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竞业限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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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人才的流动。离职竞业限制作为用人单位为达到保护商业秘密、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目的,通过向特定劳动者支付相应补偿来限制其离职后特定竞业行为的制度,既表现出劳动法领域的社会法性质,也体现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我国法律对于离职竞业限制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至25条以及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至第10条中。但是由于法律对离职竞业限制的规定略显粗陋,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情况复杂难测,导致离职竞业限制制度在实际运用中不合理,表现出离职竞业限制的主体、义务内容、认定标准不明确,在不同情形下协议效力认定不清,以及出现违约情形时对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混乱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极易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失衡、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难度。因此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对于离职竞业限制的范围、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违约情形下经济责任的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基于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权衡,在法律条文中对其予以具体、细致地完善,在权利义务主体实际适用过程中予以科学地规制,以及在司法审判中予以合理地认定。以此来保障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平稳运行,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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