前提,为此首先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与此同时,从分离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担负的不同权利功能出发,分别为二者制定合理可行的流转规则。
第二,构建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现需要以明晰的土地产权界定为基础前提,因此首 先要通过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为土地经营权抵押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构,配备专业的评估人员,构建一套科学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
第三,建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协调机制。基于理性经济人的一般假设,当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必定存在利益不一致甚至引发冲突的可能,这就要求建立起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的利益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贾妍彦.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权利继承研究[D].吉林大学,2016.
[2]陈朝兵.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04):135-141.
[3]房建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实现的经济法路径[J].中国土地科学,2017,(01):80-87.
作者简介:吕其潞(1992—),女,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财税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
一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要在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中建立“三权分置”的模式。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归农民。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和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三权分置”改革最大的突破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有利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将为农民进程安居和新型城镇化提供保障。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三权分置政策要上升为法律规范,获得法律规范表达是实现农村土地改革法治化的关键。
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的时代,农产品市场全球一体化也正在不断形成。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农产品将更多地参与到全球竞争,而背后是农业制度的竞争,包括土地制度。西方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私有土地基础上的家庭农场,其优势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克服了土地租佃制度的诸多问题,家庭农场意味着经营者与实际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合一,避免了集体劳动的低激励和管理成本问题。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意在实现三个目标:第一,厘清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使土地权利关系明晰;第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消除离土农民的顾虑,助推城镇化发展;第三,搞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最大程度上释放农村土地财产权的活力。
二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难题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但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在法律层面是应该被视为物权,还是债权,尚未明确。经营权的性质不清楚是一个非常大的制度障碍。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从本质上说都是为了解决使用权的问题。如果经营权还是物权的话,那么一物一权,一个物上不能设两个物权。当初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资源配置给生产者,但是生产者现在拥有的只是一个债权,实际上仍然面临着投资没有积极性的难题,而且债权容易违约。
“三权分置”,应该肯定这是一项比过去有进步的制度安排,但是这种寄希望于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可谓是世界农业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制度安排,问题在所难免。
土地经营权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从其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特殊权利。这个权利是承包方与经营者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产生的,其权利义务由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其权利性质因土地流转形式不同而不同,其中转让、互换产生承包权利让渡,具有物权性质,而转包、出租不产生承包权利让渡,具有债权性质。目前,国家法律对涉及土地经营权的规定,除有农业用途管制的要求外,其他还属于空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对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已经成为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绕不过去的又一个重大问题,通过完善法律明确经营者的土地权利性质及其权能至关重要。
当前,经营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土地租金价格不断上涨推动了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土地租期短影响了经营者对农地的长期投入,这是影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一个突出问题,从长远看,对承租人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实行物权化管理,赋予其一定的可对抗出租人的权利,有利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三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不仅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改革,还会涉及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等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关的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甚至还将涉及到农村土地以及“三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修改和调整。这是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时首先应具备的基本逻辑与思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在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时,还必须注重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和严格坚守一些不容突破的底线。
3. 1 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关系到土地承包、土地管理、土地产权、土地抵押等多方面的内容,因而必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调整。只有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后,才能为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通过修改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法律地位。目前,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尚属于中央政策创新范畴,不但缺乏来自现行法律法规的法理依据支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首要应该明确分离后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法律地位。通过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同时对二者的权能范围和权利内容进行明确且合理的界定。
第二,通过修改调整《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分离后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分别设置流转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作为独立物权而存在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均有流转需求,由此将产生承包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两类流转。但因各自承载着不同的权利功能,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并不相同,这就需要通过修改调整《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为其分别设置流转规则。
3. 2 加强有关政策设计与配套
从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两权”流转、经营权抵押、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协调以及相关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強政策设计与配套,从而发挥出政策应有的支持、指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第一,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机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以土地相关权利的清晰界定为基础前提,为此首先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与此同时,从分离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担负的不同权利功能出发,分别为二者制定合理可行的流转规则。
第二,构建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现需要以明晰的土地产权界定为基础前提,因此首 先要通过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为土地经营权抵押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构,配备专业的评估人员,构建一套科学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
第三,建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协调机制。基于理性经济人的一般假设,当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必定存在利益不一致甚至引发冲突的可能,这就要求建立起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的利益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贾妍彦.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权利继承研究[D].吉林大学,2016.
[2]陈朝兵.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04):135-141.
[3]房建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实现的经济法路径[J].中国土地科学,2017,(01):80-87.
作者简介:吕其潞(1992—),女,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财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