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特殊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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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我国承包商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工程建设的频率越来越高。国际工程项目周期长、风险大,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理恰当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是国际工程承包业者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重要一环。广泛适用于国际工程实践的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相对宽松,与中国等大陆法系法定不可抗力的“三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不同,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不要求“不可预见”,其构成要件突出“四无”,即不可抗力的发生无法主要归责于另一方,不可抗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并且在订约时无法合理防备,不可抗力受影响方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其次,FIDIC 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发生后,不可抗力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影响开始、持续和结束而须履行不同的通知义务,而且通知义务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逾期通知将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再次, FIDIC 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其特殊性,即不可抗力受影响方的工期并非自动顺延,而应严格遵循工期索赔程序;对于特殊类型的不可抗力事件,赋予了承包商额外费用索赔权,但却不适用于任何一方违反支付义务的免责。FIDIC 上述特殊的不可抗力规则有其特殊的制度和价值考量,即实现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引起中国国际工程承包业者的充分重视,合理防范并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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