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社区矫正工作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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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法律地位的确立、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社区矫正的条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生效,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日臻成熟,其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必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同时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 沛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
  1、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3年2月底,沛县辖区内共有矫正对象521人,逐人建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台账,监管情况良好,无一脱管、漏管。人员结构分析如下:
  按性别分,其中男性469人、女性52人;
  按年龄分,其中18岁以下13人、18岁至45岁377人、46岁至60岁109人、61岁以上22人;
  按文化程度分,其中大专及以上33人,高中或中专78人,初中级以下410人。
  按户籍分,其中85人为城镇户籍,436人为农村户籍。
  按犯罪类型分,其中危害公共安全110人、破坏经济秩序41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152人、侵犯财产权利112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91人、贪污贿赂11人、渎职4人。
  按社区矫正类型分,缓刑352人,假释134人,管制18人,暂予监外执行18人。
  2、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沛县15个乡镇均设立了司法所,承担着基层的人民调解、大调解、普法、安置帮教、信访等工作。
  沛县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51人,其中公务员编制21人,其余30名均为合同制工人,专职社工人数为21人。
  二、沛县院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1、延伸检察触角,构建新型社区矫正检察模式。
  2010年沛县院与司法局加强对接,在15个乡镇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2011年3月,在司法局挂牌成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室,派驻专职检察人员进行办公,会同之前在各乡镇司法所设立的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实现了监所科、矫正检察室、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三位一体”、由点及面的社区矫正检察模式。
  2、采取“五个坚持”,实现全程同步监督。
  为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检察模式的作用,沛县院专职社区矫正检察人员坚持每周到社区矫正检察室工作一天;坚持每月与公安、法院、司法局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名单;坚持每月不定期对四至五个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抽查;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坚持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察活动。通过积极开展“五个坚持”,有效实现了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向全程同步监督的转变,增强了监督实效,有效杜绝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3、以帮促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沛县院充分利用到各乡镇司法所排查走访的时机,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家庭困难等信息,尽力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如张寨镇社区矫正对象孟庆云,因患乳腺癌被保外就医,丈夫早逝、一人带着四个孩子,家庭及其困难。两年来,监所科干警每到张寨镇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都要和司法所所长一起去看望孟庆云,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尽可能地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鼓励其自食其力。孟庆云出于对政府的感激,积极接受矫正管理,因表现特别突出被南京女子监狱减刑一年,成为全县唯一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减刑的矫正对象。
  4、联合司法局创新未成年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沛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直保持在15人左右,采取何种矫正方式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一直是工作考虑的重点和难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成年人分开管理,档案单独存放、集中教育分开进行、参加社区服务活动分开开展,采取一些易于未成年人接受的管理教育方式。并聘请大学生村官作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专职社工进行心理帮教,收效明显。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1、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结构不健全。
  我国的缓刑、假释制度适用非常低,从1999年到2001年,被判处缓刑者仅占各年判处刑罚罪犯总数的15%左右,而且各地适用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法院很少适用,有的几乎不用。假释率从1996年到2000年,一直徘徊在2%左右,其中1997年最高,也仅为2.9%,2000年最低,仅有1.63% 。在实践中由于重刑思想的影响,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也不容乐观。
  要改变制度体系缺陷的现状关键是在立法上加以重视,放宽假释、缓刑、管制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范围。例如假释制度在我国只是作为罪犯的一种奖励加以适用的,即适用于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的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而在国外,假释作为推进开放式处遇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凡是服刑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服满一定比例刑期的罪犯即可,即假释是罪犯的一种权利,而并非一种奖励,或者可以说我国的假释是一种裁量假释,只有对满足特定条件的服刑人方可予以假释,而国外的假释则是一种必要假释,凡是服满一定刑期的罪犯,只要没有剥夺假释的情形,即可按规定获得假释。
  2、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罪犯的社会重任,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尤其是法律专业知识。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还面临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太大等问题。加之社区矫正对象总量日益增加,社会转型期社区矫正对象考察监督难度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短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等因素,矫正效果难以保证。例如:李某因抢劫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9年被裁定假释,自2009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基础薄弱,在李某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后应当解教的情况下误将其剥夺政治权利时间登记为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工作人员误将剥夺政治权利时间从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沛县院发现后及时予以了纠正该错误,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加快建立专业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增加司法所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也可以通过合同用工的形式招收一定比例的学习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刑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另一方面要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吸收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专职人员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石,只有抓好这两支队伍的建设,使其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地开展。
  3、矫正对象的就业与监管矛盾突出,个别矫正对象存在抵触情绪。
  沛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明显落后,工资水平较低,矫正对象受《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限制无法到经济发达地区打工就业,沛县的工资水平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无法有效提高生活水平,涉及到人身伤害、交通肇事等大额民事赔偿责任的矫正对象除了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赔偿压力,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之规定更是不理解,抵触情绪较强。
  要有效解决上述矛盾,一方面要加强对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让他们了解国家制定大政方针及相关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他们能够增加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力和贯彻力。另一方面在落实就业、解决低保、提供人财物保障等方面上,有关部门应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人保局、劳动局、民政局的联系与协调,增加就业途径,扩大就业渠道,加大帮扶力度,加强与外省市兄弟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对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转到当地社区矫正部门监管,增加监管的弹性和韧性,减少甚至杜绝矫正对象的抵触心理。
  4、检察机关人员紧张,工作任务繁重。
  沛县院社区矫正对象基本维持在600人左右,而专职社区矫正人员仅有2名,除了完成监所科日常工作之外,还承担着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检查监督工作,工作量巨大,每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即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检察机关在增加人力、物力的基础上,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发动广大群众,依靠广大群,走群众路线。还可以通过电脑网络、电视广告、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监督工作,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使群众知道到何处检举揭发,使知情的群众能够及时提供信息、线索、证据,反映情况、问题,从而对其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督。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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