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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人性论》试图在经验和观察的基础上,总结出最少的和最简单的原则用以说明人的知识、情感和道德。在这些最简单的原则中,同情原则或者说同情理论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联结知识论和道德心理学的桥梁,并构成了道德心理学和道德哲学的基础和核心。
休谟在“论情感”中,也就是他的道德心理学部分,首次提出了同情原则。在休谟看,来同情不是怜悯、慈善等某种特殊的情感,而是这些情感由以产生的机制,只有在同情机制的作用下人们之间观念和情感的传导才有可能进行。同情是非反思的心理学机制,它普遍的存在于一切人性中。但同情并不是不偏不倚的,它会受因果关系、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影响。
在道德心理学部分,休谟着重探讨了我们间接情感的产生机制和原则,它们包括:同情原则、比较原则、印象与观念双重关系原则和相同方向冲动原则。在这四个原则中,同情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因为比较原则要以同情原则为前提才能发生。在面对同一现象时,由印象与观念双重关系原则所产生的情感可能与由相同方向冲动原则所产生的情感完全相反。而这种矛盾要由同情来调节,同情的强度决定了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原则到底那个发生作用。在弱的同情下,印象与观念双重关系的原则发挥作用:在强的同情下,相同方向冲动的原则发生作用。可见,在道德心理学中同情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支配和调节着其它各个使间接情感得以产生的原则。
道德心理学对各种情感的分析为休谟的道德哲学奠定了基础。在道德区分上,休谟认为我们的一切道德区分都源于道德感,而不源于理性。道德感是一种特殊的苦乐感。这种特殊的苦乐之所以能被人感知就在于调整的同情。也就是说调整的同情是道德感由以产生的原则。在这里休谟将先前的同情发展成了调整的同情。因为我们的同情存在着这两个缺陷,由此产生的道德评价会与我们实际生活中的事实不符:首先,同情并不是不偏不倚的,它会受各种关系的影响,关系越紧密这种影响就越大。由此,我们的道德区分就会有所偏向,对同一个道德品质的评价,会因我与品质拥有者关系的亲疏而改变。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对相同的道德品质总是有着相同道德评价。其次,只有当某种品质实际产生利害效果时我们的同情才能运行,由此我们的道德区分便会完全依赖于受各种偶然因素影响的实际效果。在这种同情下,如果某人的优良品质没有产生实际的效果,我们就不能再称他为有德之人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判断他人品质所依据的并不是这种偶然的结果。一个残暴的统治者偶尔做了件好事,我们不会认为他是有德的;同样,一个有德之人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例如他被置于荒岛之中而没能给我们带来任何实际的好处,我们也依然认为他是有德的。
因此,同情必须置于普遍观点的调整下,才能作为道德感由以发生的原则。从调整的同情出发,我们总是将观点限制在某人活动的狭小范围内,从而使道德区分不再受到我与对方特殊关系的影响;从调整的同情出发,我们道德区分所根据的不是某人品质是否产生了实际的效果,而是其品质的倾向对其所交往人的可能的效果,由此排除了影响某人品质发挥实际效用的种种偶然因素的限制。正是从调整的同情出发,我们的道德判断具有了普遍性和客观性。
但调整的同情的力量还不只如此,由于调整的同情能使我们公正的看待他人的行为和品质,也能使他人对我的评价能够被我所知,他人对我的赞赏让我愉快,他人对我的责备使我悲伤。由此同情必然使我们走出私我,从与我交往人的角度看待自己。这一过程继续发展,我就以社会的视角来审视自己的行为和品质,由此只有被社会承认的品质才会被我接纳。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调整的同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理想道德品质的理念。因为在调整的同情中。我们的道德判断是不依赖于我与他人特殊关系,也不依赖于某种偶然事实的。因此从被调整的同情中我们能逻辑必然地推出这个理想品质的理念。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能形成这个理念,我们从不同的视角考察一个人的品质,通过调整的同情我们了解到哪些品质是有利于他人的,哪些品质是有害于他人的,由此我们在内心中呈现了一个理想人格的理念,这个理念描画的不是神而是人本身,它的创作者也不是神而是我们自己。
休谟的同情理论的重大意义不仅表现在休谟哲学体系内部,更表现在对当时和后来的影响上。
休谟时代,道德哲学家们激烈争论的一个问题是道德要求是人为的还是自然的。一方如霍布斯从人性自私出发,认为道德要求来自人为;另一方如哈莎甫兹伯利从人的慈善出发,认为道德要求来自自然。双方激烈争论,但都不能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一方面,人性完全自私不符合现实,而且如果道德完全为人为,那么道德就完全成了强加的约束。另一方面,人性中固然有善的一面,但人的善是有限的,从这种有限的善出发不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只有通过整体才能表现出好的效果的德行。
休谟的同情理论很好的解决了以上的争论。休谟认为人即有慷慨的一面,也有自私的一面。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通过同情我们自然就会感受到某些的行给我和他人带来的快乐。而其它_些不能使我们直接受益的德需要人为的设计,但这种设计出来的德并不是外在于我的,因为通过调整的同情我能感受到这种德能从整体上给我们带来好处。
休谟同情理论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过去问题的解决,还在于对后来道德哲学的影响。休谟的同情理论开创了同情伦理学的先河,他的理论对斯密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休谟在“论情感”中,也就是他的道德心理学部分,首次提出了同情原则。在休谟看,来同情不是怜悯、慈善等某种特殊的情感,而是这些情感由以产生的机制,只有在同情机制的作用下人们之间观念和情感的传导才有可能进行。同情是非反思的心理学机制,它普遍的存在于一切人性中。但同情并不是不偏不倚的,它会受因果关系、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影响。
在道德心理学部分,休谟着重探讨了我们间接情感的产生机制和原则,它们包括:同情原则、比较原则、印象与观念双重关系原则和相同方向冲动原则。在这四个原则中,同情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因为比较原则要以同情原则为前提才能发生。在面对同一现象时,由印象与观念双重关系原则所产生的情感可能与由相同方向冲动原则所产生的情感完全相反。而这种矛盾要由同情来调节,同情的强度决定了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原则到底那个发生作用。在弱的同情下,印象与观念双重关系的原则发挥作用:在强的同情下,相同方向冲动的原则发生作用。可见,在道德心理学中同情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支配和调节着其它各个使间接情感得以产生的原则。
道德心理学对各种情感的分析为休谟的道德哲学奠定了基础。在道德区分上,休谟认为我们的一切道德区分都源于道德感,而不源于理性。道德感是一种特殊的苦乐感。这种特殊的苦乐之所以能被人感知就在于调整的同情。也就是说调整的同情是道德感由以产生的原则。在这里休谟将先前的同情发展成了调整的同情。因为我们的同情存在着这两个缺陷,由此产生的道德评价会与我们实际生活中的事实不符:首先,同情并不是不偏不倚的,它会受各种关系的影响,关系越紧密这种影响就越大。由此,我们的道德区分就会有所偏向,对同一个道德品质的评价,会因我与品质拥有者关系的亲疏而改变。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对相同的道德品质总是有着相同道德评价。其次,只有当某种品质实际产生利害效果时我们的同情才能运行,由此我们的道德区分便会完全依赖于受各种偶然因素影响的实际效果。在这种同情下,如果某人的优良品质没有产生实际的效果,我们就不能再称他为有德之人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判断他人品质所依据的并不是这种偶然的结果。一个残暴的统治者偶尔做了件好事,我们不会认为他是有德的;同样,一个有德之人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例如他被置于荒岛之中而没能给我们带来任何实际的好处,我们也依然认为他是有德的。
因此,同情必须置于普遍观点的调整下,才能作为道德感由以发生的原则。从调整的同情出发,我们总是将观点限制在某人活动的狭小范围内,从而使道德区分不再受到我与对方特殊关系的影响;从调整的同情出发,我们道德区分所根据的不是某人品质是否产生了实际的效果,而是其品质的倾向对其所交往人的可能的效果,由此排除了影响某人品质发挥实际效用的种种偶然因素的限制。正是从调整的同情出发,我们的道德判断具有了普遍性和客观性。
但调整的同情的力量还不只如此,由于调整的同情能使我们公正的看待他人的行为和品质,也能使他人对我的评价能够被我所知,他人对我的赞赏让我愉快,他人对我的责备使我悲伤。由此同情必然使我们走出私我,从与我交往人的角度看待自己。这一过程继续发展,我就以社会的视角来审视自己的行为和品质,由此只有被社会承认的品质才会被我接纳。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调整的同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理想道德品质的理念。因为在调整的同情中。我们的道德判断是不依赖于我与他人特殊关系,也不依赖于某种偶然事实的。因此从被调整的同情中我们能逻辑必然地推出这个理想品质的理念。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能形成这个理念,我们从不同的视角考察一个人的品质,通过调整的同情我们了解到哪些品质是有利于他人的,哪些品质是有害于他人的,由此我们在内心中呈现了一个理想人格的理念,这个理念描画的不是神而是人本身,它的创作者也不是神而是我们自己。
休谟的同情理论的重大意义不仅表现在休谟哲学体系内部,更表现在对当时和后来的影响上。
休谟时代,道德哲学家们激烈争论的一个问题是道德要求是人为的还是自然的。一方如霍布斯从人性自私出发,认为道德要求来自人为;另一方如哈莎甫兹伯利从人的慈善出发,认为道德要求来自自然。双方激烈争论,但都不能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一方面,人性完全自私不符合现实,而且如果道德完全为人为,那么道德就完全成了强加的约束。另一方面,人性中固然有善的一面,但人的善是有限的,从这种有限的善出发不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只有通过整体才能表现出好的效果的德行。
休谟的同情理论很好的解决了以上的争论。休谟认为人即有慷慨的一面,也有自私的一面。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通过同情我们自然就会感受到某些的行给我和他人带来的快乐。而其它_些不能使我们直接受益的德需要人为的设计,但这种设计出来的德并不是外在于我的,因为通过调整的同情我能感受到这种德能从整体上给我们带来好处。
休谟同情理论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过去问题的解决,还在于对后来道德哲学的影响。休谟的同情理论开创了同情伦理学的先河,他的理论对斯密产生了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