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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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领域的选择法院协议可分为具有排他性的选择法院协议及不具有排他性的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排他性的认定和效力限制所存在的问题是目前影响其发展的症结所在。选择法院协议排他性的认定,旨在解决法院确定性的问题。对排他性的认定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为前提,推定具有排他性的方式有其局限性还需完善,协议用词、协议的除外条件和非单一法院选择是排他性认定中需要谨慎考虑的影响因素。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效力将基于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需求受到限制。在各种排他性效力限制中,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限制被选法院管辖权排他性效力的因素需要谨慎适用;实际联系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遭到了广泛的质疑;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关涉国家主权,是合理而必要的,但应当配合移送规则,以保障当事人对被选法院排他性管辖的正当期望;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必要范围内有限适用是当今国际社会所持的基本态度。为了应对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繁荣的形势,法律规范方面的完善亟需完成。不仅要填补排他性认定中法律的空白,还可以尝试建立起标准范式的引导,为当事人拟订合法有效的选择法院协议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指引。做好我国国内法与《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衔接工作,需要放松对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效力限制,可以结合公约的声明条款来化解公约与我国法律适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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