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第三者的被害人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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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被告人敲诈勒索婚姻关系第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区分第三人作为被害人是否在该刑事案件中具有过错,在对被害人过错情节作出具体认定后,才可判定是否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关键词:敲诈勒索;被害人过错;明显过错;一般过错
  一、两起敲诈勒索案的发生
  2012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外出返回其暂住处时,看到其妻子王某与郑某两人在暂住处内衣冠不整地坐在床上,即认为该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易某于是强行冲进室内并殴打了被害人郑某。将亲朋好友叫现场捉奸见证后,被告人易某借此向被害人郑某索要钱款,并从被害人郑某的钱包中拿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身份证等物。得知被害人的银行卡还有钱款后,被告人易某将被害人郑某带至暂住处附近一银行自动取款机旁,逼迫被害人郑某取款未果后,又将被害人郑某带回其暂住处,继续逼问其银行卡密码。被害人郑某被迫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同在屋内的被告人易某的婶婶何某。被告人易某从何某处获得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密码后,从该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25000元。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人民币4700元及被害人郑某的身份证亦被当场缴获,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郑某。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妻子王某已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21000元。被害人郑某出具书面材料对被告人易某表示谅解。
  2012年1月,有妇之夫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网友叶某,后与叶某在X市J区Y街道的一个旅馆发生了性关系。2012年1月12日、13日,被告人郭某以手中有叶某的裸体照片和性爱录像为要挟,通过号码为手机发短信给叶某,向其勒索现金,并要求其汇款到指定账户中。叶某分两次向该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3500元。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郭某再次向叶某勒索人民币500元,但被叶某拒绝。2012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在X市S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被害人过错的具体认定
  以上两起敲诈勒索案件均涉及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过错的具体认定及因此对被告人量刑产生影响的问题。
  不论是何种被害人过错,其过错均应指向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人,在第二个案件中,被害人叶某的过错在于与有妇之夫通奸,其过错并不属于激化矛盾的事由,也不属于诱导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故不应认定叶某作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对于第二起敲诈勒索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在敲诈500元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具有前科,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过错指向犯罪行为或犯罪分子的前提下,被害人过错区分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明显过错)和“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被害人一般过错)两种类别。前者如当事人双方因酒后等琐事产生互殴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人身损害后果,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后者如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工资,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形。
  两种过错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或作用不同。在程度上,前者为明显过错,后者为一般过错。在作用上,具体指的是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诱导作用,被害人明显过错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引发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笔者认为,最为典型的被害人明显过错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是被害人过错这个酌定从轻情节的一个特殊种类,经过刑法确认后上升为一项法定从轻情节;被害人一般过错则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引发仅具有一定影响,是诱发犯罪的原因之一。
  两种过错对于被告人量刑时的影响幅度不同。由于过错程度和作用不同,两种被害人过错对于被告人量刑的影响也有所区别,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应该大于被害人仅具有一般过错的情形。
  三、被害人一般过错情节的量刑影响
  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虽然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始终否认其与被告人易某妻子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是证人王某的多次证言表述稳定,直接证明其与被害人郑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告人易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案发当天其回到住处时,发现其妻子王某与被害人郑某衣冠不整地独处室内,该二人当时均对存在不正当关系不予否认,被害人郑某还同意支付钱款解决此事;证人易广平的证言证明其送被害人郑某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郑某承认自己也有错。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郑某与被告人妻子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被害人郑某在本案中的过错应属于一般过错。一方面,被告人的妻子王某系自愿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王某作为易某配偶违背了对易某婚姻法上的忠诚义务;被害人郑某明知王某系有妇之夫仍与其通奸,应遭受道德上的谴责,但是被害人郑某对被告人不负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另一方面,被告人当场捉奸后,可以通过提出离婚并要求婚姻中过错一方赔偿的合法途径维权,而采取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甚至暴力威胁的非法方式解决纠纷,并非系被害人过错而必然导致的后果。综上,本案中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般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6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能自愿认罪、部分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其家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剩余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郑某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易某妻子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与被害人郑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证人易广平证言证明被害人郑某承认自己犯有过错,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郑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综上,对被告人易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文两起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均已生效。
  综上,并非所有第三者存在过错的情形均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应当以被害人的过错直接指向犯罪行为或犯罪分子为前提条件,即对案件中的双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作用或是在一定程度上诱导犯罪分子采取犯罪行为。参与通奸的一方敲诈勒索第三者,不应认定第三者作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节。在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基础上,过错区分为明显过错与一般过错,两者对于刑事案件中矛盾激化的影响程度或诱导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不同,因而不同种被害人过错对被害人量刑时产生的影响也应有所区别。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被告人强行向第三者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作为第三者危害了被告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是导致被告人采取敲诈勒索行为的原因之一;但是,该类被害人的过错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采取犯罪行为,被害人在法律上也并未对被告人负有任何义务。故被害人的该种过错属于一般过错,人民法院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
  [1]张天虹.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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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厦门市 集美区 3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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