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ercett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存在制度的重新构建问题,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必要进行不断的强化和改进。本文在阐述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及其现状的基础上,重点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机制略作论述,以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监督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内涵
  1、职务犯罪侦查的含义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1]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
  (1)侦查方式“由人到事”。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嫌疑人明确,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实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
  (2)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关系网比较复杂,作案手段更为隐蔽;其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再次,这类犯罪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是犯罪主体自身高文化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2]
  (4)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3]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的现状
  在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制中,监督制约的重点是要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法行使。[4]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中仍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配合轻制约”。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监督活动时,通常注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轻视对本系统自侦案件的制约。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因为团体利益和追诉成功的需要,往往强调的是配合多,工作制约少。
  2、“重实体轻程序”。在案件证据审查上往往注重对嫌疑人有罪和罪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轻视对嫌疑人无罪和罪轻证据的收集把关。不管是审查决定逮捕或是审查提起公诉程序的设置,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应该是起到一种判断、障碍、阻挡,而不应该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的合力。[5]
  3、对撤销案件和不立案的监督不到位。如对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6]但对具体操作程序没有做出应有的规定,致使自侦部门自行消化处理经初查后不立案的案件。
  4、对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难监督。职务犯罪由于其嫌疑人身份特殊,社会关系复杂,在现实中每立案查处一件案件,检察长均要过问,由检察长直接决定,特别是大要案,往往还受到来自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等方面因素的干扰,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工作中即使发现问题也难以提出监督意见。
  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机制的加强和完善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举报中心负责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公诉部门负责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案件的执法质量检查。职权职责上的明确规定与划分,各职能部门各行其职,相互监督与制约。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办案中扣押的款物,实行侦查工作与扣押款物管理工作相分离。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侦查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实行侦查工作与监察、督察工作相分离,一旦发现有违纪违规违法情况,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和错案责任。
  2、严格实行“审、看、录”三分离。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与司法警察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时,对讯(询)问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效避免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规范适用条件。一是各业务部门独立审查,加强对自侦案件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在自侦案件强制措施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加强各业务职能部门间相互监督制约效果。强化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立案条件、决定逮捕条件的把握,强制措施合法性的把握等,加强有效的制约、监督,杜绝自侦案件强制措施执行、变更中“打擦边球”现象的发生。二是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新刑诉法将现行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进行细化。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新刑诉法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三是严格执行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力和家属的知情权。   4、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切实把好证据关、质量关。
  一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法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新刑诉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三是明确侦查机关负有非法证据的排除责任,侦查人员的出庭义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新刑诉法还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注释:
  [1] 马振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之思考》,2010年3月,检察法律教育网
  [2] 徐鹤喃:《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检察日报》2010年2月
  [3]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
  [4] 贺卫方:《司法改革八大难题》,2003年9月16日中国法学网
  [5] 高景峰:《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6] 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1998年法律出版社
  参考文献:
  [1]《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
  [2]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1999年5月《政法论坛》。
  [3]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2001年第2期《政法论坛》。
  [4]万毅:《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2001年11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5]孙长永:《证据开示的理论与趋势》,2003年第8期《人民检察》。
  [6]万毅:《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2001年11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湖南 醴陵 412200)
其他文献
摘要:  “无法可依”即法律不完善或者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是司法中经常会遇到的难题。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决定了立法应当保持适当弹性。因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具有合理性。解决法律不完善的最佳途径应当是允许法官造法,使法官在审判中结合具体案件创造需要的法律规则。当然,对于这一权力也需要适当规制。  关键词:无法可依;法官造法  “无法可依”是时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的难题。人们为此不断地呼吁
期刊
摘要:  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期刊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  
期刊
摘要:  被告人敲诈勒索婚姻关系第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区分第三人作为被害人是否在该刑事案件中具有过错,在对被害人过错情节作出具体认定后,才可判定是否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关键词:敲诈勒索;被害人过错;明显过错;一般过错  一、两起敲诈勒索案的发生  2012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外出返回其暂住处时,看到其妻子王某与郑某两人在暂住处内衣冠不整地坐在床上,即认为该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期刊
摘要:修改后“两法”对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这一变化,本文立足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两法”修改带来的挑战等进行逐一分析,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的方法,对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两法”修改;涉检信访;工作改革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修改后“两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
期刊
摘要:随着经济和生活的发展,银行卡成为不可或缺的金融支付工具。但是随之也出现了各类由银行卡衍生的犯罪行为,能否对之进行有效规制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和生活和谐。本案中张丽为转移财产而借用好友刘芳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后又被刘芳以挂失和补卡的方法冒领了存款,对于刘芳之行为的定性众说纷纭。本文主要以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限为角度来探讨刘芳的行为,并最终认定刘芳应以盗窃罪认定较为妥当。  关键词:盗窃罪;侵占罪;
期刊
摘要:  婚约财产纠纷在我国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来源于我国民众缔结婚姻关系的传统和习俗。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在审判实务中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婚约;性质;财产返还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
期刊
在雾霾天气笼罩着大半个中国的情形下,引起人们对环境污染者的深恶痛绝,很多人主张对污染环境者课以重罚,以震慑犯罪分子。此前,江苏盐城市某人民法院曾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某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某化工厂董事长胡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处刑罚。  该案中胡某在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
期刊
摘要:  从分析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深入剖析了当前检察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统一规范、建立机构、制定规范和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检察档案;管理;信息化  一、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任何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储,都是为了日后的利用和资源共享,同样检察机关的档案建设也是为了日后的查
期刊
引言  办案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尊严与权威,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是公正司法不可缺少的保障。安溪县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创新机制,逐步建立了一个以院党组领导为核心,纪检监察部门对人的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对案件的监督有机结合,涵括各业务部门自我监督和相互制约监督的内部执法监督网络,取得明显成效。现笔者就如何构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防控体系,谈点粗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