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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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办案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尊严与权威,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是公正司法不可缺少的保障。安溪县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创新机制,逐步建立了一个以院党组领导为核心,纪检监察部门对人的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对案件的监督有机结合,涵括各业务部门自我监督和相互制约监督的内部执法监督网络,取得明显成效。现笔者就如何构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防控体系,谈点粗浅看法。
  一、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工作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不是处在社会的真空,检察权的运作与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结成了密切的利害关系,腐蚀与反腐蚀,拉拢与反拉拢等社会现象,都自觉不自觉地渗透到工作中来,被害人、被告人以及案件当事人都毫无例外地想在检察权的行使中居于有利的地位,导致各种影响检察权的发挥的因素包围检察人员,对检察人员发生作用。在检察实践中,不正确、不依法、不积极行使检察权或超越职权等滥用检察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加强内部监督,可以防止权力被无控制、无制约的绝对使用。
  二、通过一系列的检察改革,虽然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重权力监督,轻权力制约
  在近年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构建过程中,重点始终放在监督方面。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但在实践中,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改善。比如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享有完全的强制措施决定权,不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时,其裁量权虽然受到公安机关的制约(公安机关可以提起复议、复核),但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检察机关,法院对此也没有任何制约手段。在庭前程序中,法官都无权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审查机制和程序裁判活动,即使检察机关实行非法的追诉活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向法院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法院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只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都必须开庭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变更、追加、撤回公诉的权力几乎不受法院的制约。案件审结后,只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都可以通过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论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必须进行再审。
  (二)重权力监督,轻权利监督
  从监督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对检察权的监督存在着忽视“权利监督”以及“权利监督”缺失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辩护律师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的程序参与非常有限,难以起到监督作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犹如三座大山长期困扰着律师界。又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肯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但只规定其享有申请抗诉权,而没有上诉权,而且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被害人如何行使该权利均无具体规定,导致被害人难以有效行使抗诉请求权。由于被害人的权利缺少实施保障,支持抗诉的比率一直很低。
  (三)重程序外监督,轻程序内监督
  从外部监督层面看,可以包括程序外的监督和程序内的监督,前者包括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后者则包括诉讼内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律师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从近年检察机关出台的监督制度看,重点强化程序外的监督,而忽视了程序内的监督。程序外的监督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保证,影响监督效果甚至偏离监督方向。如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着力推进的创新监督制度之一,但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在具体制度层面上存在不少问题,如监督缺乏中立性、监督范围的有限性和监督结果的非强制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这种监督形式的实际效果。由于大量行政式审批制度的存在,也弱化了程序内的监督。如由于不少案件下级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事实上是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当事人希翼通过上级检察院的复议、复核或申诉程序来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决定就几乎不可能。
  三、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一)党组高位定点优化工作思路
  深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基层院党组要坚持从教育入手,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把好了预防违法违纪的第一关,始终把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比如,安溪县院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开展以“反思、感恩、责任”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反思,使干警的思想政治层面、工作实践层面、作风和精神状态层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在队伍中进一步形成,筑牢了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高位定点,统筹执法监督机制。基层院党组应该把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大目标,当作整肃检风检纪、塑造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当作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落实执法为民的可靠保障。通过召开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专题调研和工作协调会等方式,理思路、找差距、出对策,在构建内部执法监督防控体系中,统筹协调,做纪检监察部门的坚强后盾。比如,安溪县院党组把各个科室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和自觉接受内部执法监督的情况列入考评目标,记入考核档案,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在全体干警心中有份量、有位置,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纪检监察监督突出服务效能
  为队伍建设服务,做党组廉政建设的参谋助手。在开展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定期把办案部门执法情况、检察干警遵纪情况向党组汇报,为党组的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从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的环节和部位,向党组进言献策,制定堵塞漏洞措施,推动检察机关廉政的制度建设,当好党组廉政建设的参谋助手。比如,安溪县院纪检监察部门就先后制定了《谈话戒免、谈心交心制度》、《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制度,整肃了检容检纪,收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为检察事业服务,做提高办案能力的推进器。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实践中,应该注重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艺术,主动为办案部门服务,积极谋求办案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对监督活动中发现办案部门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然后向各个科室进行反馈,帮助科室在易出错环节、易出错部位制定防范整改的措施;对于大案、要案,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向办案部门进行前期提示,预警可能发生实体或程序违法的环节部位,提醒办案部门警觉,通过送服务上门,促进办案部门、承办人员办案能力的提高,从而赢得办案部门的信任与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要始终把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当做监督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把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活动,当作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屏障,着力构筑提高案件质量的防渗墙,成为提高办案能力的推进器。
  (三)检务督察狠抓重点环节
  发挥四个功能,确保案件质量。通过设立依托在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检务督察办公室,赋予检督办对执法办案部门履行相互制约职责情况的知情权、对办案质量的检察权、对重点案件的审查权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权,针对执法办案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通过对重点案件采取事中督察程序,对重点环节采取事中与事后督察相结合的程序,以及采取案件抽查与质量考评相结合的事后督察,发挥督促协调、个案审查、宏观预警、惩戒启动四个功能,突出把执法办案过程纳入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督察视野,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强化微观运作,以监督树立形象。在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检督办要从强化微观运作入手,注重每个个案的审查和每个执法环节的监督。针对具体的被监督个案案例,把它当作内部执法监督的闪光点开发,力争使每个被监督的案件都能成为精品案件或经得起检验的铁案,以此,通过审查核实,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内设机构加强监督与制约
  细化办案流程,完善办案责任追究制。要制定订完善各项业务工作的执法流程,达到办案工作项项有规定,件件有标准,事事有程序,杜绝执法随意性;加强工作责任建设,努力做到部署工作有人抓、出了问题有人管、追究责任有人担;业务部门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案件线索的规范化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保证每件线索依法及时得到处理,提高线索利用效率;完善内设机构工作衔接制度,定期交流情况,以实现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申诉环节的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问题。
  建立科技监督平台,丰富监督形式。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充分利用录音录像技术设备,制定自侦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切实做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此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开展侦查审讯活动。促使办案人员依法讯问的意识不断增强,讯问更加文明规范;同时技术监督的效果,不仅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效果,更可以起到保护办案干警不被诬告、不被冤枉的作用。
  (五) 纪检监察部门强化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者虽然是法律监督者的监督者,但更应该加强自我约束、接受监督。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自省、自醒、自律。使纪检监察工作有为有威。新形势下,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需要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当然也需要不断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好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不仅要有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而且也要有检察业务知识。为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始终把“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作为自身建设的标准,在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的同时,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炼就过硬的执法技能,真正使之成为执法监督的行家里手,这样,才能做到监督到位、监督规范、监督有效。检务督察机构作为检察机关一个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监督机构一起构成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共同为检察工作大局服务,它们之间应该是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的。因此,实践中要把检务督察机构和检委会、检察业务管理中心、纪检监察等部门有机结合起来,优化配合各种内部监督资源,调动内部各个监督环节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工作效能最大化,也可以避免重复监督,减少内部监督资源浪费。
  结束语
  从整体的权力运行角度,我们应当明确,监督制约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保障权力正确运行的辅助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是检察机关产生并存在的意义所在,“公正执法”、确保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国家设置的目的发挥作用,是国家、社会对检察机关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也是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因此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的核心目标也就在于保障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分析和研判廉政风险,结合设置在单位内的电子监控、对外公开网、上级执法监督机关反馈、本院监督部门自查、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形成廉政风险信息库,对风险信息进行风险处理,对确有机制的风险信息所涉及的权力行使进行预警,将防腐倡廉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做大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同步防控。
  (作者通讯地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安溪 3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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