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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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价值愈发凸显,逐渐成为社会的基石。一旦离开个人信息,个体将寸步难行,社会也将失序。而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侵害个人信息出现了“深度利用”的新态势,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层出不穷,全面侵害个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成为社会“顽疾”,亟需探寻科学的法律规制路径,健全和完善个人信息的法治保障。
  立足上述背景,本文首先分析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现状与问题。阐述立法层面并未规制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存在法律漏洞,尤其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非法利用行为的规制缺位,同时司法层面缺乏规制依据,出现治理困境,尤其是涉及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案件逐年增多;其次,分析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必要价值。从现实规制必要价值出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波及范围广、发生频率高,出现泛滥失控的恶果,无法通过其他法律规范治理,只能通过刑法予以规制;从理论规制必要价值出发,分析个人信息权的内部权能,论证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背后存在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的独立法益,为刑法规制该行为提供理论正当性;接着,论证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路径,在澄清目前规制存在“概念混同”和“类型混同”等误区的基础上,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分为“泄露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和“越权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规制;最后,立足类型化规制的路径,厘清刑法规制成效。针对“泄露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一方面否定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刑事责任的主张,并指出通过其他罪名附属性规制的缺陷,另一方面,论证该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应通过专属性罪名规制;针对“越权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一方面论证该行为具有不亚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侵害性,同时分析现有刑法规制不力的困境和原因;另一方面,为解决上述规制漏洞,健全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体系性保护,应通过增设“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罪”的方式进行专门规制,同时就新增罪名的体系定位、构成要件、刑罚设置等内容进行构建,完善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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