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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德慎罚”思想作为“慎刑”的理论基础,在古代社会的立法和司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立法上体现了“恤刑”理念,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严刑酷法,司法上体现了逐级复核制度,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君主的稳固统治意义重大,并且对于后世的法治思想影响深远。
【关键词】:刑法,明德慎刑,必要延续
一、概述
早在数千年前,统治者就倡导“慎刑狱之政”的理念,始终强调“慎刑如山,不留如火”。以后历代,均将“慎刑”原则作为“以民为本”的重要体现。西周初年,周公总结夏、商灭亡的经验教训,为了维护王朝的统治需要,抛弃了以往的单纯的宣扬天命的做法,逐渐认识到民心所向才是统治稳固的关键性因素,要求“明德慎罚”。汉代又在儒学与阴阳学等影响下进而承继和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观。延至盛唐进而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宋、明、清均承继之,并在慎刑措施上各有建树。中国古代法的慎刑观受经济地理、宗法血缘以及儒、道、佛三教合一的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长期存在并持续三千多年之久。
二、古代慎刑思想的主要内涵
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与实践源来已久,主要涉及刑法的内容,虽然其在我国古代的萌芽是作为一种政治主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刑法历来是作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存在的,所以其一直都是与政治的混血儿。但其所蕴含的刑法适用原则却是值得我们完全肯定和延续至今的。
我国古代明朝丘浚作《大学衍义补》卷一百至一百十三,篇目为:《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学者鲁高岳先生,历时六年,对这一个古代慎刑思想集大成之作,进行了校正,并对其点评,出版了《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点评》一书,为我们学习、理解古代慎刑提供了莫大帮助。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制刑之本,期于无刑。其表述了刑法制定之初衷乃是期于无刑,“先王制刑,本以制民,使之不敢为恶。后世为恶者,乃以刑为行恶之县,其惨酷有如武后时酷吏之所为者。”
2、治国之要,刑非所先。“刑狱,非所恃以为治扼。”“圣人之治,以德为化民之本,而刑特以辅其所不及而巳。”“刑者,弼教之具,教以天理入伦为本。”是指刑狱是作为辅助作用而存在,尽量以德教为先,减少刑罚的适用。
3、折狱理刑,贵在得中。“治狱之道,惟戚与明,而得其申之为贵。”“中也者,在心则不偏不倚,在事则无过不及。”“刑狱之原,皆起予争讼。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苟非听讼者,中而听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斗,终至于则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是指在判刑审理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的态度。
4、奉君之法,不奉君意。“君之喜怒无常,情法之轻重有常。理不拘君,而拘理之中可也。君言苟是,从君可也;非從君,乃从理也。君言苟未是,则从理可也,从理乃所以从君也。”是指在實际审判中要严格按照律法审判而不能受到个人的偏倚而影响审判。
5、天德好生,罪疑惟轻。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是指在审判中要切实关注案件疑点,一旦有疑点便要尽量从轻处罚。以脱罪为出发点,入罪的情形必须是在完全没有疑点的情况下决定。
6、法外用刑,祸及百姓。“国家常制,自有掌刑之官原设之狱,罪无大小,皆有所司,又何用别开旁门,使权归于一人,祸及于百姓哉?”即反对在法律规定以外滥施刑罚。
三、古代慎刑思想现代的延续
刑法的价值和目的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公法,它时刻关系着公民最重要的权益,也是公民最重要权益的保障法。对刑法的重视和完善,是每个国家、每个年代、每个政体都极为重视和着力改革的重要对象。而慎刑是刑罚的价值取向,因为慎刑是安邦之道,是理性主义的要求,也是刑罚人道主义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慎刑,即审慎适用刑罚权,其所含内容完整且以为深长。其对当代的价值也不可忽视,因此,在当代刑法体系中,我们也可以处处看到古代“慎刑”思想的延续和体现。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无一不是“慎刑”思想的体现。“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的理念已经成为当今立法、司法、执法的主流,慎刑则是21 世纪刑罚价值取向的主要的内容和潮流,在我国刑事政策、刑罚种类和刑罚意识的转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不同的罪犯情节,依据法律的规定适用合适的刑罚都能看到“慎刑”思想的影子。在当今的中国,刑罚的慎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
而且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不断的进步和调整中。2010年的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中,提出了对13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取消死刑的提案的通过。2015年的刑法第九次修正案中,再一次提出了对死刑适用情形减少的提案,死刑罪名从以往的55个减少到46个。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是随着时代在不断进步和改变的,但是“慎刑”这一理念确实贯穿始终的。
“慎刑”不仅指立法层面,而且是司法层面,也指适用于刑罚。同时,“慎刑”也不是仅仅指轻刑或是重刑,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一方面要考察其主观动机;另一方面要衡量其取得的司法上的社会效果,最终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6年人大会议上首次强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肖扬院长说: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贾春旺检察长说: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应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文件,这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成为了我国的形势政策新形势下检查机关办案应遵守的准则。这样的刑事政策的出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我国刑事政策对“慎刑”的理解和吸收,国家刑事政策在更高层次的政策中重新定位了刑事政策的价值与目标,是我国刑事政策全方面的完善和进步,也是一种升华这也是符合全国的“和谐”的建设。
审慎行使刑罚,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是体现我国法治的精髓,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之一。无论是刑罚权的发动,刑罚打击范围与打击重点的界定,刑罚种类的选择,刑罚宽严程度的掌握,各种刑罚制度的设置,还是具体刑罚的运用和执行,都必须审慎从事,不得有半点轻率。在这条法治的道路上,中国法学界将始终贯彻“慎刑”思想,不断延续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卓慧.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研究——兼与20世纪西方慎刑思想比较[J].法律科学,2006(2).
[2]谢冬慧.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J].政法论坛,2010(7).
[3]陈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以慎刑为视角[D].郑州大学,2007.
作者简介:何欣(1993—),女,汉族,重庆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刑法,明德慎刑,必要延续
一、概述
早在数千年前,统治者就倡导“慎刑狱之政”的理念,始终强调“慎刑如山,不留如火”。以后历代,均将“慎刑”原则作为“以民为本”的重要体现。西周初年,周公总结夏、商灭亡的经验教训,为了维护王朝的统治需要,抛弃了以往的单纯的宣扬天命的做法,逐渐认识到民心所向才是统治稳固的关键性因素,要求“明德慎罚”。汉代又在儒学与阴阳学等影响下进而承继和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观。延至盛唐进而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宋、明、清均承继之,并在慎刑措施上各有建树。中国古代法的慎刑观受经济地理、宗法血缘以及儒、道、佛三教合一的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长期存在并持续三千多年之久。
二、古代慎刑思想的主要内涵
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与实践源来已久,主要涉及刑法的内容,虽然其在我国古代的萌芽是作为一种政治主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刑法历来是作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存在的,所以其一直都是与政治的混血儿。但其所蕴含的刑法适用原则却是值得我们完全肯定和延续至今的。
我国古代明朝丘浚作《大学衍义补》卷一百至一百十三,篇目为:《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学者鲁高岳先生,历时六年,对这一个古代慎刑思想集大成之作,进行了校正,并对其点评,出版了《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点评》一书,为我们学习、理解古代慎刑提供了莫大帮助。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制刑之本,期于无刑。其表述了刑法制定之初衷乃是期于无刑,“先王制刑,本以制民,使之不敢为恶。后世为恶者,乃以刑为行恶之县,其惨酷有如武后时酷吏之所为者。”
2、治国之要,刑非所先。“刑狱,非所恃以为治扼。”“圣人之治,以德为化民之本,而刑特以辅其所不及而巳。”“刑者,弼教之具,教以天理入伦为本。”是指刑狱是作为辅助作用而存在,尽量以德教为先,减少刑罚的适用。
3、折狱理刑,贵在得中。“治狱之道,惟戚与明,而得其申之为贵。”“中也者,在心则不偏不倚,在事则无过不及。”“刑狱之原,皆起予争讼。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苟非听讼者,中而听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斗,终至于则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是指在判刑审理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的态度。
4、奉君之法,不奉君意。“君之喜怒无常,情法之轻重有常。理不拘君,而拘理之中可也。君言苟是,从君可也;非從君,乃从理也。君言苟未是,则从理可也,从理乃所以从君也。”是指在實际审判中要严格按照律法审判而不能受到个人的偏倚而影响审判。
5、天德好生,罪疑惟轻。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是指在审判中要切实关注案件疑点,一旦有疑点便要尽量从轻处罚。以脱罪为出发点,入罪的情形必须是在完全没有疑点的情况下决定。
6、法外用刑,祸及百姓。“国家常制,自有掌刑之官原设之狱,罪无大小,皆有所司,又何用别开旁门,使权归于一人,祸及于百姓哉?”即反对在法律规定以外滥施刑罚。
三、古代慎刑思想现代的延续
刑法的价值和目的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公法,它时刻关系着公民最重要的权益,也是公民最重要权益的保障法。对刑法的重视和完善,是每个国家、每个年代、每个政体都极为重视和着力改革的重要对象。而慎刑是刑罚的价值取向,因为慎刑是安邦之道,是理性主义的要求,也是刑罚人道主义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慎刑,即审慎适用刑罚权,其所含内容完整且以为深长。其对当代的价值也不可忽视,因此,在当代刑法体系中,我们也可以处处看到古代“慎刑”思想的延续和体现。
我国刑法三大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无一不是“慎刑”思想的体现。“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的理念已经成为当今立法、司法、执法的主流,慎刑则是21 世纪刑罚价值取向的主要的内容和潮流,在我国刑事政策、刑罚种类和刑罚意识的转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不同的罪犯情节,依据法律的规定适用合适的刑罚都能看到“慎刑”思想的影子。在当今的中国,刑罚的慎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
而且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不断的进步和调整中。2010年的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中,提出了对13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取消死刑的提案的通过。2015年的刑法第九次修正案中,再一次提出了对死刑适用情形减少的提案,死刑罪名从以往的55个减少到46个。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是随着时代在不断进步和改变的,但是“慎刑”这一理念确实贯穿始终的。
“慎刑”不仅指立法层面,而且是司法层面,也指适用于刑罚。同时,“慎刑”也不是仅仅指轻刑或是重刑,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一方面要考察其主观动机;另一方面要衡量其取得的司法上的社会效果,最终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6年人大会议上首次强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肖扬院长说: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贾春旺检察长说: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应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文件,这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成为了我国的形势政策新形势下检查机关办案应遵守的准则。这样的刑事政策的出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我国刑事政策对“慎刑”的理解和吸收,国家刑事政策在更高层次的政策中重新定位了刑事政策的价值与目标,是我国刑事政策全方面的完善和进步,也是一种升华这也是符合全国的“和谐”的建设。
审慎行使刑罚,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是体现我国法治的精髓,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之一。无论是刑罚权的发动,刑罚打击范围与打击重点的界定,刑罚种类的选择,刑罚宽严程度的掌握,各种刑罚制度的设置,还是具体刑罚的运用和执行,都必须审慎从事,不得有半点轻率。在这条法治的道路上,中国法学界将始终贯彻“慎刑”思想,不断延续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卓慧.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研究——兼与20世纪西方慎刑思想比较[J].法律科学,2006(2).
[2]谢冬慧.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J].政法论坛,2010(7).
[3]陈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以慎刑为视角[D].郑州大学,2007.
作者简介:何欣(1993—),女,汉族,重庆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