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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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约车问题,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有关网约车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在承认其合法地位同时,试图对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予以规制。然而,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却并没有被清晰地界定。同时,理论和实务界虽对此问题持续关注,但仍处于见仁见智的纷争阶段。之所以对两者法律关系认定产生问题,与网约车是新事物及网约车平台的高度多样化有关。对两者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在遵循倾斜保护、合理配置权利与义务、兼顾效率与公平、公共利益等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普遍性标准”与“灵活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网约车平台不同的经营模式进行类型化认定。两者法律关系的认定给传统劳动关系带来了挑战,需要更新劳动关系认定理念和制度,采用“要素考察”模式。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综合考察各种因素,某一项要素的缺失并不能否认劳动关系的成立。当然,在平等民事主体和从属的劳动者之间承认中间类型主体,并给予部分劳动法方面的保护,进而突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非此即彼”的单一模式,并建立覆盖多种用工形式的分层社保体系,或许也是未来劳动立法修改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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