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区别化处理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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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存在不协调,当前对于无效的界定不仅在分类上存在“一刀切”,在法律后果上也与其他合同相异,不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另一方面,就目前的立法范式来说,不论无效原因为何,其合同效力均为无效,而其法律后果则以竣工验收与否有所不同,这种不区分无效缘由的处理导致是缺乏理论支撑的。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进行区别化处理,能够在保证实践效果的同时,使得在实践中形成的处理方式更加具有理论依据,同时也能够补充当下实践中的不足。
  就必要性来说,施工合同无效理由不应以无效一概而论,有些合同无效的理由实则可以归入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范畴。并且即使是当下被认为属无效的合同,其违法性也存在差异,应详细分析合同无效的缘由、影响力,从违法性、第三人等做出区别化处理。就可行性来说,现行规定有作有效论的趋势,为我们管中窥豹,探究立法目的提供了机会。具体来说,可以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来进行区别化处理。无效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然在公共利益范畴内,也存在保护力度的差别,宜做区别化处理。从解释论的角度能够为相对无效找到存在的基础,即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层面,通过解释和运用,能够使得某些行为不被做绝对无效处理,这为重新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确定了路径。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对绝对无效范围进行限缩,仅规定强制招标而未经招标签订的合同属于绝对无效的范畴,这既是为了维护竞争机制,也是维护作为政治公序延伸的民生工程。而对于其他的无效情形则应当作相对无效,给予某一当事人确认权,起到保护一方当事人的作用。以此种体系来进行效力认定,不仅能够实现不同无效理由的差异性、层次性,也能够使当下颇具争议的问题,比如优先受偿权、参照的具体操作等获得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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