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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黄宗羲的公私观,其代表作《明夷待访录》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对象。其公私观以“理在气中,气外无理”的气本论为哲学基础,深入探讨了君、臣、天下的关系。黄宗羲认为君主是出于为天下人“兴利除弊”的目的而从天下人中脱颖而出的,因此君主应该贯彻“天下为主,君为客”的理念,始终以为天下人的幸福为宗旨,通过各种途径去增加老百姓的福祉。君臣都是为天下人服务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职位不同。天下之法制定的目的应该是法治,使统治者按照法治的要求去管理人民。同时朝廷的各部门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实行授田于民的政策,同时允许富民使用余田,从而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保障新型市民阶层的正当权益;根据田地的贫瘠程度划分等级进行划分,保证土地肥力的同时保证每个人都可以分到土地,做好赋税的征收工作,按照田力的三十分之一进行赋税征收,还利于民,保证人民的休养生息;改革兵役制度,每五十个人中间出两人,一人服兵役,其生活由十户农家承担,另一人为预备役,自食其力进行正常农业生产,保证军民的一体化,也保证农耕的及时性。
笔者认为黄宗羲尽管深刻批判了君主专制与君主之公的虚伪性,批判了传统君臣伦理关系,但是黄宗羲没有摆脱传统儒家“崇公抑私”的基本价值倾向。只要不突破意识形态与政治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传统社会框架,任何对组织架构理论上的新解都是带有一定的空想性。黄宗羲公私理论局限性具体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肯定君主统治合法性的前提下批判君主统治,导致黄宗羲理想中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便实行,也只是另外一个一家一姓的王朝,仍然无法避免其兴衰灭亡的悲剧;第二是天下之法订立与规范的历史循环论,即为天下人谋福祉的是君主,为了规范限制君主的权力,需要制定“三代之法”的合法之法,而合法之法的制定者仍然是君主,也就是说制定合法之法来限制约束君主权力,从而使君主更好的实现天下大公的仍然是君主;第三是忽视了纲常之间在理论上相互支撑的关系,黄宗羲对于君臣关系的解读忽视了君为臣纲与父为子纲的辩证统一性,它们在理论上是相互支撑的;第四是重君与重民的不平衡,黄宗羲的公私观中,君主仍然是政治生活的核心,黄宗羲反对的只是君主专制统治与君主以一己之私为天下大公的自私行为,但是并不反对君主治理,甚至默认君主“君权神授”权力的合法性;第五是生存之私与自私自利之私的混淆,黄宗羲认为作为君与臣不能有任何自私自利的行为,而应该完全大公无私,全心全意地为天下人谋福祉,而忽视了作为单个主体的君与臣也是天下人中的一份子,他们也有生存之需的基本需求。
但是黄宗羲敢于突破传统公私观念的弊端,其公私观念对于近代的社会变革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一方面黄宗羲的公私观表达了近代的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代表了新型市民阶层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黄宗羲的公私观丰富了我国公私领域的内涵与外延。同时黄宗羲的公私观也为社会改革与改良提供了可参考的理论基础与范本,为清末民初的社会改革提供了思想武器。
笔者认为黄宗羲尽管深刻批判了君主专制与君主之公的虚伪性,批判了传统君臣伦理关系,但是黄宗羲没有摆脱传统儒家“崇公抑私”的基本价值倾向。只要不突破意识形态与政治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传统社会框架,任何对组织架构理论上的新解都是带有一定的空想性。黄宗羲公私理论局限性具体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肯定君主统治合法性的前提下批判君主统治,导致黄宗羲理想中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便实行,也只是另外一个一家一姓的王朝,仍然无法避免其兴衰灭亡的悲剧;第二是天下之法订立与规范的历史循环论,即为天下人谋福祉的是君主,为了规范限制君主的权力,需要制定“三代之法”的合法之法,而合法之法的制定者仍然是君主,也就是说制定合法之法来限制约束君主权力,从而使君主更好的实现天下大公的仍然是君主;第三是忽视了纲常之间在理论上相互支撑的关系,黄宗羲对于君臣关系的解读忽视了君为臣纲与父为子纲的辩证统一性,它们在理论上是相互支撑的;第四是重君与重民的不平衡,黄宗羲的公私观中,君主仍然是政治生活的核心,黄宗羲反对的只是君主专制统治与君主以一己之私为天下大公的自私行为,但是并不反对君主治理,甚至默认君主“君权神授”权力的合法性;第五是生存之私与自私自利之私的混淆,黄宗羲认为作为君与臣不能有任何自私自利的行为,而应该完全大公无私,全心全意地为天下人谋福祉,而忽视了作为单个主体的君与臣也是天下人中的一份子,他们也有生存之需的基本需求。
但是黄宗羲敢于突破传统公私观念的弊端,其公私观念对于近代的社会变革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一方面黄宗羲的公私观表达了近代的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代表了新型市民阶层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黄宗羲的公私观丰富了我国公私领域的内涵与外延。同时黄宗羲的公私观也为社会改革与改良提供了可参考的理论基础与范本,为清末民初的社会改革提供了思想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